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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20:34:51 字數 5319 閱讀 9185

1樓:匿名使用者

你dd真不像話,一看就知道從小慣的。這裡有一個介紹人和擔保人的問題,擔保人是要負民事責任的,作為介紹人你是無過錯的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並且,你根本就不用承認你與這件事有任何關係,對方沒任何證據指證你。雖然租房時沒簽合同卻已經形成了事實租賃關係,這一點法院會調查的。

最後的結果是他改被告為你dd,法院給你dd發傳票,只要你dd在規定期限內不到庭法院缺席判決,只要房主見到你dd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別總想著自己贏官司,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你dd把你的口碑都給敗壞了。

2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首先,法律角度沒有介紹人一說,如果存在擔保,只可能存在保證人。也就是說,房東如果與弟弟簽訂租賃合同,可以要求姐姐做保證人。

如果存在保證人,房東是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一般擔保責任或連帶擔保責任。(要看保證合同的內容確定保證人的性質,是屬於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由於保證合同是租賃合同的從合同要書面在租賃合同中體現,因此,本案中並不存在保證合同和保證人。

根據擔保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這是對保證合同存在的形式要件的強行性的要求,而不是任意性要求,因此,即使姐姐曾經答應過房東對弟弟的租賃義務進行保證,也不能成立保證合同關係。

因此,本案的房東必然敗訴。

法律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法律依據二:《合同法》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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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按照財務和會計制度規定,出差借款必須進行會計處理。 要進行會計處理,就需要合法的原始憑證(就是你那張借條和出差回來後將所要報銷的差旅費用金額與借款金額抵減後作找補的憑據),有了原始憑證,還愁找不到線索? 現在你沒有還款憑據,這對你不利。

但你不要急,你報帳的時候財務為什麼不給你出具還款憑據,這不符合邏輯。這就是勝率!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得懂韓國的法律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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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zc律師

1書面的檔案說不需要再承擔擔保責任是有效的。對方放棄了追償你的權利。重點是1寫明時間。2寫明免除你的什麼擔保責任(要寫具體,指明是上次你擔保的那件事3要債權人親自寫才有效

2免責檔案在後,擔保文書在前,所以你免責了

3你付的筷子要留的收條。a能說明為什麼對方要你免責,是你們協商一致的結果。b你支付的款項可以問你朋友追償

6樓:東風笛

可以根據他給你籤的不需要你承擔擔保責任的檔案,不給錢。打官司的話這個當然是證據。

因為他這是免除你的擔保責任,但是你之前還給他的錢,要他給你寫個收據,作為以後你向朋友追償的證據。

7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問題你說的書面證明可以作為證據,你不用再承擔擔保責任。

8樓: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你簽定擔保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是債權人吧?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合同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合同。

「我答應幫他還了一部分,債權人同意了,說只要我還了這些就不會再找我要錢,並且寫了個書面的檔案說不需要我再承擔擔保責任」所以你們的擔保合同解除,以後你可以以此為證據主張你們沒有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說你就沒有義務替債務人還錢了,但你替債務人還的那部分錢你取得相應的債權。

而且需要提醒的是: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過了期限你也不用承當保證責任了

希望對你有用

9樓:qq抱打不平

可以。另外你還可以依據所籤的檔案日後要求你被擔保的朋友索賠。

10樓:匿名使用者

1.你可以不再負擔保責任,因為債權人已經書面同意(你要儲存好)。

2.你已經履行保證責任的金額需要債權人出個證明,你據此有權向借款人追索!

法律問題

11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您好!我國《合夥企業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76條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對於a企業的債務,丁方作為無過錯的有限合夥人僅就自己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其無需再承擔其餘60萬元的債務;丙方向第三方明確表示自己為普通合夥人,應對此次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即甲乙丙三方應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丙方未能得到授權即代表有限合夥企業與他人交易,造成損失的,甲乙雙方在承擔了無限連帶責任後可依法向丙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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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匿名使用者

乙方不僅有居住使用權,而且有新房產的部分產權。因為,舊房子的價值已經轉移到新房子上去了。

13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這種情況由雙方協商確定,法律規定不到這一層。如果雙方鬧得厲害,法院只會判賣了分錢。

14樓:匿名使用者

好簡單的事。只要乙方沒有出具放棄或轉讓原房屋產權給你或放棄居住權的書面宣告給你。你房子就是建成紫禁城也有他的份,而且是產權。

關鍵是看舊房子的價值乙方佔多少。相應的價值在新房子中就折算成佔多少比例。比如說,原來房子值10萬,乙方50%就佔5萬。

重建後房子經評估值50萬,乙方就佔10%。就這麼回事。

口頭的都不算。除非你有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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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這種事必須報案,因為人傷成這個樣子已經不是一般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有義務立案,**的人是不是瘋子需要進行精神鑑定,即便是瘋子的話,只要他在**的過程中不是發病狀態也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當事人家屬可以到當地檢察院去告,或者向公安局的上級機關申請複議。

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學校作為其臨時監護人要承擔責任,具體承擔責任的比例要看實際情況,按你說的來看,恐怕是個主要責任。

眼下可以先不用管責任分配的問題,盡力救人。最後所有因此而產生的必要費用將按照責任劃分比例來分擔,所以即便現在家裡人把錢墊上了,將來也可以找學校要回來。當然,就現階段來說,學校也有義務籌措資金,避免受害人的損失進一步擴大,從長遠來看,不僅是對受害人,對學校自身也是有好處的。

另外,瘋子作為直接責任人,當然要承擔責任,即便最後證明他確實是個我行為能力的瘋子,那麼他的家人作為監護人也有賠償的義務。學校墊付的錢最終是要向他們要的。

16樓:我是鬧鬧

****只是方法之一,為什麼不用法律手段向法院起訴呢。

雖然嫌疑人是瘋子,他不用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但也應該由他的監護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如爸爸媽媽兄弟姐妹兒女等等,簡單的說,由他的監護人賠錢。

另一方面,學校理所當然要承擔責任的。

你們首先可以和瘋子的監護人或者和學校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像你的這種案子,他們都是必須要賠償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由學校和瘋子的監護人承擔小女孩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據此,應當先由瘋子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再由學校承擔補充責任。

補充:如何確定監護人:

監護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保護人的一項法律制度。監護的設立,依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法定監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二是指定監護。《民法通則》第17條第2款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可知,我國立法上,對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指定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由有關組織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種是後一種的必經程式,即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必須由有關組織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指定的判決,並另行指定監護人;如果未經有關組織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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