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繼承的理論內容有哪些,繼承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2022-03-14 15:20:54 字數 6033 閱讀 9429

1樓:張勇律師

(一)條約的繼承

1.人身性、政治性條約不繼承,例如:和平友好、共同防禦、軍事同盟、互不侵犯等條約

2.非人身性條約要繼承,例如:邊界條約、大陸架劃界條約、邊境河流使用協定等

(二)財產的繼承

1.不動產:隨領土走

2.動產:實際生存原則。凡事與所涉領土生存或活動有關的國家動產,不論位於何處,都應轉屬繼承國。

(三)檔案繼承

按照協議 ,若無協議,則按照領土實際生存原則。

2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的繼承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條約的繼承

1.人身性、政治性條約不繼承,例如:和平友好、共同防禦、軍事同盟、互不侵犯等條約

2.非人身性條約要繼承,例如:邊界條約、大陸架劃界條約、邊境河流使用協定等

(二)財產的繼承

1.不動產:隨領土走

2.動產:實際生存原則。凡事與所涉領土生存或活動有關的國家動產,不論位於何處,都應轉屬繼承國。

(三)檔案繼承

按照協議 ,若無協議,則按照領土實際生存原則。

(四)債務的繼承

不繼承的債務:地方債務、惡債、本國**對外國私人所負之債、本國私人對外國所付之債

繼承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3樓:國泰民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頒佈單位】 全國人大

【頒佈日期】 19850410

【實施日期】 19851001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章名】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人同意後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章名】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章名】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章名】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章名】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4樓:青萍之末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共有四章37條,主要內容是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具體規定了什麼是繼承、繼承從何時開始、繼承人的範圍、什麼是遺產、遺產的範圍、繼承方式、繼承財產分割的方式、遺囑和形式和要件、繼承權的保護時效等。

遺產繼承包括哪些內容,哪些不能被繼承

5樓:未來法律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公民的遺產具體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因為法律不可能羅列所有的財產形式,而且《繼承法》立法時間較早,故第(七)項適用了兜底條款。

類似車輛、**、股權收益及股份、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一些重要的財產未具體單列出來。

需要注意的是,在繼承遺產時須考慮到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應先從被繼承人的遺產中償還相應債務,然後再分割剩餘財產或財產性權益。

哪些財產或權利不可以成為遺產或不可以繼承呢?

①與被繼承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權,人身權不能繼承。如著作權中署名權。

②與公民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以特定身份為客體的,不能繼承。如受遺贈人(被繼承人)先於遺贈人死亡的,受遺贈人的繼承人不能繼承遺贈中指定的財產。

③國有資源的使用權。如採礦權、漁業權等。須重新申請,不能繼承。

④承包經營權。承包的收益可以繼承,法律允許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繼承承包。

⑤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與房屋一同轉移,但是此權利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還有幾種特殊情況,實踐中也經常遇到。

1、商業保險金的繼承(包括財產保險、人身保險):①財產保險可以繼承;②人身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可以繼承,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

2、撫卹金:被繼承人生前給付其本人的撫卹金(工傷的工人,殘疾軍人的撫卹金)。其是本人生前的合法財產,可以繼承;而案例中給死者家屬的撫卹金,俗稱死亡撫卹金是不可能繼承的。

3、死亡賠償金:用於安撫死者近親屬,不是遺產,不能繼承。

4、股權:《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在有數個繼承人,且繼承均願意持有股權,而公司章程又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所有繼承人能否均成為股東?

對此法律法規未有明確規定,屬於有爭議的話題。

5、復員、專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的繼承: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可以繼承,但復員費、轉業費有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分,一般情況下,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法律規定具體計算。醫療費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繼承法裡所說的撫養關係是指什麼,我國《繼承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什麼?多選

一,繼承法裡所說的是扶養而非撫養 扶養在繼承法中的意思應按廣義的來理解 1,廣義的扶養是指一定範圍的親屬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 2,它沒有身份 輩分的區別,是贍養 扶養 撫養的統稱 即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 晚輩對長輩的贍養和平輩親屬間的扶養 3,我國繼承法 刑法使用扶養一詞 即採用廣義的解釋...

財產繼承權的原則有哪些,繼承法繼承原則有哪些

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 第一,凡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均為遺產,全得由其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第三,繼承權為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繼承權平等原則 一 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父母遺產新的繼承法

目前並沒有新的繼承法。民法典是從明年1月1號才開始實行。而且民法典關於繼承部分的規定和現行的基礎法並沒有太大的區別。一般情況下就是,如果有遺囑的話,就按照遺囑進行繼承,如果沒有遺囑的話,就按照法定繼承。其中法定繼承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