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月的工資是一號開始算還是每月的20號後的21號算起呢

2022-04-12 10:05:26 字數 5488 閱讀 5685

1樓:123杜雷雷

正常情況下工資都是從一個月的一號開始算,到月底結束。簡單舉個例子,如果企業是七號發工資,那麼結算的就是上個月一號到月末的工資。

勞動保障部於2023年1月10日公佈了《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在這個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兩個概念。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於加班時間的計算,一些機構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但他們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制度工作日」規定的工作小時數即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這一概念是判斷加班的一個重要依據。

制度工作日的計算扣除了國家的法定節假日,具體計算方法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為一年52周的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時

「制度計薪日」即用於日工資的計算的月計薪天數,在工資發放的時候與許多考勤專案相關,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資,加班費計算,工作不足一個月時的工資計算等等,都與「制度計薪日」及日工資數相關。

月計薪天數、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方法為: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節假日)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從上月1號開始算到月底的。

每月21號發的工資是當月的還是上月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一般的企業的話是上月工資,但也有些特殊情況,個人覺得你最好跟你的上級領導詢問清楚,畢竟有些公司的發放制度是按照實際情況來的!!

4樓:徐麗君

是8月份的,九月份還沒完,

5樓:匿名使用者

找同事或領導問清楚 搞不好 發的是中秋獎金 。否,則是八月份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對,一個多月怎麼只發500元錢,一般單位發工資不是月頭就是月末,先幹事後發工資,這500元是不是中秋發的錢,問一問會計吧,省的煩惱。

7樓:匿名使用者

是上個月的,一般現在公司都是這樣的。

8樓:笑馬師傅

8月份的,公司都是按月份來發工資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8月幾號到八月21號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發的是8月的

一般都是在9月參考8月的考勤來發的工資

我們單位就是這樣的

每個月五號發工資發的是上個月21號到下個月20號的工資是怎麼回事

11樓:七月流火or流星

這是按月發工資的,

這種情況是防止企業員工流失而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如果你想不通過申請就辭職(即自離),那麼你只能做到次月5號,才能拿到上個月的工資(上個月21號到下個月20號的工資),這樣你就會給工廠免費打工半個月(即21號到5號這些天你相當於是免費幹活的)。

(2)如果你是通過工廠店正常程式離職,那麼該工廠會在次月的5號發放21號到5好的工資。

12樓:

一般企業本月20號發的工資是上月的1-30(31)號的工資。\r\n假如你在7月20號發了工資(6月份工資),並申請辭職,離職日期7月31號離廠,那你就8月1號結算工資(7\\/1-31)的工資。我們廠是這樣的。

致於你們公司是如何操作,請你詢問人事文員,她會告訴你的。

公司每月15號發上月工資,不按自然月的,上月21號到下月20號為一個月的,這樣違法嗎?

13樓:愛喝粥

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違反約定,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需承擔相應的責任。一、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的單位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勞動者可以舉報到勞動行政部門,其會承擔相應行政責任: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 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 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 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法定每月工作的天數是21.75還是20.83?

14樓:匿名使用者

法定每月工作的天數是20.83天。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擴充套件資料

法定工作時間就是按照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勞動者最多工作的時間。如果超過,一是勞動者有權利拒絕(有法定特別、不可拒絕情況),二是要支付加班費用。

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

(1)準備結束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

(2)作業時間係指勞動者直接用於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

(3)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

(4)工藝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勞動部關於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覆》(勞部發521號)

15樓:匿名使用者

1.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2.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16樓:m小廚

法定平均月工作日是按20.83天,月計薪日是按21.75天。

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摺疊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方法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參考資料中國**網.

中國**網[引用時間2018-5-8]

17樓:匿名使用者

北京晨報2008-1-1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昨天釋出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后,職工全年約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有所調整。這次調整首次應用「月計薪天數」(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

92天)來計算加班費基數,因此勞動者節假日的加班費與此前相比略有減少。法定節假日應付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昨日下發《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制度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由此前的251天減少為250天,則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調整為20.

83天。 該《通知》還首次提出一個「月計薪天數」的概念,用以計算日工資、小時工資,而俗稱的節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雙薪正是以日工資、小時工資為計算基數。《通知》明確指出,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也就是說11個節假日都應計薪,除去不計薪的104個雙休日,月計薪天數應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資水平。

以目前北京市月平均工資3008元為例,則勞動者節假日加班應以138.3元為基數,發放三薪或雙薪。 以前計薪天數排除節假日 針對節假日多一天對加班費到底有無影響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

該律所律師證實,「《通知》釐清了一個概念,就是『月計薪天數』。加班工資應以此計算,而月計薪天數只與雙休日有關,與法定節假日無關,因此對加班費並無影響。」因此在這個新增的「月計薪天數」的意義上,加班費確實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減少了,但今後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對加班費沒有影響。

此前有**稱,每年的法定節假日從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勞動者加班費會得到小幅增加。根據新計算方法,這種說法有誤。 「以前的演算法是錯誤的。

」該律師指出,根據《勞動法》「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的規定,以前一直都是將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均視為不用支付工資,365天刨除這兩塊所剩天數除以12個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計算日工資和加班工資。而此演算法一直與《勞動法》相悖,包括剛剛廢止的2023年釋出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嶽成律所的律師認為,增加一天的法定節假日對於勞動者的影響僅在於,將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北京市近期調整相關規定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北京市目前依據《北京市工資支付標準》處理加班費問題,並將依據《通知》於近期做出相應調整。

18樓:韓飛律師

法定平均月工作日是按20.83天,月計薪日是按21.75天。具體規定如下: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23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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