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安排給我的事情很少會不會被辭退

2022-04-23 01:47:16 字數 5222 閱讀 3546

1樓:夏立加

可能會~·

這個時候 你就要學會站隊了, 經常跟你們經理溝通,或者是主動尋求任務

在試用期如果不能彰顯能力及實力,那就只能作為鬥爭的炮灰了~

2樓:21世紀第一聖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安排工作量的多少不能作為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也不能成為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如果主管領導藉此給下屬穿小鞋,甚至想借機解除下屬的勞動合同,可以找公司其他部門和領導反映,要求得到公正待遇。而且,根據您的介紹,您的上級應當不會這樣做,因為其需要您作為墊背,如果把您炒了,有錯的時候就找本地人背鍋了。

試用期內被辭退,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3樓:華律網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

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樓:賁騰律師

回答提問

國慶期間我有上班,單位沒有給我補貼,突然被解僱,如果繼續做還有假期補回

回答對於您這個問題,我這邊給您具體打字分析,您多等我一下哦,請不要著急。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

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提問我一直用心工作,工作期間領導也沒有說過我**做的不合格,我們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協議的

回答您好,我這邊正給您打字哦,請不要很快關閉訂單,耐心等待一下哦。另外您也可以在此期間更具體地說明一下,我這邊也能更好的為您做補充解釋。

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訴。

感謝你的諮詢,祝您的生活愉快。

更多9條

5樓:西安律師邱新昌

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6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不符合崗位的要求,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或賠償;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情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在試用期結束前3天辭退我了,而給我的原因是說我不能勝任工作,我該怎麼辦?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公司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辭退,否則就是無故辭退。反正都要走了,和公司好好教教手,讓他們知道不是什麼人都可以糊弄的!

要求公司出具辭退證明書,並寫明辭退理由,然後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公司無故辭退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一定要拿到公司的辭退證明並且理由是無法勝任工作,或者錄音、錄影證據也是可以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樓:幸運**

這個也是你單方面的說辭,你也沒有留下什麼證據,當時經驗吧!不怎麼好解決。

9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辭退試用期員工,單位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的。但是公司需要足額支付被辭退員工的工資。員工應當將工作交接清楚。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工作中犯了一些小錯誤,我還在試用期會不會被辭退。

10樓:無雨

利用小錯誤,做好一份如何預防錯誤發生的方案,交予領導,一可以表示你的悔給之意,二是有了以後不會犯錯的措施,三是工作態度認真,領導會欣賞你的做法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要看你說的「小錯誤」對工作有什麼影響了,在一個,也和老闆的性格有關係呀

12樓:匿名使用者

人都會有犯錯誤的時候,但是隻要不是致命的就可以了。

我連續兩份工作都是試用期過了就被辭退了,第一份因為才入行,啥都不會,現在這份幹了三個月,得罪了 50

13樓:匿名使用者

現實社會的人際關係即:有勢則從,無勢則去。利豐則聚,利盡則散。

職場中本來就是人際關係最為複雜的,要多聽多看多學還要學會忍,俗話說小不忍則亂大謀,官大一級壓死人,所以在遇到職場暴力時不要衝動行事,要讓自己變的有價值,不要急著否定自己,人不是誰都會的都是從磕磕絆絆中摸索出來的,如果一味否決自己那麼就被你自己打敗了,至於性格內向可以多多接觸朋友多多讓自己出去開闊開闊視野慢慢也能改變的,這樣相信你的幸福也很快就能到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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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試用期結束後原則上應該發一份轉正通知,以便明確正式的勞動關係已經確立。但是,如果企業遺忘了該手續,或者操作中忽略了該程式,只要其沒有辭退勞動者,將自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約定執行,不因沒有發出轉正通知而拖延。2 勞動合同約定的兩個月試用期結束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補償金,如果非法解除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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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公司都有試用期嗎?試用期是幹嘛的

一般都有試用期。一 通常,用人單位在錄用一個員工之後,都要安排一段時間作為試用期,以便觀察該員工是否真正能勝任工作,換個角度看,其實也是給了員工一個深度認識單位 認真考慮前途的機會。因此,規定試用期,無論是對用人單位,還是對勞動者個人來講,都是一件好事,而且 勞動法 中也認可了試用期的存在。二 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