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一天怎麼處理,勞動法曠工一天怎麼處理啊!

2022-04-21 20:28:55 字數 5720 閱讀 8674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由勞動合同約定,也可以由該企業的章程和規章制度做出具體規定。勞動者曠工,會對所在企業造成或多或少的損失,企業按照規章制度對曠工者進行一定數額的罰款,不違反法律規定。再說150元也不多,勞動者理應接受。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多次曠工,可以認為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曠工一天怎麼處理啊!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次曠工廠裡應該不至於辭退,但也應該接受罰款處罰。

1、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由勞動合同約定,也可以由該企業的章程和規章制度做出具體規定。

2、勞動者曠工,會對所在企業造成或多或少的損失,企業按照規章制度對曠工者進行一定數額的罰款,不違反法律規定。再說150元也不多,勞動者理應接受。

3、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多次曠工,可以認為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1、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指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者請假不準而不出勤,是嚴重違紀行為。***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曾經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計劃經濟時期,一些地方勞動部門也曾經規定,曠一扣二,即曠工一天,扣工資一天,另處罰一天。但這些規定均已廢止。按《勞動法》規定,曠工如何處罰,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

曠工扣工資,曠一扣二,還是曠一扣三,超過當天的部分都是對職工的經濟處罰。目前,對企業有無對職工罰款權,實踐中是由爭議的。一部分人認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企業罰款權沒有了法律依據,企業不能對職工進行罰款;另一部分人認為,《勞動法》賦予了用人單位依法制定規章制度管理的權利,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經過公示的,規定了對曠工處罰的,應當有效。

4樓:奡木木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可以以此辭退員工,並且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但是單位需要結清員工工資。是否辭退員工是由單位自主決定的。

曠工指無正當理由,不請假而不出勤,屬於嚴重違紀行為。過去計劃經濟時期,國企的普遍做法是曠一扣二(一些省市勞動部門對此有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廢止)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可以除名。

現在,對曠工是否予以經濟處罰是個有爭議的問題,因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企業罰款權沒有了具體的法律依據。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對此作出規定,而是規定了依據單位的員工手冊處理的。所以怎麼處理就是單位內部自己的行為,比如遲到、早退也是如此依據單位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處理的。

6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曠工是屬於嚴重違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可以以此辭退員工,並且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但是單位需要結清員工工資。是否辭退員工是由單位自主決定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樓:這一點駁幟

4人回答

預設排序

z先生我在等你lv.82018-03-3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可以以此辭退員工,並且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但是單位需要結清員工工資。是否辭退員工是由單位自主決定的。

曠工指無正當理由,不請假而不出勤,屬於嚴重違紀行為。過去計劃經濟時期,國企的普遍做法是曠一扣二(一些省市勞動部門對此有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廢止)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可以除名。

現在,對曠工是否予以經濟處罰是個有爭議的問題,因為《企業職工

警察曠工一天怎麼處理

8樓:七臺河李陽平

我用一部電影名來回答你——《今天我休息》。

沒有事的,警察不會無端曠工的,即使有了會有若干的理由澄清的。因為真正的警察不是坐班守時就是好的職業警察,有時在喝咖啡,聽唱歌時也可能就在做重要的工作。

9樓:好心情站

勞動者曠工,怎麼處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由勞動合同約定,也可以由該企業的章程和規章制度做出具體規定。勞動者曠工,會對所在企業造成或多或少的損失,企業按照規章制度對曠工者進行一定數額的罰款,不違反法律規定。

再說150元也不多,勞動者理應接受。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多次曠工,可以認為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樓:歐群楷

一般也就是扣工資或獎金

11樓:逍遙

你好這個可以扣工資或獎金,嚴重的,給個警告。

曠工一天怎麼處理合適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次曠工廠裡應該不至於辭退,但也應該接受罰款處罰。

1、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由勞動合同約定,也可以由該企業的章程和規章制度做出具體規定。

2、勞動者曠工,會對所在企業造成或多或少的損失,企業按照規章制度對曠工者進行一定數額的罰款,不違反法律規定。再說150元也不多,勞動者理應接受。

3、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多次曠工,可以認為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1、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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