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應當立案不予立案複議不受理複核撤銷又複議不受理相同答覆咋維權

2022-04-22 03:39:07 字數 6120 閱讀 1731

1樓:心中嘹亮

派出所應當立案,確有不予立案,複議的時候,仍然不受理,可以向上級申報。

2樓:張哥聊情感

派出所應當立案,但是卻不予立案,在服役的時候不受理伐會撤銷,這樣的話,你可以到上級公安部門的紀委或者監察委進行舉報投訴

3樓:歐士齊

最好是到法院起訴解決,派出所也解決不了問題。

4樓:冉趣教育老師

你的情況有可能超出了派出所管理的範圍。你可以考慮向高一級的公安機關去報案。

5樓:廖恬默

那你如果想維權的話,我個人建議你通過國家的法律**,對於你自己件件維權

6樓:凡塵俗世一身輕

這個可以直接把當地派出所告上法院,告派出所行政不作為

7樓:職場文某某

去信訪局上訪,或者直接上法院。

8樓:舞陽人樂園

你要問清楚不予立案的條件,所以你要根據這個條件重新寫你的報告。

9樓:穰映

你自己覺得沒有辦法處理,那麼你可以起訴到法院,法院會幫助你維權,給予你合理的解決

10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應該趕緊去法院告他們,不知道你說的到底是怎麼回事

11樓:鐵蛋兒的

如果你想維權的話,我建議你去上級公安機關反映相關情況

不予立案複議申請法律上規定公安多久要作出答覆的?

12樓:墮落4無奈

不予立案申請複議期限多長時間?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法制處,具體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辦公室諮詢複核部門。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報案後公安機關不立案、不迴應該怎麼辦?

14樓:我的寵物是逗比

可以向公安機關提起復議、複核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15樓:匿名使用者

控告人收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書,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採取以下救濟措施。

一、申請複議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複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複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提出。

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要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請複核

控告人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一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三、向檢察院投訴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

檢察院有權利要求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院的通知後七日以內,對不予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覆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書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影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仍認為不應當立案,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的,檢察院有權力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通知後十五日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影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16樓:仗義執言張律師

不迴應,應去催辦。不立案,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

17樓:匿名使用者

看什麼案件了,經濟損失未達立案的標準,或是材料不充足。。。都有可能,

但如果是承辦人員蓄意刁難,可以向公安的稽查檢舉,或檢附材料提出行政訴訟

18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因為一些輕微傷案件,受害人報案後公安機關不會受理,或者受理後不予回覆。這個時候,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或者要求出具不立案通知書。此外,受害人既可以向檢察院請求行使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權。

當然,受害人更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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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樓:別古看法

你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20樓:匿名使用者

看是什麼情況,能說具體原因,案情嗎

21樓:風聲水起

我想問一下,我叫李雅潔被於洪分局警察叢濤和他岳母黃桂茹騙我160萬,我拿著叢濤讓我和他岳母黃桂茹籤協議給我丈夫辦取保的協議,叢濤又讓我給他岳母黃桂茹轉賬160萬,證據,還有證人給我出的證實,錄音證據,瀋陽市鐵西分局控申科和興順派出所不管,說叢濤是警察他們管不了,我是在鐵西興順派出所管轄地被騙我告了2年多了他們也不給我立案也不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我到市檢察院告檢察院的人說你讓分局派出所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他們才能接案,

派出所立案後公安分局又撤銷立案我不服該怎麼辦

22樓:小魚教育

你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申請複議,也可以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請求人民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

附: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23樓:草民學法

1、你首先要確定,警察的做法是否有道理,換句話說,你不服是否有道理,因為你這裡未詳細描述事情經過,我不便發表意見。

2、如果在你詳細研究後,可以確定警察撤銷立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話,那麼你可以在收到**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後,向對方提出行政複議,要詳細載明你的理由和所依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

3、在行政複議的結果仍然不滿意的前提下,你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起訴當地公安機關。但是還是那句話,你一定要確定道理在你這邊。要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再去這麼做。希望能幫到你

24樓: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後一般不存在撤銷立案這個說法。

只有說是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發現證據不足予以銷案。

也可能是屬於自訴案件,所以你現在自己有證據的可以自己去法院起訴的。

25樓:照伱的

提起行政複議!!如果複議還不行,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希望採納。

公安機關應該立案不予立案但本人未提起復議,現有新證據指證對方公安機關說已過時間不予受理案件?謝謝 20

26樓:匿名使用者

不影響,直接申請行政複議

27樓:

什麼案件,一般案件的時效為二年。

公安局不予立案受理複議後的稽核時間是多少天呢?若超過稽核時間不予答覆的話,如何追究?

28樓:可愛的黑皮豬

按法定時間是30天.不予答覆的話.不會有任何事.也不存在有追究.當你沒來過.

29樓:淺憶昔末顏

立案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一種訴訟活動。

對公安局不予立案不服應當採取辦法:

一、申請複議。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複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複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

二、申請複核 。控告人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

三、向檢察院投訴。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檢察院有權利要求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院的通知後七日以內,對不予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覆人民檢察院。

四、拒絕自訴 。公安機關以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到法院自訴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堅持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五、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檢察院不予起訴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報警後派出所不立案調查怎麼投訴

30樓:樂觀的

一般有人報案或有其他相關警情,公安機關都會受案,如果符合立案條件,會予以立案,如果決定不立案,會出具不立案通知書說明不立案理由,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又不出具不立案通知書,向市公安局投訴或申請複議,再或者向檢察院立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上立案和撤案的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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