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男方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得到房子和孩子

2022-02-05 06:57:05 字數 5725 閱讀 9485

1樓:

你好,如果是男方的婚前財產的話,那麼房子歸女方,或者女方主動不要房子。孩子撫養權是根據雙方的情況和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來看。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房子是婚後購買,而且男方有過錯在先的情況女方起訴的

可以得到房子

至於小孩,如果孩子比較小,而且女方有一定的經濟能力,法院一般會判給女方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房產為婚前財產,子女超過兩歲且隨男方生活有利於其成長

縱橫法律網-山東天矩律師事務所-張亮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每個地方適用不一定相同,福建這裡一般孩子兩歲以下判決歸女方,二至十歲,除了考慮誰撫養對孩子成長有利外,也實際考慮現在孩子跟哪方在生活。因為即使判決對方撫養,執行很難。

5樓:朱小鋒律師

法院判決房子的歸屬,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房子的出資情況;2、雙方的實際居住情況;3、各方的經濟情況;4、孩子隨誰生活等等。

6樓:張燦輝律師

房子是在婚前購買,且登記在男方名下就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撫養權一般會判給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

7樓:彭船長

這是專業問題,你不該在這裡諮詢,不知道具體情況的人看到會鄙視你在這裡拋卻感情討論物質的。

8樓:羅長江律師

首先,房子婚後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次,孩子尚在哺乳期,或者10週歲以內的孩子願意隨母,或者女方綜合條件優於男方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第三,有證據證明男方具有法定離婚損害賠償過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同時女方無過錯。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1、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得到房子:

(1)房子是女方父母贈與女方本人

(2)房子是婚前購買登記在女方名下女方首付款。

(3)男方情比金堅在離婚協議中放棄房產淨身出戶(4)婚期內共同購買的房子,女方可以得到一半的產權。

2、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得到孩子

(1)孩子未成年且在哺乳期,實務中法院會判給女方(2)孩子已滿10歲願意跟女方共同生活

(3)男方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

(4)當然,一般認為,孩子應跟隨更有利於孩子成長的一方,如果女方能舉證孩子跟隨自己更有利於成長,或者男方吃喝嫖賭不良嗜好影響孩子成長,那麼也可以爭取撫養權。

四二三律師團隊為您作答,滿意請按贊採納。謝謝。

女方起訴離婚,要孩子,男方也想要孩子判給誰的機率大

10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起訴時需提供孩子跟著女方生活更好的證據(工資收入等等),對於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的孩子,女方爭取孩子撫養權可優先考慮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如,有家庭暴力、有證據證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6、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7、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11樓:愛喝粥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12樓:匿名使用者

誰對孩子好

生活條件優

成長環境美

無不良嗜好

可能性就大

我是女方我想起訴離婚,我要孩子跟房子判給我的機會大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孩子才八個月且一直由你一個人帶,應是判給你。

離婚後當然可以要求男方給撫養費了,房子也可以平分(詳見《婚姻法》關於小孩撫養、財產分割等規定,可上網查),但你要求賠償可以沒有法律依據(婆婆也出了一半錢,視為對男方的個人贈予,即意味首付你們各出了一半錢)。

14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孩子的撫養權,雙方可以首先就撫養權歸屬進行協商,協商不成起訴的,兩歲以下嬰幼兒的,一般歸女方撫養,除非女方確實無撫養能力,或者確實不適宜撫養孩子的情況,譬如吸毒、服刑等等。

孩子的撫養權,雙方可以就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做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依據究竟由誰來撫養孩子對於孩子的成長比較有利作出判決。如你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可以舉證證明有更多的時間照料孩子,孩子跟隨你生活對於孩子本身成長比較有利來進行爭取。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援。

15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你們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婚後共同財產和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婚後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孩子根據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判決,不撫養孩子的一方需要按照其月工資的20%到30%支付撫養費。

16樓:宜羽讓夢影

如果對方沒有過錯,那麼賠償就沒有,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有外遇等過錯可以適當要求賠償,但是都不高

至於房子,肯定是沒有機會取得的。

賠償、房子與孩子的撫養權無關。

如果女方想要孩子,建議兩歲以下起訴,不然2歲以上女方沒有房子,而男方有孩子,那麼孩子歸誰就難說了

女方起訴離婚,要孩子,男方也想要孩子判給誰的機率大

17樓:微笑淚傾城

起訴離婚到法院申請離婚,法官審理會考慮誰對孩子的成長更有利,現在男方這情況比較困難,有可能對你有利,建議你最好不要扶養費對你更有利。

18樓:人不牛人天牛人

這個主要看對於撫養權爭奪的決心和手段,從這一點來說,你們的孩子又是女孩,女方在這方面是佔優勢的,特別是以命相搏的造勢,法院都會像女方傾斜

19樓:陀傅香杜雁

根據《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20樓:潘增飛

以後再婚不打算生孩子了嗎?國家現在允許生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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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樓:愛喝粥

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財產,雙方平均分配。

無過錯方可以主張賠償責任。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2樓:home別太慌張

3歲前的孩子很大程度會判給女方,3歲以上的孩子看雙方家庭情況。一方有過錯,不太會影響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法律上只是規定了,過錯的一方,在分配財產的時候,少分或者不分。

女方起訴男方離婚,法院會把孩子判給誰 40

23樓: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解決。大致歸納如下: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三、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1: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積極爭取撫養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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