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撫養物件是什麼意思啊

2022-05-28 13:10:21 字數 6861 閱讀 1113

1樓:匿名使用者

撫養和扶養不同

撫養一般指未成年的子女

扶養則指不具有自食其力能力的成年人,如父母,配偶等

2樓:匿名使用者

指勞動者一方不具有自食其力能力的人,如小孩。

3樓:匿名使用者

1、未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第11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父母給付子女撫養費至成年為止。

2、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婚姻法第21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見,對於已經成年的子女,如果子女存在:(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2)子女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情況,父母仍然要給付子女撫養費。

生產物件是什麼意思 和勞動物件的意思一樣嗎

4樓:匿名使用者

1、未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第11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父母給付子女撫養費至成年為止。

2、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婚姻法第21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見,對於已經成年的子女,如果子女存在:(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2)子女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情況,父母仍然要給付子女撫養費。

補充:上述兩類: 1、未成年子女;2、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5樓:樂華顯示

生產物件就是勞動物件

勞動物件:是在勞動過程中所能加工的一切物件。包括兩類:

一類是未經過人類加工的自然物,即納入生產過程的一部分自然界中現成的物質資料;一類是經過人類加工的物體,即由人們自己活動所創造的、實際上已是勞動產品的物質資料。

生產力三要素:勞動者、勞動手段、勞動物件(生產者、生產手段、生產物件)。

勞動合同上的試用期是什麼意思?

6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 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 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與見習期的區別:

1、從功能上看:設立見習期是用人單位便於對勞動者熟悉業務、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其主要功能是學習;而試用期強調的是相互瞭解、選擇,認定彼此是否適應,其功能是評判。

2、從適用物件上看:見習期僅適用於首次參加工作的勞動者(一般為畢業的學生);而試用期對變更工作後的勞動者同樣適用。

3、從適用上的不利後果看:用人單位對錶現特別不好的見習生退回學校,由學校重新分配;而對試用工則是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 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3、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當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7樓:終身學習呀

勞動合同上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撫養人和扶養人有什麼區別啊???

8樓:青菜愛豆腐

撫養人和扶養人主要從法律定義、物件和來區別。

一、法律定義不同撫養人:撫養人是指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的人,撫養是針對未成年人而言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條件、環境及成長。

扶養人:扶養人是指夫妻之間有扶養責任,或者成年的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弟、妹的扶養。

二、物件不同撫養人:撫養是針對未成年人而言的,撫養人主要是長輩對晚輩的撫養。

扶養人:扶養人是指夫妻之間或者兄、姐對弟、妹的扶養。

三、作用不同撫養人:撫養人主要是長輩對晚輩的養育,多少單方面的。

扶養人:扶養人是指夫妻之間或者兄、姐對弟、妹的扶養,既可以是丈夫扶養妻子,也可以是妻子扶養丈夫。

9樓:有舍有得

撫養的物件是針對子女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扶養,是指夫妻雙方、兄弟姐妹等同輩之間在物質和生活上的相互幫助.

《婚姻法》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10樓:滕法**

"撫養"和"扶養",他們之間有什麼區別?原來區別那麼大?

11樓:經偲望代藍

撫養是父母對子女的撫育和教養。扶養是夫妻之間在物資上和生活上的互相幫助、互相供養。贍養是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資上生活上幫助。這既是傳統義務,也是法定責任。

縱橫法律網

侯健懷律師

12樓:法律快車

撫養人是指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的人,而扶養人是指夫妻之間有扶養責任,或者成年的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弟、妹的扶養。

13樓:暨思煙

撫養是指上輩對下輩的養育,如你的父母是撫養你,扶養是同輩之間的如夫妻之間

14樓:諾諾百科

1、物件不同

扶養,是指夫妻雙方、兄弟姐妹等同輩之間在物質和生活上的相互幫助;。

撫養,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長輩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晚輩的撫育、教養。

2、概念不同

法律意義上的扶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輔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係,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具體形態。

狹義的扶養則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係。

簡單的說撫養取教養保護之意,扶養取相互扶助之意,兩者並不是簡單的包含於關係,更不是能等同。

勞動合同簽訂主體是什麼

15樓:南巷如也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

1、勞動者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物件,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物件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所謂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根據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和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人員。

2、用人單位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的企業法人、非法人的個人和合夥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殊型別的租賃(生產)、承包(生產)企業等經濟組織。等待。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原則:

1、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2、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3、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16樓:法律快車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具體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主體條件,才能簽訂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和個人都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這些規定不僅明確了我國《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同時也規定了勞動合同主體的表現形式。

一、勞動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勞動者包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勞動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特指那些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

《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這就是我國公民取得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法定資格。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又規定:「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二、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主體的另一方是用人單位。所謂用人單位,即法律允許招用和使用勞動力的組織。這些組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在用人單位的範圍上有所擴大,新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各類民辦院校、科研院所等。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應當是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很多的經濟組織並不具備法人資格,如某些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等。按照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的規定也是可以招用和使用勞動力從事社會生產活動的。

無論這些經濟組織是不是具有法人資格,當其招用和使用勞動力的時候,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用工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不具有用工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經濟組織或社會組織,不能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而且簽訂無效勞動合同還需承擔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勞動合同主體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時,彼此都要認真瞭解對方是否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如勞動者要注意用人單位是否具有招工、用工資質;用人單位要注意審查勞動者是否符合招用的條件,是否達到了法定勞動年齡等。只有這樣,雙方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使勞動合同得以真正的履行。

勞動合同的標的是什麼,勞動合同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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