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怎樣才能判給女方,夫妻離婚,孩子怎樣才能判給女方?

2022-04-12 00:41:04 字數 5666 閱讀 4484

1樓:易書科技

1、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2、孩子雖然兩週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3、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4、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5、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6、孩子10歲以上並且意願隨母親生活的。

2樓:聽雪

首先看孩子大小,兩週以內都傾向與判給母親。如果孩子大了有了一定的行為能力的話考慮撫養能力的同時也要看孩子的意願。其次就是看對方的撫養教育生活哪一方能對孩子的成長會更為有利了。

望採納。

3樓:燕趙小律師

回答離婚孩子判給女方的情形如下:

1、子女不滿兩週歲的;

2、雙方協議一致,由女方撫養的;

3、子女已滿八週歲的,並表示想要隨女方生活的;

4、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5、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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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市軒卯靜楓

如果兩週歲以內,法院肯定就判給女方,這是規定。如果超過兩週歲就應當拿出女方撫養孩子對孩子成長的好處的證據。

5樓:公從戎

找到男方不適合帯孩子的理由,一般情況孩子歸女方撫養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跟長期生活的一放 傾向判給女方

7樓:

不滿兩週歲,的週歲以下

離婚怎樣才能讓孩子判給女方.

8樓:創業好專案 - 天一背景

沒有固定條件,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定,認為誰更有利於孩子成長,判給哪一方,所以收集有利於小孩成長條件證明的證據是最重要的。儘量收集以下兩方面的證據:

1.證明有能力撫養子女的證據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這些證據都有利於法庭判決認為你能給孩子更好的居住環境和成長環境;

2.證明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證據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3.證明小孩的意願是和你一起生活。十週歲以上的孩子明確表示隨哪一方生活是法院重要參考條件之一。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9樓:楠風吹呀那個吹

第一,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週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八週歲以上的孩子願意隨母親生活的。

10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孩子在十歲以上還可以自己主張跟誰 。

一般而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會判決給女方撫養。

如果不是2歲以下,10歲以上,可以根據以下事項主張我方對小孩有利1 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2 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扶養義務的。

3 已經做了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4 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5 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男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6 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收入的。

7 男女雙方均無時間照看孩子,離婚後孩子主要由一方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爺爺奶奶和姥姥姥爺)照看的,該方父母的意見與身體狀況,文化程度對爭取撫養權也起著重要作用。

11樓:匿名使用者

1、幾歲的孩子會判給女方。2、能證明孩子跟男方不利於健康成長的可以判給女方。3、男方沒有費用條件的可以判給女方。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孩子隨女方生活,就會得到孩子的撫養權。

13樓:匿名使用者

兩點:經濟條件比較好,小孩跟著對方不利於成長

14樓:燕趙小律師

回答離婚孩子判給女方的情形如下:

1、子女不滿兩週歲的;

2、雙方協議一致,由女方撫養的;

3、子女已滿八週歲的,並表示想要隨女方生活的;

4、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5、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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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夫妻離婚法院把孩子房子都判給了女方,怎麼辦?

16樓:金融街噠

我也想離,但是考慮後果,我還是忍吧!你孩子小吧?如果孩子小,女方願意要,孩子肯定判給女方,

現在政策就是這樣。誰要孩子房給誰,你還得拿撫養費吧?

17樓:代芷珍

自己賺錢在買一套房子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情況 比如哪一方存在過錯

離婚女方要怎樣孩子才會判給女方

19樓:匿名使用者

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

子女不足兩週歲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週歲的子女,那麼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於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子女在兩週歲以上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調節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係較密切,那麼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麼子女自然不適於與之一起生活。

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子女在十週歲以上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對於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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