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崗職工怎麼樣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022-04-22 20:50:22 字數 5469 閱讀 9303

1樓:燕山酒家

這種情況屬於國企的特殊問題。2023年後你和單位合同到期,沒有再續簽。後來單位給你一直在發最低工資,但你沒有在單位付出勞動,這種關係如果單位同意是勞動關係就好說,否則不好說。

因為勞動關係的認定參考一下:

40.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其勞動關係是否成立?

針對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的情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23年頒佈了《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1.認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參照憑證有哪些?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樓:

第一步: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

第二步:等待主管批准辭職申請

當呈交離職申請後,必須註明要求離職的準確時間。當主管審批並簽名後就可以在註明的離職時間離職了。

第三步:工作對接

等待主管批准後,就可以進行工作方面的對接工作了。將手頭上的工作及注意事項要告訴給接手工作的同事。例如方案,及相關資料等等。只要做好了,可以減少好多麻煩。

第四步:物品歸還。

工作對接後就可以進行物品歸還了。例如重要的鑰匙,工作牌,工衣,工具等等有關公司的物品歸還給公司,並要在物品對接清單上雙方簽名並簽上日期等等重要資訊。

第五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五險一金、住房公積金的手續。

人事部在10天內辦理停止交繳五險,住房公積金。雙方並在勞動合同上簽名終止勞動合同,各執一份。有必要的話,還要領取並填寫社保關係變動表。以便到新單位時可能要用到。

至此,到離職日期就可以離職到新公司上班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去當地勞動仲裁部門問一下,一般他們會按最基本的仲,你要是還對結果不滿意,可以再憑仲裁結果起訴.一般法院判的多些

4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30日書面通知,到時即可離職。

關於待崗後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5樓:mono教育

待崗後,用人單位不能以待崗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試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6樓:對話就哦

不能。如果自己願意,可以。

因為你簽訂合同的崗位和工作地點是河北唐山,而現在要你去外地工作,就發生變化了。

除非雙方協商,進行勞動合同變更。

如果變更合同,不能協商一致,而且無法履行原合同,那就可以解除,但必須給經濟補償。

7樓:龍行天下

待崗多長時間呀。

才能解勞動者

待崗之後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8樓:翟芙聊釵

由於種種原因,員工待崗一段時間,然後解除勞動關係,如何計算補償?

第一,待崗時間計進工作年限,即計算經濟補償的年限是實際工作時間加待崗時間。

第二,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幾種情況: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給予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最多支付12個月補償金。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月平均工資指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收入的平均值。

3,在合同期間,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屬違法行為,應給付勞動者2倍的經濟補償金。

9樓:申學岺僕嫻

待崗期間也屬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計算經濟補償金時需要計算

10樓:荀廷謙滕春

有待崗的情況出現,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應當按照待崗之前正常工資作為基數來計算。

11樓:析潔扈嬋

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算!

如果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社群的實際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月平均工資三陪的數額支付。

12樓:吃_吃貨

楊應該按照待崗之前的薪資待遇計算

13樓:仵英卓烏婀

待崗期滿是什麼意思?沒看懂。。。。

勞動合同的解除,要說細的話內容非常多,粗略地說,單位提出解除的(含協商解除、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不含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提出解除的(即辭職),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的,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4樓:壽鬆蘭野未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有以下標準: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計算待崗2個月的工資。僅計算實際工作期間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關鍵是最後一句,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待崗並不是實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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