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情況知情不報的處以什麼處罰

2021-03-27 15:37:10 字數 908 閱讀 7794

1樓:匿名使用者

知情不報不違法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即懸賞通告中的「隱匿、藏匿犯罪嫌疑人或協助其逃跑的」情形,但很明顯,窩藏、包庇罪並不包括知情不報的情形。

2.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於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可以看出,此規定是賦予公民扭送犯嫌的權利,而非規定公民有此義務。

3.關於知情不報違法且犯罪的法律規定有,但僅僅限制在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範圍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以,知情不報不屬於犯罪,也依法不能予以處罰。只是公民道德問題,至於義務問題,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必需履行義務。

2樓:城堡

只要不是故意包庇,就不構成犯罪,不能處罰。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犯罪分子的罪行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知情不舉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沒有主動告發、檢舉。

如果只是沒有向公安機關提供其所知的線索,沒有積極主動地配合公安機關偵破案件,就不能就此認為是妨害司法機關正常活動。依據法律規定,公民有作證義務,但未盡義務並不足以讓公民承受刑事責任的後果。

3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法律規定不應該對犯罪行為知情不報,但是真的知情不報的並不處罰,主要還是個道德範疇,難以法律約束。除非幫助逃跑/藏匿等等才按照情節進行處罰,嚴重的判包庇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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