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公司還要扣錢 違法嗎,員工辭職公司扣錢,這合法嗎?

2022-02-04 22:47:28 字數 5259 閱讀 4807

1樓:人類情感觀察者

員工提辭職後馬上離職,公司是否能要求扣他的工資?

員工提出了離職,無法適應環境也好,另謀高就也好,本著好聚好散的態度,hr一般不會難為員工,可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可剛提完離職就要撂挑子走人?沒有一點點防備就走了~打聲招呼就走了~這不但挑釁公司的制度,也影響業務部門的正常工作,遇到這樣不負責任的員工,請問公司能扣他工資嗎?

一、一般離職都有哪些情況?

員工離職理由有千千萬,但解除勞動關係情況只有以下4種:協商一致、預告離職、被迫離職和員工違法解除,下面小薪為大家一一解釋。

1、協商一致

這個不說了,就是你好我也好,咱們商量好了分手,那就好聚好散,時間、分手費等大家協商一致即可。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預告離職

這是員工最常見的離職方式,正式員工提前30天、試用期員工提前3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被迫離職

單位有過錯,就是單位有一定的違法情形,員工此時可以針對違法行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被分手了。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②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③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4、違法解除

員工未按法律規定予以解除合同。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你遇到違法解除合同了嗎?

員工提出離職並要求立即離開,這種情況分兩種看:單位同意、單位不同意。

員工提出離職並表示要立即離開,如果單位覺得員工離職不會給公司帶來損失,那走就走吧,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種種原因,單位不批,員工還是不辭而別,第二天就不來上班了那員工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上面說的第四種離職情形。

有些懂法又會用法的員工,會採取被迫離職的方法,那用人單位就要小心了,查一下被迫離職中的情況你中槍幾條?掐指一算,大概90%的企業會倒在「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裡。

大家也不用太擔心,根據調研大多數地區的司法口徑是:勞動者以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援。單位未按規定的險種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係,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援。

然而那又怎麼?你已經進入了相關監察部門的法眼~也只能在員工離職證明上寫上該員工「未交接工作」。

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能扣工資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知道企業在什麼情況下扣錢是合法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除了個人所得稅、社會福利、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等,除此之外還有……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也就是說,除了正常扣除的費用,只有勞動者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的時候,用人單位才能扣除,且扣除量上也有限制。

很多單位為了制約這種不負責的員工,在公司規章制度裡會註明「員工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扣一個月的工資」。然而,勞動法並不允許單位和勞動者在法律之外設定違法責任,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承擔的違約金情形只有2種情況: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勞動者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

也就是說企業規章制度中「扣一個月的工資」的約定是無效的。

除非你能證明員工的匆忙離職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但這方面舉證確實困難。

有時候就是這樣的,在勞動法的世界裡,企業有時確實是弱勢的,作為企業,最好的規避方式就是做好防範,處理時有法可依,不處理時也能掌握主動權。

2樓:愛喝粥

不合法。按勞動法相關規定,試用期的員工提前7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僱傭關係,如果公司是要求員工在一定時間內完成任務,必須有雙方簽字的協議,不說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違法的問題,如果沒有簽訂協議的話,則公司扣錢是違反勞動法的,可以去勞動局申請調解,不行的話再申請仲裁。

3樓:猥瑣de星星豬

一、工作服扣錢合法嗎

工作服收費不合法,可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工作服應屬於勞保用品,不屬企業福利,公司應有發放標準,它是勞動用工單位為員工提供的必要勞動保護措施。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二、法律依據

《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企業最低工資規定》有規定。勞動者在離開工作崗位後,用人單位可要求其歸還工作服,造成損失的可要求賠償,但不能以此為由扣除職工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以各種名義扣除工資,應當無條件退還給勞動者本人,否則,勞動者可憑被扣錢的收據等證物,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如果你未提前三十日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賠償公司損失,當然,這需要公司舉證。離職,公司應結清工資,不應隨便扣錢。

