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聽,最長可以監聽多長時間,有時間限制嗎

2022-02-07 14:26:31 字數 5734 閱讀 8290

1樓:熱浪人間

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以本案偵查終結為終止日期。

公安機關為了偵破案件、監控犯罪嫌疑人,可以隨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聽,以獲取嫌疑人的活動資訊,從而為偵破案件發揮積極作用。

當確認嫌疑人不存在犯罪嫌疑之後,或者犯罪嫌疑人被抓捕歸案,關進看守所以後,公安機關認為監聽情形消失的時候,停止監聽。

2樓:徐威律師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聽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以本案偵查終結為終止日期。

公安機關為了偵破案件、監控犯罪嫌疑人,可以隨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聽,以獲取嫌疑人的活動資訊,從而為偵破案件發揮積極作用。

當確認嫌疑人不存在犯罪嫌疑之後,或者犯罪嫌疑人被抓捕歸案,關進看守所以後,公安機關認為監聽情形消失的時候,停止監聽。

公安機關的監聽或者監視,是法律規定的,但不是可以監聽或者監視每一個人,監聽或者監視的必須是辦理了監視居住手續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重大刑事犯罪的嫌疑人,且必須辦理嚴格的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公安局對嫌疑人最多可以積壓(扣留)多長時間

3樓:情感諮詢珊

正常情況下,刑事拘留14天;最長期限可以是37天。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4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發了逮捕令那是一定掌握了證據/接下了就是交給法院,等著的就是法律的懲罰,要是沒交給法院最多隻能扣留15天.

5樓:匿名使用者

小案子48小時,大案子,能拘留30天,如果沒有證據就的釋放!

6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偵查,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7樓:阿阿阿婧

人民警察法規定現場發現的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經過當場盤問檢查不能排除嫌疑需要繼續盤問檢查的,不能超過24小時,經過縣級公安機關批准的,不能超過48小時。如果是具體辦理案件中詢問的話,治安處罰法規定不能超過24小時;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能超過12小時。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並將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

警察對犯罪嫌疑人問詢最長要多長時間

8樓:薔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最長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擴充套件資料

對於犯罪嫌疑人的處理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9樓:阿哲

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等情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二十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10樓:正氣長春

如果是治安傳喚,應在八小時詢問完畢,適應拘留的,詢問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依據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如果是刑事傳喚,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

11樓:遼河養金魚

24小時,案件複雜是,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

12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因此,訊問犯罪嫌疑人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公安機關的每次訊問有時間限制嗎?

13樓:加百列

沒有明確規定審訊的合理時間,但是對單次傳喚和刑拘有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把強制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的情形在刑事訴訟法上叫「拘傳」,這12小時不是從拘傳時開始,而是把人帶到指定地點後開始計算,因為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這說明在兩次拘傳之間要有一個間隔時間,這間隔時間—般為12小時。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4樓:小魚教育

根據《刑訴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在對犯罪嫌疑人執行刑事拘留後24小時內,必須進行一次訊問,如犯罪嫌疑人沒有作案嫌疑的,應當立即釋放。

所以刑拘的最短時間要看何時進行訊問,如果是執行刑拘後馬上就進行訊問的,如果沒有作案嫌疑。

也可能很短時間就可以獲釋,如果有作案嫌疑,拘留在三日內需要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檢察院七日內決定。

所以正常拘留時間為1至14日,特殊最長時間為37日。

15樓:幼兒園環創手工遊戲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拓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公安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取保候審,但在取保候審時未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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