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式

2023-07-01 02:05:06 字數 3291 閱讀 1962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有什麼

1樓:週六八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存在未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保、違反法律規定等情形,勞動者可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2樓:陳嘉良

法律分析:第一,協商解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能否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3樓:李旻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一般是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算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賠半個月工資。如果屬於違法辭退的,賠經濟補償的雙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4樓:陳友聯

在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到期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一)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二)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三)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的計算公式如下:經濟賠償金=原經濟賠償金+額外經濟賠償金;賠償金=應得工資*25%;賠償總金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經濟賠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二、用人單位如何減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用人單位能否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呢

5樓:武嬙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在勞動合同未到期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存在非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者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能否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呢

6樓:點行律師**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在勞動合同未到期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存在非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者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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