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前沒有給繳納社會保險,現在上了,我們要求公司補繳以前的社會保險,可以麼?有沒有時間限制

2022-03-29 15:06:47 字數 5362 閱讀 6441

1樓:匿名使用者

按新勞動法的執行時間2023年一月一日員工建立社保關係成為公司的法定義務的規定,公司必須為員工建立社保關係並繳納社保費用,新法執行之前的可以視公司情況決定補交與否,如果補交在初次建立員工社保關係時一併繳納,不存在社保中心不受理的問題

2樓:密碼保護者

你可以要求從你為企業工作的時候開始補繳 ,當然你需要能證明勞動時間。

3樓:李浩律師

回答您好, 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提問你好

回答可以要求公司補交之前沒有補交的社保。

可以去當期區級勞動仲裁告。也可以到勞動監察舉報。可以去當期區級勞動仲裁告。

也可以到勞動監察舉報。可以去當期區級勞動仲裁告。也可以到勞動監察舉報。

可以去當期區級勞動仲裁告。也可以到勞動監察舉報。可以去當期區級勞動仲裁告。

也可以到勞動監察舉報。

單位不交社保的話對於個人而言只能要求其補繳,但是沒有補償的。用人單位不及時為員工參加社保的話,只能由當地社保機構等依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要求對其進行處罰並督促其及時為員工參保。但是如果因為單位沒交社保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請求經濟補償。

更多3條

我在公司工作兩年多,公司一直沒有給我繳納社會保險現在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公私不給補繳,怎麼辦?

4樓:荀秀榮貝春

你好!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職工可以以無社會保險的理由立即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獲得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你為兩個半月的工資。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

5樓:項傅香五汝

你已經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了,單位接到通知了嗎?仲裁過程雖然漫長,但如果單位接到通知的話即使你不寫申請暫停工作起來也是不順利的。

在公司打工12年前7年公司沒有給我繳納社會保險,現在要求公司補繳可以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

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23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檔案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過要費點事。

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請問補繳有沒有時效?

8樓:月亮愛你

要求單位補來繳社保不存在源時效限制。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資料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9樓:楊子電影

要求單位bai補繳社保不存du在時效限制。各地的社保繳zhi費基數與當地的dao平均專

工資資料相掛鉤。它屬

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在人口老齡化的情況下能保持保險費率的相對穩定。但這一優點是以**收益率高於工資增長率為前提的。這一制度的缺陷也是明顯的,一是在制度執行初始就要求較高的費率;

二是**受通貨膨脹的壓力較大,如果**運用得當,不但社會保險制度能從中受益,而且整個經濟將由於**的有效配置而受益,反之,如果**不能保值增值,這一制度比隨收即付制度的成本更高。

10樓:找

法院會立案的復,但依然存在時效制問題.

走程式已經沒意義bai了du,還是跟單位談談,讓他zhi選擇是調解還就dao去社保中心舉報。

這要看你現在是否還在公司上班來區別對待的1、在的話沒過時效你勝訴概率很大2、不在的話因為超過時效可能被駁回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在瞎說,單位都是不願給補交的,我2023年進廠直到2023年公司才給交的社保,現在想補交,公司不願意,到勞動仲裁和動監察大隊都 說過了時效期。不懂的就不要亂說。不要害人家。

離職職工是否可以要求企業補繳社會保險

12樓:匿名使用者

要求補繳是你的合法權利,你可以提出你的要求,要求無果,你就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讓單位補繳社保的個人主張。

13樓:謝炳城

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單位沒有給員工繳交社保的,員工可以要求單位補繳。在職員工可以與單位協商,離職員工需在離職後一年內與單位協商,要求補繳,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屬地勞動監察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單位補繳社保。

關於員工社保補繳的年限,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進行補繳年限界定和規則制定。企業資深人力資源經理謝炳城認為,員工請求單位補繳社保的,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保費之日起最長不能超過兩年。

理論依據:

1、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發放員工工資的書面記錄可以只儲存兩年以上備查。也就是說,超過兩年的工資記錄,用人單位沒有繼續儲存的法定義務。

2、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這條規定可以解釋為,超過兩年時限的,即使單位工資、加班費等支付不足,單位也不再承擔被員工追索和被勞動部門查處的責任。

3、根據《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工資,原則上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如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數額確實無法查證的,對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一般不予保護。(本條規定僅適用廣東地區)

社保屬國家法定福利,個人和單位都應當依法參加社保,社保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一部分記入社會統籌賬戶,一部分記入員工個人賬戶。從本質上看,社保應當屬於員工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其性質與工資、加班費等相似。如果這個推論成立,那麼,參照上面三個法條規定,員工主張社保補繳的期限,應當與勞動報酬一致,不超過兩年。

結論:

員工追索不超過兩年的社保補繳的,單位應當給予補繳,員工追索超過兩年的社保補繳的,單位可以拒絕補繳。若單位同意補繳兩年以上社保,同時也必須經社保局同意,按社保局要求提供相關勞動關係證明,方可補繳。

以上論述純屬個人觀點,歡迎各界hr精英及勞動法學人士批評指導,以便進行充分論證。

希望我的回答對大家有所幫助。謝謝。

14樓:匿名使用者

去當地社保局給員工增員和補繳保險手續。單位所佔部分單位出,個人所佔部分個人出。如果社保局不能補,單位可折算成現金補償給員工。

1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把已經辭職的員工增到本單位裡,然後要去社保中心進行補繳的審批,同意進行補繳後,交了錢就可以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具體情況,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諮詢。

17樓:叛逆尊

這樣的問題首先要定性,看單位不給他繳納,還是他本人有意不繳納而故意給單位找茬,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也是個好辦法。

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請問補繳有沒有時效

18樓:abc保險網

用人單位給員工補交社保沒有法定期限。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說明用人單位有為企業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義務,但是我們知道現實中很多單位都怠於履行這個職責。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是有訴訟時效的,那麼在勞動爭議中關於社會保險費的問題的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呢?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第26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員工主張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是具有強制性的,不應受到時效的限制。主張這項權利不僅是勞動者的「私權」,同樣也是國家的「公權」。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不主張此項權利,國家有關部門也應當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繳費義務。

正因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涉及到了國家利益,已不單單是員工和用人單位雙方之間的事了,所以對此是不能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對於此類問題,司法實踐中所掌握的標準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開始補繳。

社會保險繳納比例

職工個人繳費是按上一年全年本人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的。但你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作基數前要與上一年度的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比較,低於60 要保底按60 高於300 要封頂按300 繳費工資基數是一年一定的 你當月的工資變化不會導致去年的工資收入今年的繳費基數發生變化的 這裡繳費基數的工資不是扣除各種個人...

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辭職後可以要求賠償嗎

回答您好,可以要求賠償的。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離職時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要求籤勞動合同,且從建立勞動關係起已超過一個月,可以主張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從工作第二個月到第12個月的雙倍工資,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求補繳工作期間的所有社保。如不補繳就用現金折算。法律依據 中華人...

如果換公司,上海社會保險繳納的基數是以原單位工資為準,還是到新單位後,基數也調整了

一個單位和一個單位繳納的標準是不一樣的,所以你換公司和繳費基數是沒有關係的。新單位的繳費基數可能會以新的工資水平定,也有可能按社平工資水平給你交 一般情況下都是按照跟新公司約定的月工資標準來確定新的基數的,應該不需要,社保局系統中,你的繳費資訊應該全有,不需要提出證明的。不過,誰知道哪個部門會出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