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公司給員工上社會保險,是否應該降低員工基本工資

2022-05-09 16:27:57 字數 4869 閱讀 3180

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做法顯然是不對的。保險應該是按你的工資的基礎上計算的,這部分保險費用允許在工資的稅前扣除。超過2000元的部分交納人個所得稅。

2023年1月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就由800元提升為1600元了。你們單們的意思肯定是以800元的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給發的工資。現在800元的標準早就不執行了,況且單位的做法也是不對的。

2樓:

這樣當然不合理了.我原先的公司就這樣乾的,一直不給上保險,讓員工告社保局了,後來說給上,但是普通員工都工資減100,中層職員減200,說是因為原先不給上保險,所以工資就多給,現在給上了,那工資當然就要減少了.

你們老闆解釋的更不對了,社會保險是公司應當為員工負擔的福利,是以個人的工資為基數計算出來的,那些公司負擔的錢員工是不能直接拿到手的.只有在退休後領退休金或者看病時報銷用.不能跟工資等同的.

3樓:昆重帥師

嚴格來說肯定不合法,實際中的話只要工資標準不違反勞動合同法,也就是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等規定,也是沒有辦法的

4樓:密碼保護者

工資扣除你個人繳費部分,其餘部分由企業承擔。

公司給員工買社保後.工資降了.合理嗎,符合勞動法嗎

5樓:長沙金龍律師

1、工資本身是包括社保的。

2、如果是因為繳納社保導致實際領取的工資降低是合法的。

6樓:中國勞動網

買保險後將工資顯然不是理由,如果因此降工資,單位的做法顯然違法,如果還有其他理由,則另當別論,要看該理由是否合法。

7樓:丁桂林律師

如果因公司繳納社保,從工資里扣除應當由個人負擔的社保費用,致使工資降低,屬於合理範圍,不違反勞動法。如果因公司繳納社保,將與職工約定好的工資標準擅自降低,屬於違反雙方勞動合同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要求單位按勞動合同中約定標準發放工資。

法律分析

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根據勞動者勞動崗位、技能及工作數量、質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收入。在勞動者已履行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收入。支付勞動報酬,也是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就是違反勞動合同,也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勞動者有權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規章制度是由用人單位制定的旨在保證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和享有勞動權利的規則和制度。首先,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合法。

即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得與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內容相沖突。因為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規章制度往往都會涉及對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的規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合意的結果,而規章制度是由用人單位單方面制定的,這就要求規章制度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的規定不得低於合同的約定。其次,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公佈的程式要合法。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如果公司 虧損,給員工降工資是否違反勞動法? 5

8樓:

1、用人單位單方給勞動者降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您可以嘗試使用如下條款維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2023年9月30日***批准2023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釋出)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會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反勞動法!!降工資屬於企業為了減少虧損,實現生存的必要方法。

至於是否違法,應該看企業給員工的工資是否低於當地的最低標準

計算方法:

《最低工資規定》中的最低工資定義裡,寫了「另行支付」的「四個不包括」,還有一個簡潔的說明,叫「月實際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月最低工資」。那麼我們可以把最低工資構成的三個基本條件分述如下:

第一,最低工資要以「月」為單位。就是說,所謂月最低工資是以每個月為計算單位的,千萬不能理解為每年的月平均最低工資,更不能以年薪除以12來計算。

當然,最低工資還有個折算問題,我們前面已經提到過。有的單位雖然是月薪制,但如果一個職工一個月只幹了15天,其他的工作時間請了事假,他們當地最低工資是580元,那麼顯然他本人的最低工資不能是580元,而是要按標準折算,如果這個單位是實行每週40小時工時制的,先算出一個月標準工時是167.4小時,折算下來每小時是3.

46元,那麼,這個職工這個月的最低工資就是3.46×120=415.2元。

第二,要搞清工資構成的專案,然後確定在作為最低工資時,哪些成分要列人,哪些成分則要剔除。這個條件是比較重要和複雜的,目前的工資構成內容較多,我們在分析這些內容時應該嚴格區分不屬於最低工資的專案。

第三,最低工資必須要以貨幣形式計算。我國的《勞動法》早就強調,工資的形式是「貨幣」。有的單位一會兒發自產的滯銷積壓產品,一會兒又發些討來的抵債商品,然後都按市值折算,抵衝工資,這些做法都是錯誤的。

實物,不能算作工資,當然也不能算作最低工資。所以,不管這個月單位因各種原因發了多少吃的用的東西,發的現金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是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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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勞動法的執行時間2008年一月一日員工建立社保關係成為公司的法定義務的規定,公司必須為員工建立社保關係並繳納社保費用,新法執行之前的可以視公司情況決定補交與否,如果補交在初次建立員工社保關係時一併繳納,不存在社保中心不受理的問題 你可以要求從你為企業工作的時候開始補繳 當然你需要能證明勞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