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試用期被辭退怎樣維護自己的利益簽了三年合同

2022-03-27 22:18:07 字數 2271 閱讀 6940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簽訂三年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三個月,現在在試用期內,公司要辭退我,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嗎,補償是多

2樓:律師

如果是合法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如果是違法辭退可以獲得經濟補償,例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你解除合同,那麼公司應證明你在試用期間的工作不符合錄用條件。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1.試用期內,公司也不能隨意辭退員工,除非滿足法定條件(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41條).公司辭退員工一般會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但又不能證明所謂的錄用條件合法,並且在勞動合同中曾經約定或對員工告知和公示過.

2.若你在試用期內,單位無故辭退你,實際上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有權要求繼續做,或不做了但要求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您好!試用期期間您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因《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不必事先通知,也不必支付經濟補償。若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情形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您或額外支付您一個月工資,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希望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5樓:伊利咖啡

既然是試用期怎麼會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呢?合同本身是否規範呢?如果還在試用期內,你只能得到你的試用期勞動報酬,沒有補償性的東西。

6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被證明不勝任工作的話,單位可以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很遺憾,此情形單位是不用支付你補償金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第一項規定

試用期不到被公司辭退,關於試用期辭退員工的規定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如果你不存在 勞動合同法 第39條情形,單位就應該給你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為你的半個月工資。試用期不滿條件被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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趺聰衷誆潘擋皇屎希 忻揮邢喙氐木 貌鉤 肭蟾 隼投 慰肌 其次,再來看這個辭退理由,按照 勞動合同法 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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