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和被除名有什麼區別

2022-02-02 07:55:43 字數 5355 閱讀 8328

1樓:廣州李立銀律師

1/「開除」和「除名」都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的用語,在勞動法中並不見。那是因為所謂的「開除」和「除名」在勞動法中已被其他用語代替。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該條列舉的後三類情況就類似於過去我們所說的「開除」和「除名」。

3/自動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因合同期滿還是合同期內自已提出辭職。

2樓:

沒有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說法,一般是指勞動者不辭而別,自動離職。

除名是指開除,除非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現在幾乎沒有再用除名一詞了,都是解除勞動合同。

不同的是勞動者不辭而別一般沒有經濟補償,開除則如果確屬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也可以不給經濟補償,但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甚至是賠償(雙倍經濟補償)。

養老金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轉移。

住房公積金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當地相關規定轉移。

正常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或除名有什麼區別

3樓:砙謬島

但 解除勞動合同,是終止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的手 段,屬於勞動合同制度的內容。開除是對違反勞動紀律和 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的行政處分;除名是行 政處理的一種方式。兩者均屬於企業職工獎懲制度的內容 。

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除名的主要區別在於有無經濟補 償:根據《勞動法》第二十

四、二十

六、二十七條規定由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因違紀 而被開除或除名,儘管採用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不屬 勞動法相關規定的情況,因而不用給予經濟補償。

開除、除名、辭退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

4樓:華律網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5樓:

開除、除名、辭退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該條列舉的後三類情況就類似於過去我們所說的「開除」和「除名」。

不過,市場經濟中的企業地位與過去不同,不具備行政處罰權力,因此,叫「開除」這樣具有濃厚行政色彩的名稱在現在已經不合適。準確點說,現在應該叫「開除」和「除名」為過錯解除比較恰當。 至於為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提到除名爭議也屬於適用範圍,也許和他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關: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當然,更有可能是「除名」這樣的詞語在立法者心中有重要印象,他們希望通過這樣的詞語更準確地表述法律所要表達的含義罷了。同理,「辭職」和「辭退」也並非法律術語,這次也一同被寫入了《調解仲裁法》。 至於自動離職的員工,勞動合同關係已經解除,不能再以曠工為名解除了。

6樓:七月流冰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裡除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它不屬於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間,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後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

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勞動合同依法成立之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特別是對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一、法定解除。包括辭職權、特別解除權、不可抗力解除權;二、 約定解除;三、協商解除。

上訴各項之間的區別是:開除、除名、辭退一般是用人單位行使;其結果自然導致勞動合同的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由雙方當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權利含有開除、除名、辭退的手段,勞動者含有辭職權,雙方共同行使的則有特別解除權、不可抗力解除、約定解除、協商解除。

7樓:

所謂的開除、除名、辭退都是以前行政管理體制下的名詞,也可以是公司內部制度規定的名詞。而解除勞動合同,是法律層面的。開除、除名、辭退都會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結果。

開除、除名、辭退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8樓:

開除、除名、辭退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該條列舉的後三類情況就類似於過去我們所說的「開除」和「除名」。

不過,市場經濟中的企業地位與過去不同,不具備行政處罰權力,因此,叫「開除」這樣具有濃厚行政色彩的名稱在現在已經不合適。準確點說,現在應該叫「開除」和「除名」為過錯解除比較恰當。 至於為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提到除名爭議也屬於適用範圍,也許和他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關: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當然,更有可能是「除名」這樣的詞語在立法者心中有重要印象,他們希望通過這樣的詞語更準確地表述法律所要表達的含義罷了。同理,「辭職」和「辭退」也並非法律術語,這次也一同被寫入了《調解仲裁法》。 至於自動離職的員工,勞動合同關係已經解除,不能再以曠工為名解除了。

9樓:華律網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10樓:

所謂的開除、除名、辭退都是以前行政管理體制下的名詞,也可以是公司內部制度規定的名詞。而解除勞動合同,是法律層面的。開除、除名、辭退都會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結果。

11樓:砙謬島

但 解除勞動合同,是終止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的手 段,屬於勞動合同制度的內容。開除是對違反勞動紀律和 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的行政處分;除名是行 政處理的一種方式。兩者均屬於企業職工獎懲制度的內容 。

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除名的主要區別在於有無經濟補 償:根據《勞動法》第二十

四、二十

六、二十七條規定由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因違紀 而被開除或除名,儘管採用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不屬 勞動法相關規定的情況,因而不用給予經濟補償。

12樓:七月流冰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裡除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它不屬於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間,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後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

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勞動合同依法成立之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特別是對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一、法定解除。包括辭職權、特別解除權、不可抗力解除權;二、 約定解除;三、協商解除。

上訴各項之間的區別是:開除、除名、辭退一般是用人單位行使;其結果自然導致勞動合同的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由雙方當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權利含有開除、除名、辭退的手段,勞動者含有辭職權,雙方共同行使的則有特別解除權、不可抗力解除、約定解除、協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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