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認識前懷孕,並在男方同意的情況下結婚,三年後由於某些原因而婚姻破裂,是否能夠獲得子女撫養許可權

2022-06-25 18:55:15 字數 6154 閱讀 2553

1樓:風雨有睨

如果不是你的孩子就不需要爭撫養權,孩子比較小很多都是判給女方的,如果孩子比較大不是你的也可以聽孩子的意願,孩子太小就要看誰有時間和穩定的收入對孩子好,如果是女方對孩子不好是可以爭取的,你也太心大了,對於那種亂來的女人自己要看明白

2樓:陳志陽

按照你的說法,這孩子根本不是你的,打官司時法官是不會將孩子判給你來撫養的,你也無需支付撫養費。除非孩子的親生父母放棄撫養權,你又有撫養的意願。

3樓:1036318835問

可以爭取到孩子撫養權,掌握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4樓:微心

這種情況要看雙方經濟能力,主要是看孩子在哪一方撫養對孩子成長更有利,誰有更多時間照顧到孩子的成長更重要

5樓:

子女如果都是親生的,大部分歸男方所有,除非男方沒有能力撫養孩子。女方才能通過起訴

6樓:國家維護者

不是你的孩子要撫養權有啥用

7樓:鐵軌上的兔子

關鍵是看孩子是誰的。這很重要。

8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是誰的,如果不是你親生的建議別要

9樓:醫生有你才精彩

撫養權首先考慮的從血親原則,所以女方有大概率過得撫養權。

除非女方無力撫養,女方父母也無力撫養,並且她們也確任自己無力撫養的情況,男方才有機會獲得撫養權。

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提出離婚可以嗎

10樓:華律網

孕期離婚起訴離婚有兩種情況: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2,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11樓:法治中國律師網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男方有充分的理由

12樓:奇農嘉嘉普

《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13樓:高勇交通律師團

你好,是不可以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14樓:劉輝律師說婚姻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手裡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們長期從事婚姻家庭案件法律援助的經驗,懷孕期間、分娩後是夫妻矛盾的高發期,此時能否冷靜處理問題非常重要。在此期間,夫妻雙方可能積壓很多情緒,成為離婚的誘因。如案情簡介中描述的,男方沒有正式工作,好吃懶做;女方辛苦工作,勤儉持家,雙方的確會產生諸多矛盾。

所以在遇到類似矛盾時首先應冷靜思考矛盾是否存在化解的可能,是否確已不可調和,而不是草率決定離婚。

【法律意見】

1. 男方不能強行要求女方人工流產。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所以男方不可以讓女方拿掉孩子然後離婚。

2. 考慮到胎兒已經七個月大,若此時女方提起離婚訴訟,可能會對胎兒、女方的身心健康不利,所以建議考慮是否能和好,怎樣能和好,為雙方留下思考的時間,讓雙方都冷靜考慮,慎之又慎作出決定。

3. 若女方決定離婚,可提起離婚訴訟或協議離婚。將會涉及到撫養費問題、財產分割問題。

【相關法條】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在一定期間內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一種限制。因為女方在此期間內,身體上、精神上有一定負擔,如果允許男子提出離婚,勢必給女方在精神上帶來沉重的打擊,不但影響女方的身心健康,也不利於胎兒、嬰兒的發育、成長,因此,禁止男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是完全必要的。

16樓:易書科技

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為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健康,使婦女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哺育嬰兒期間能夠有良好的心緒和健康,來完成哺育嬰兒的重任。法律對此期間的離婚作出了特別規定。除女方自己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離婚外,一般法院不予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

女方在什麼情況下屬於騙婚

17樓:金果

現代社會中的女性騙婚有很多變種:

(1)假離婚。由於家境貧寒,女方在徵得丈夫的同意後,簽署虛假的離婚協議,得到國家婚姻管理部門的認可後,再尋找具有豐厚財產和退休金的高齡單身以及兒女不在身旁的獨居男人,或想再婚且不願與兒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以誘導和欺騙手段登記結婚。

