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不公平是否有法律效應,不平等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應呢?

2022-02-08 03:05:58 字數 3986 閱讀 6624

1樓:

1、根據《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合同在實踐中又常常被稱為協議,只要具備以下條件就有效:   (l)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2、 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只要訂立合同或協議的當事人具備上述條件,就是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2樓:土流集團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合同系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或者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也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撤銷權將告消滅。該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規定具有原則性的不同。根據合同法,對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和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任何時候都可以主張變更;而其主張撤銷雖然有期限限制,但該期限已並不像高法意見規定的那樣,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的一年,而是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合同可撤銷之日起的一年,換句話說,只要撤銷權人能證明其主張撤銷權是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合同為可撤銷合同之日起的一年之內提出的,其主張撤銷權都是有效的。

不平等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應呢? 100

3樓:

合同雙方要本著公平自願的原則,不然合同就是無效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顯失公平是要法院來判斷的,我勸你最好找個律師,顯失公平的合同時可撤銷的合同,當然也可以更改內容,但那都只是你贏了官司後的事

5樓:匿名使用者

簽訂合同雙方應遵循公平合理且又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你所說的不平等具體是怎樣應參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分析是否存在不平等,不平等的條款即使蓋章簽字了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沒有法律效力。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平等,在合同意義上來說是顯失公平。

我國規定對顯失公平的,可以申請法院撤銷。

如果你確實不想繼續完善和履行這個合同,不妨先和公司進行一下協商,如果協商不下來就只有通過法院來進行撤銷

撤銷的訴訟費一般就50元

7樓:

看來這一百分我想拿都拿不到了,很難回答,因為不知道合同的內容是什麼,是什麼合同,怎麼不公平?所以很難分析,首先合同的制訂是否合法是一個,對方有沒強迫你簽字,或在你神志不清的情況下籤定,再是內容的合法性,沒有覺對的公平,若內容沒有觸犯法律,制訂過程合法,你已簽字,便承認了合同的內容,合同有效. 而認為內容有明顯的不公平,把合同帶去讓當地的律師看看,一般會有突破口的.

合同要有相對公平性,權力和義務相同一.

8樓:ruc祥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例如,某人因資金嚴重短缺或經營上的迫切需要,而向他人借高利貸,此種借貸合同大多屬於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顯失公平原則的立法原意是有前提的,這項原則主要關注的是弱勢群體的利益。民法領域,意思自治,如果一旦做出了不利自己的民事,或商事決定,就以顯失公平主張撤銷,顯然是與立法原意相沖突的,此種請求一般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最終支援。

當然,我並沒有看到您合同的具體內容,也只能這樣泛泛而談,法律一般也不會將公司作為以弱勢的一方。我的個人看法就是,合同一般不會被撤銷。

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協議不公平有法律效力嗎

10樓:樂觀小山

簽訂的協議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則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1樓:法律實務研究

根據你的描述判斷,你是與公司約定的服務期,是合法有效的,你應當遵守。如果沒有遵守,要按照協議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賠償公司為你支付的培訓費用。

單從協議內容看,你們的協議是合法的,不是顯失公平的協議。

另外,工作期內是否加工資按勞動合同確定。公司有選擇的自由。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提供培訓,提出服務期,符合勞動合同法,不要輕言不公平。『培訓回來後公司將我的職位調到更高風險的位置去』,超出培訓範圍,你可以堅持去原崗位。否則單位違約,才能不賠錢而離職。

13樓:匿名使用者

那很簡單,你就想辦法讓公司炒你就可以了。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和失業金哦。

14樓:匿名使用者

有,合同簽訂時雙方平等,簽訂後基於僱傭關係,你有義務服從用工單位的合理安排

1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況,請參考《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下列情況中勞動合同無效,第一種情況是勞動合同內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第二條則是勞動合同的簽訂實在欺詐、威脅等手段下籤訂的。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雙方簽訂的開始就是沒有法律效應的,如果是勞動合同內部分條件無效的話,只要不影響到其餘的那部分,那麼其餘的部分就是有效的。好律師網參考

1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不加工資,沒有確定的違法責任可以認定。既然你當初簽訂了培訓協議,建議你應該考慮履行協議責任。你培訓回來之後,公司調你到更高風險的崗位,你可以表達你的擔心的觀點,也可以不同意調轉,這樣做是符合法律原則的。

另外孕產期是敏感僱傭期,有很多法律是保護這個時期的女工的,要謹慎處理,不要輕易的給自己帶上違約或者有失誠信的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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