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遺囑怎麼分配遺產

2022-02-04 07:53:02 字數 5932 閱讀 1025

1樓:華律網

可以根據法定繼承或者遺贈扶養協議來分配遺產。遺產分配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後根據法定繼承、遺囑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其遺產的分配製度。遺贈扶養協議效力最高,其次遺囑繼承,再次法定繼承。

《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具有強制性。(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2樓: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

您好,如果沒有遺囑的話,一般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在世的父母,配偶以及子女。

3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1、你可以繼承遺產,但是你母親和父親沒有復婚,在法律上他們已經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了,所以你母親沒有權利繼承遺產;

2、你可以拿你的出生證或去派出所開個證明,證明你和你生父存在親子關係就可以了;

3、你生父的兄弟沒有權利繼承遺產。

《繼承法》

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繼承問題,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該如何分配財產?

4樓:淮安浙江人

你這個一點懸賞也沒有,難度還不小,呵呵

一、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在開始繼承前,要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一人一半。

即你所提到的,甲與其妻子的共同財產,有一半是甲的夫人的:

1、房產證上是甲以及其妻子名字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2、房產證上是兒子乙名字的,原則上是乙的個人財產;但其他繼承人可以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即異議者必須證明這房子是甲的財產,並不是兒子乙個人的。

3、車輛,並不以登記為準,但原則上車輛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對此,其他繼承人仍然可以提出異議,但如前所述,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歸登記的車主所有。

4、上市企業的投資的認股權,即預期財產權益,是夫妻共同財產,有一半屬於甲的個人遺產。

三、甲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甲的父母,妻子、兒子乙;還有甲的私生子abc;需要審慎考察c的地位。

(一)甲的妻子及兒子乙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地位是明確的;

(二)a、b、c的地位則是不明確的,即abc想繼承甲的財產,首先必須證明他們與甲之間存在父子血緣關係,如果不能證明這一點,則沒有繼承權;而甲的妻子及兒子乙,完全可以不予理睬。換句話說,他們倆是沒有義務來證明的,也沒有義務來配合。

(三)即使c能證明其與甲之間有親子血緣關係,但如果c已經被人正式收養的,同樣喪失繼承權。

法律依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即與親生父親之間在法律上已經毫無關係)

四、具體如何來繼承:

1、第一順序繼承人權利原則上平等;

2、繼承權男女平等。

3、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4、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第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8、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9、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前面提到的上市企業的投資認股權,屬於公司的集資活動,通過發行公司股份認購證進行。行使時,公司將發行新股,並以行使價售予股本認股證的持有人。就屬於不宜分割的遺產(投資權益),此時,應當遵照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是其配偶,配偶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是有一般的所有權的。

若妻子在世,則除了個人財產外,應享有全部共同財產的一半,剩下的一半才是甲的遺產。

配偶、兒子乙以及婚外兩個兒子a/b對於遺產平均分配。

如果兒子c已被收養,那麼是沒有繼承權的。否則,是有平等的繼承權的。

父親去世後並沒有留下遺囑,財產應如何分割?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是被繼

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法的司法解釋明確了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7樓:墨汁諾

若沒有遺囑,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一般按照法定繼承的原則分割財產。對此,我國的《繼承法》第五條有如下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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