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權的原則有哪些,繼承法繼承原則有哪些

2022-02-04 07:53:03 字數 5392 閱讀 3511

1樓:匿名使用者

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

第一,凡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均為遺產,全得由其繼承人繼承。

第二,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

第三,繼承權為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繼承權平等原則

(一)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三)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

依《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時,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四)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繼承法》的要求,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我國《繼承法》中特別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無法定扶養義務的自然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保障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

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

(一)繼承

人的繼承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二)法定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繼承法》對於財產繼承權的原則作如下規定:

一、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

第一,凡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均為遺產,全得由其繼承人繼承。

第二,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

第三,繼承權為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二、繼承權平等原則

(一) 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三) 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

依《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時,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四) 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繼承法》的要求,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我國《繼承法》中特別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無法定扶養義務的自然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保障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

三、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

(一)繼承人的繼承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二)法定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四、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3樓:007一簾幽夢

繼承權的順續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4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1、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

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是指:被繼承人不論男女有同樣的處分自己遺產的權利;同一順序繼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夫妻都有繼承對方遺產權利。

2、養老育幼的原則

養老育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繼承法也把它作為一項重要原則,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適當予以照顧,為末出生的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3、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原則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繼承問題。分割遺產時適當考慮各繼承人的經濟狀況,與被繼承人的關係、對家庭的貢獻等各種因素,互相協商確定各自的繼承份額,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予以照顧。在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採取平均分配的辦法。

4、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主要表現在:

(1)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的劃分。除依據血緣關係和親屬關係以外,還有權利義務關係。一般情況下,第一順序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生活依賴程度及所盡扶養義務要大於第二順序繼承人,所以優先繼承;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承權根據雙方是否形成撫養關係來確定;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同一順序中,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可多分遺產。

(2)有扶養能力而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遺棄、虐待、甚至故意殺害的行為的,其繼承權依法喪失。

繼承法繼承原則有哪些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1、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

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是指:被繼承人不論男女有同樣的處分自己遺產的權利;同一順序繼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夫妻都有繼承對方遺產權利。

2、養老育幼的原則

養老育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繼承法也把它作為一項重要原則,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適當予以照顧,為末出生的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3、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原則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繼承問題。分割遺產時適當考慮各繼承人的經濟狀況,與被繼承人的關係、對家庭的貢獻等各種因素,互相協商確定各自的繼承份額,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予以照顧。在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採取平均分配的辦法。

4、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主要表現在:

(1)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的劃分。除依據血緣關係和親屬關係以外,還有權利義務關係。一般情況下,第一順序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生活依賴程度及所盡扶養義務要大於第二順序繼承人,所以優先繼承;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承權根據雙方是否形成撫養關係來確定;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同一順序中,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可多分遺產。

(2)有扶養能力而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遺棄、虐待、甚至故意殺害的行為的,其繼承權依法喪失。

財產繼承順序及分配原則有哪些?

6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法律規定,死者死亡繼承發生,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就需要按照遺囑執行繼承。

無遺囑前提,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父母,三方平分繼承。

沒有第一序列就按照死者第二序列繼承人,死者兄弟姐妹,死者祖父母,死者外祖父母,三方平分繼承。

如死者無第一序列和第二序列繼承人,就有死者生前所屬集體單位,或者國家繼承。

《繼承法》規定: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財產繼承糾紛誰有繼承權

1岳母和女兒以及岳父的母親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平均分配也可不平均。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 配偶 子女 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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