(2)騙取準生證,女性成為某人的小三後,還甘心情願地為情人生子,但她們逼於世俗的壓力,希望體面地生活,就不惜採取騙婚的手段,取得準生證。

(3)另外,因為女方的老伴已故或者真正離異,又沒有能力來供養子女,便尋求再婚來得到家庭經濟的補充。

(5)騙婚,也是造成重婚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比較貧困的地區,由於經濟發展落後,家境貧寒,有的農村婦女無意或有意地走上犯罪的道路。以矇騙的手法實施婚姻詐騙,對被騙者揚言自己是獨身或者離異、丈夫已故等,來獲得他人的同情。

往往是以保姆的身份或不領取結婚證與他人同居,以最為惡劣和卑鄙的手段來騙取別人的錢財。其中包括利用合法的手段來誘騙老年人實施財產轉移,因為人到老年,病態纏身,神智欠佳,又伴有老年性痴呆症等因素,所以虛假的「合法」的婚姻詐騙才會得手。

(4)在騙婚案件中,也有由於兒女的不孝而使老年人再婚的,這在社會中也是較普遍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18樓:淮安浙江人

一、法律上所指的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罪處理。

二、如果一方還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只是借婚姻索取了較多的彩禮,則不能按騙婚處理。

三、在實踐中,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等,導致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為騙婚。

建議你向女方戶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女方返還彩禮。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你必須向法院提交有利證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因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法院應當支援給付人提出的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騙婚的實質是以結婚為誘餌,詐取對方的財物。這裡面有許多細節需要認真調查,因此,如果感覺到對方是在騙婚的,建議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專業司法機關來進行判斷、處理。

19樓:加友

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債務糾紛、性取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就是騙婚。

女性騙婚的主要情形:

(1)騙取準生證,女性成為某人的小三後,還甘心情願地為情人生子,但她們逼於世俗的壓力,希望體面地生活,就不惜採取騙婚的手段,取得準生證。

(2)另外,因為女方的老伴已故或者真正離異,又沒有能力來供養子女,便尋求再婚來得到家庭經濟的補充。

(3)假離婚。由於家境貧寒,女方在徵得丈夫的同意後,簽署虛假的離婚協議,得到國家婚姻管理部門的認可後,再尋找具有豐厚財產和退休金的高齡單身以及兒女不在身旁的獨居男人,或想再婚且不願與兒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以誘導和欺騙手段登記結婚。

婚姻詐騙,簡稱婚騙,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婚姻詐騙已經演變成利用真實身份和證件進行合法登記結婚的新型詐騙,這種也是最難打擊的。目前,我國的《婚姻法》對以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財物的不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這使得眾多的不法分子鑽了法律的空子,從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的財物。

應當在民法通則的框架內建立騙婚的無效宣告制度;這樣才能公正地處理騙婚引起的糾紛,同時,對騙婚宣告無效也有利於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如果判決離婚,則詐騙人騙取被騙人財產的行為則不宜作刑事處分,因為離婚是合法的婚姻關係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的方式。

求婚姻法第34條解釋

20樓:匿名使用者

這條規定限制的主體是男方,而不是女方;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內的起訴權,而不是否定和剝奪男方的起訴權,只是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的時間,並不涉及到准予離婚與不準予離婚的實體性問題。

法律還規定了該條的另一種例外情形,即在此期間,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受此規定的限制。女方自願放棄法律對其的特殊保護,說明其本人對離婚已有思想準備,此時,不應加以限制,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判予離婚。

協議離婚自然是允許的。

雖然是複製過來的,但應該也是你想找的內容。

夫妻間雙方同意寫下的離婚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1樓:熱浪人間

離婚協議書在雙方簽訂並得到法律認可之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產生法律效力之後,該協議書不得隨意更改,並且必須執行。對此,《合同法》有規定。

【一】《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為這類協議是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覆拉劇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後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後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

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該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後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二】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撫養關係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

對於人身關係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覆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三】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係、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係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

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判決的重要的參考。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四】如果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節,離婚協議書會無效。

即使離婚了,財產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內,一方就有權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時也有部分人士認為存在顯失公平亦可重新確認。但是對已離婚協議中沒有涉及的債權債務可重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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