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國土證建設自然保留地十畝,違反了國土法那條

2022-04-06 06:30:04 字數 6007 閱讀 5652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批准。

2樓:deserted_丶

無國土證建設自然保留地十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管理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3樓:大白鯊的小虎牙

直接向當地國土局舉報就行。

無國土證建設10畝自然保留地,違反國土法第幾條?可判刑幾年?

4樓:匿名使用者

沒看懂你說的第一句話,如果是佔用10畝自然保留地搞建設用地,「自然保留地」這個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裡是沒有這個地類的,但象這樣的地基本上屬於農用地。按公安立案標準,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立案,一般為10畝以上,特殊情況是5畝以上,如:佔用基本農田、防護林之類的;由於你沒說清楚情況,到底違反那一條也不怎麼好回答,非法佔地通常違反了《中華人 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3、第44條等,根據76條對違法佔地人進行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仵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

第六十七條 [非法佔用農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三)非法佔用其他林地數量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佔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士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佔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自然保留地是個什麼概念,具體指

5樓:匿名使用者

城市地區範圍內具有一定面積的自然或近自然區域,具有保持生物多樣性、鄉土物種保護和儲存複雜基因庫等重要的生態功能。郊野公園作為城市自然保留地的重要組成,在生態、遊憩、鄉土植物、研究教育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價值。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新國土資源部頒佈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市級、縣級、鄉級)附錄a 土地規劃用途分類及含義,自然保留地的含義是指水域以外,規劃期內不利用、保留原有性狀的土地,包括冰川及永久積雪、沼澤地、荒草地、鹽鹼地、沙地、裸地、高原荒漠、苔原等。

詳見各級規劃規程。

違反國土法第74條應該怎樣罰款

7樓: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破壞耕地種植條件和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行為的處罰規定。

一、適用本條規定的行為包括以下兩類。

1.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行為。這類行為大致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佔用耕地的行為,包括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二是毀壞耕地的行為,包括在耕地上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這兩類行為都會造成破壞耕地的種植條件的後果。例如,農村許多地方為區域性的、眼前的一些利益所驅動,出現了大量小磚窯、小煤窯等,佔用和破壞了大量良田。其中,有的以其佔用的耕地的土壤直接作為原料大量挖取,用於燒磚、燒瓷。

或者在耕地上大量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用來**。這些行為嚴重破壞了耕地,構成對寶貴的耕地資源的一大威脅。為了切實保護耕地,本法第三十六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根據這一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要實施了在耕地上建窯、建墳的行為、即構成違法行為。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行為,客觀上都會導致佔用耕地或者毀壞耕地,破壞種植條件,但並不都是違法行為。

例如,耕地經徵用程式轉為國有土地後,使用者依法佔用土地建房的。再如,根據防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防汛指揮機構在緊急防汛期內,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決定採取取土佔地及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的。由於這一類活動對土地,尤其是耕地破壞較為嚴重,屬於應當嚴格限制的行為。

依據本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這類活動必須依法經批准後才能進行;未經批准或者騙取批准,擅自從事這類活動,使種植條件受到破壞的,即是本條規定的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的違法行為。

2. 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行為。我國人口眾多,人均土地,尤其是人均耕地資源很少。

同時,我國又有許多土地有待進一步開發,以滿足農業生產或者其他各項建設的需要,因此,做好土地開發工作有著重要意義。根據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未利用的土地。但是,開發未利用的土地,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進行。

根據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因此,以下行為,也是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

開墾未利用地,未作科學論證、評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未在指定的可開墾區域內開墾;未經依法批准,擅自開墾未利用地;毀林、毀草開墾;圍湖造田,以及可能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其他行為。此外,根據水土保持法的有關規定,國家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耕地種植農作物。開墾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同時,對修建鐵路、公路等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企業;在山區、風沙區等從事上述工程或者開辦有關企業的應當編制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由此可見,土地開發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並且堅持科學、合理的方法,反之,土地開發不僅達不到預期的目的,還有可能適得其反,造成資源和環境的嚴重破壞。國內外這種反面的例子很多,給人類的教訓也是深刻的。

因此,本法為了引導並保障土地開發的順利進行,保護土地資源和環境,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開發未利用的土地而導致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也規定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行政處罰。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措施包括以下兩種:

1.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所謂限期改正,根據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特點,是指責令違法者在確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活動,包括清除磚窯等違法建築物、停止取土等活動,也包括停止開發、開墾土地的活動。限期治理,是指在清除磚窯等違法建築物、停止取土等的同時,對造成耕地破壞的,採取措施,恢復土地原狀,達到耕地要求的種植條件等,或者對開發、開墾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責令負責、組織開發的單位和個人採取補救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根據土地破壞的狀態和自然條件,進行整治,恢復土地原來狀態,總之,通過治理,應當使土地達到某一可以利用的條件,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宜牧則牧。

2.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的決定的同時,依據具體情節,可以作出並處罰款的決定。

三、刑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對於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即,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刑法這一條的規定,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要具備以下兩個要件:一是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二是佔用耕地數量較大,並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

因此,對於本條規定中,非為佔用耕地的,以及佔用耕地數量較小,對耕地未造成大量毀壞的,不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

關於本條規定的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開發、開墾的土地,多屬未利用地,因此,這類行為不會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非法毀壞耕地罪。雖然我國刑法對開發、開墾土地造成土地破壞行為未作刑事處罰的規定,但是,這不等於這類違法行為與有關犯罪無關。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在開發土地活動中,有關負責和組織開發的**、部門,有關負責的工作人員在決定、組織工作過程中,因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不進行必要的科學論證或者評估,盲目開發等,直接造成土地嚴重破壞的,有關工作人員對其瀆職的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其讀職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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