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合同是否合法

2022-03-19 22:35:51 字數 1480 閱讀 6131

1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合同是否合法,要看兩方面:流程和內容。如果用人單位只有一份而沒有給你,那是流程上違法,若合同的條款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那條款是合法的。

總的來說,單位為避免勞動糾紛通常會這樣做,這樣做通常只是流程違法,條款無違法。

關於辭職問題,要看是否在試用期內,若是,則提前3日告知單位即可。若不是,則要看單位是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內容,若有,則可即時提出離職,若無,則需提前30日告知用人單位。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戚廣利

1、與公司簽訂合同必須公司和個人各存一份,不能就一份,否則就是違法的。

2、如果你想辭職,如果還在試用期,應當提出三天提出;如果是正式工,應當提前30天提出。

3樓:匿名使用者

不給你留一份合同是不合法的。可以去勞動局仲裁。如果籤的合同在勞動局備案就要提前30天寫辭職信並做好交接工作。

4樓:匿名使用者

那叫霸王條款,如果欠您的錢不多,您可以直接走,您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5樓:匿名使用者

除了個別上不了檯面的公司會拿合同搞小動作外,基本上合同都是勞動局給的印版,符合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雙方利益,勞動部門會抽檢合同的合法性,驗廠也會不定期的檢查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公司那麼多人,不可能每個人來籤合同,都讓好好的研究勞動合同,那行政也做不成啥事啦,要辭職必須提前30天,同樣的,公司要辭退你,也需提前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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