4樓:英德印象

這個要看情況,如果是正常辭職,除了要扣在職期間被罰款的款項外,不能扣其他款項。但如果是急辭職,當天說當天就走的那種,公司會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四條 規定予以扣錢。

第四條內容如下: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所以,公司根據實際損失扣除勞動者沒有發放的部分工資,大部分做法就是一個月工資的20-30%,也有扣除50%的。

員工辭職公司扣錢,這合法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在單位收到辭職通知後的30天內,員工在沒有被批准的情況下應該繼續工作,單位繼續發放工資,不得『扣錢』。如果30天后,可以走人。單位更不能『扣錢』。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按勞動法相關規定,試用期的員工提前7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僱傭關係,如果公司是要求員工在一定時間內完成任務,必須有雙方簽字的協議,不說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違法的問題,如果沒有簽訂協議的話,則公司扣錢是違反勞動法的,可以去勞動局申請調解,不行的話再申請仲裁。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去仲裁他!!!

8樓: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據以上規定,單位招用你後一直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和單位如不能就合同期限達成一致,單位可以提出與你終止勞動關係,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你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單位。

綜上,你可以隨時解決勞動合同並要求對方給付雙倍工資,也就是你可以要求再支付給你一個半月的工資。但是你說的扣款行為,你的表述不清楚,我不能給你詳細的解答。在解決爭議的過程中,這個約定是否對雙方有效,要根據具體的證據來進行認定的。

我所說的隨時解除合同和雙倍工資支付是沒問題的。

員工辭職公司要扣培訓費,合法嗎?

9樓:駱楓法霽

合法。《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這裡所說的培訓是指「專項培訓」,主要是用於提高職工某項技能的專業型別培訓,不能是上崗培訓。實踐中很多單位拿新員工的入職上崗培訓作為專項培訓,是不符合要求的。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這一條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違反培訓服務期所設立的違約金,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換言之,不存在費用的培訓,不能設立違約金。

這時,何為培訓費用就產生了很多爭議。有些單位說,我給員工做的培訓,使用了自己單位的培訓老師,自己單位的裝置,同時培訓時我還給員工發工資,這也有很多培訓費用啊。這樣說有一定道理。

但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保護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培訓支出的額外費用。自己單位的培訓老師、裝置、工資,即使不作培訓,這些支出仍然會產生。算作違約金的培訓費用,有失公允。

同時,這些成本的核算也存在一定困難,難以得到仲裁部門的支援。

通常來說,能計入培訓費用的,首先要有外部培訓的收費憑證。比如培訓公司提供的培訓發票,國外公司提供的培訓支出清單等。其次,圍繞著外部培訓所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餐飲費等,都屬於培訓支出,可以列入培訓費用的範疇。

當然,這些費用同樣必須有支出憑證。

10樓:伍琰琬

私營企業沒有什麼應該不應該,都是自己在那規定。你所說的培訓費肯定是莫須有的,但是說回來,雖然國家法律在那放著,但咱們勞動者是弱勢群體,真要較勁還是比較吃虧的。

1、找領導協商解決,說明困難,少扣點或者不扣,能爭取以下算一下啊;

2、領導不接近你就可以找仲裁或是認了這個虧。

從你所說的公司情況其實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你可以以此申請仲裁(自己準備一些證據,如工作證、工資條,扣款單等),按勞動合同法單位不但不能扣你費用,還需要向你支付賠償金的——是不是鬧得有點大了,但是說回來,就看仲裁公正與否了。

ps:三樓的ms還是專家,有點疑問:《勞動法》是2023年的法律吧,最近也沒修訂吧,如何規定「企業需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備案),否則自2023年起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勞動報酬;非企業原因的勞動者離職,不享受失業金和經濟補償金待遇。

」另外,要是什麼都懂了還在這求助啥啊,也不用你回答了。這個平臺是相互交流的,相互幫助的,回答問題就好,沒必要說人傢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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