耕地保護制度有哪些法律規定,簡述我國對耕地的保護制度

2021-03-04 03:26:18 字數 6175 閱讀 7911

1樓:中地數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當前法律規定的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條第1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該條第2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2)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3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3)耕地佔補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1條第2款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4)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並由上級人民**監督實施」的規定,各級**應當建立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為主要內容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每年進行考核。

(5)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4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佔用基本農田嚴格審批與佔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

(6)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4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批准。

除此以外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7)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8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該法第41條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山、水、田、林、路、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第42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佔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8)土地稅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1條規定,建設佔用耕地,如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應繳納耕地開墾費,用於開墾新耕地。第37條規定,對於閒置、荒蕪耕地要繳納閒置費。

第47條規定,徵用城市郊區菜地,要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第55條規定,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要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要繳納耕地佔用稅。

法律規定的稅費制度,是以經濟手段保護耕地的重要措施。

(9)耕地保**律責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410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法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耕地保護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我國實行的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2樓:駝絨色特

耕地是最基本的農業生產資料,人口多、耕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要進一步鞏固我國農業的基礎地位,提高糧食生產能力、保證國家糧食安全,要求我國必須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能否保護好我國有限的耕地,既關係我國農業基礎地位的鞏固,關係著人民的切身利益、社會的安定和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是關係著我國在國際競爭中能否保持獨立自主地位的大問題。

市場經濟具有自發性,非法亂佔耕地的行為極大地威脅著我國的糧食安全,侵犯了農民的利益,國家必須加強巨集觀調控,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制止亂佔耕地、侵犯農民利益現象的蔓延。

拓展:2023年初,**領導聽取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彙報耕地保護情況時,確定我國應實行世界上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這一要求在2023年《中共**、***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和202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已有所體現。

如何繼續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3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在近年來加強巨集觀調控整個

過程中,國家高度重視控制土地流失問題。從2023年、2023年和2023年連續三年的**一號檔案看,都特別強調:堅決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提高耕地質量。

第一,控制非農建設佔用耕地,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用途不改變,並落實到地塊和農戶。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種樹造林或進行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活動。修訂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提高耕地佔用稅稅率,嚴格控制減免。

搞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引導農戶和農村集約用地。加強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民宅基地管理,鼓勵農村開展土地整理和村莊整治,推動新辦鄉村工業向鎮區集中,提高農村各類用地的利用率。加快推進農村土地徵收、徵用制度改革。

第二,認真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政策。針對一些地方存在的隨意收回農戶承包地、強迫農戶流轉承包地等問題,各地要對土地二輪承包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要堅決予以糾正,並追究責任。要妥善處理土地承包糾紛,及時化解矛盾,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尊重和保障農戶擁有承包地和從事農業生產的權利,尊重和保障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經營自主權。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必須在農戶自願、有償的前提下依法進行,防止片面追求土地集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儘快制定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

第三,實行最嚴格的耕地管理制度,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保護好基本農田。對於這一點,國家歷來高度重視,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經濟甚至行政手段在內的十分嚴厲的保護措施。現在需要大聲呼籲、引起各方面廣泛關注的是,在看到耕地面積減少的嚴峻形勢的同時,也應看到耕地質量下降的嚴峻局面;在採取措施嚴格保護耕地面積的同時,也應採取措施努力提高耕地質量。

要把提高耕地質量放到與保護耕地面積同等重要的位置。提高耕地質量與保護耕地面積,都是事關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戰略性措施,應當同時並舉,同時推進。

第四,加強耕地質量建設。長期以來,農業生產中普遍存在「重化肥、輕有機肥」、「重氮肥、輕磷鉀肥」、「重大量元素肥、輕中微量元素肥」的現象,肥料施用不合理不僅導致有效利用率低、增加農業生產成本,而且導致土壤養分失衡、加劇土壤板結。水土流失、次生鹽漬化、土壤酸化等造成耕地退化,導致地力不斷下降。

應積極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應將測土配方施肥服務視作公益性職能,由財政保障經費。加強耕地汙染的治理與修復,加快實施「沃土工程」,並進一步充實建設內容。提高耕地質量,還必須注重改善耕地的立地條件和基礎設施條件。

應通過國家補助、民主議事等辦法引導農民修田造地改土,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

簡述我國對耕地的保護制度

4樓:匿名使用者

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耕地佔補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並由上級人民**監督實施」的規定,各級**應當建立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為主要內容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每年進行考核。

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佔用基本農田嚴格審批與佔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 ? ?

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山、水、田、林、路、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第四十二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佔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土地稅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佔用耕地,如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應繳納耕地開墾費,用於開墾新耕地;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閒置、荒蕪耕地要繳納閒置費;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城市郊區菜地,要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要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要繳納耕地佔用稅。

法律規定的稅費制度,是以經濟手段保護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律責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法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耕地保護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耕地保法犯罪該由誰辦理,耕地保護制度有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和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等法律 法規,當前法律規定的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第一款規定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 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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