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仲裁好還是到法院起訴好

2022-01-13 04:36:10 字數 4859 閱讀 6474

1樓:南霸天

起訴更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理由: 仲裁是一裁終局,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裁決是即時生效的,當事人即使不服,也不能提起上訴。雖然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規定了,仲裁如果違法,當事人也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或不予執行,但依照法律的規定,在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中,法院只能對仲裁程式進行審查,而不能對仲裁實體問題進行審查,只要程式合法,即使仲裁實體處理不當,法院也不能撤銷;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雖然法院審查可延伸至實體問題,但這不是由審判實務部門處理,而是由法院的執行局審查,雖說同在法院,但不同部門之間業務是完全不同的,執行局未必對民事案件完全精通。

因此,從實質上而言,一旦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其實體部分即使有錯,也幾乎無法糾正。 而訴訟,依照法律規定,是二審終審的,即使一審已判決了,當事人只要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即是生效判決。也就是說,一個案件可以經過兩次審理,如果判決有誤,得到糾正的機會要比仲裁大得多。

況且,即使是生效判決,當事人如果不服,在兩年之內,還可以申請再審,雖然這不影響生效判決的執行,但如果生效判決也有誤的話,至少當事人仍有希望糾正錯誤判決。 因此,個人認為,訴訟的可靠性遠遠大於仲裁。 另外還有一點,許多律師兼任仲裁員,而法官是不能兼任一審和二審的。。

2樓:a竭盡所能

給網友做一個參考,本人有個案件在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庭中對方和仲裁庭對我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毫無異議,而數日後我收到的裁決書卻說我的證據是偽造的,且裁決的內容也不是我申請所要裁決的。我到杭州市湖墅南路找仲裁委員會評理,它們講我所反映的是主題內容,好比仲裁庭和對方對你當庭展示的一元紙幣毫無異議,而裁決書說你當庭展示的是100元硬幣,你一點辦法也沒有,你只能接受。仲裁我這案件的是一個叫胡斌的男性,高約1米75。

禿頂。40歲左右

3樓:7號初戀

不管你遇到什麼樣的法律問題,無論事大事小都可以先找律師交流解惑。以免因自己的一時疏忽而導致財產損失,黃麗霞律師(微加信,前面的159148後面的51147)

4樓:稽允

答:仲裁是採取「一裁終局」的制度,就是說只要開一次庭就可以解決。而法院我國 的規定是兩審終審制,即一方不服可以上訴一次。

從這個角度上來講,確實仲裁比法院好。但兩者有不同,仲裁收費比法院高;還有在仲裁裁決後,一方如果不願履行的,最後還得需要法院來強制執行。

因此,那種方法好需要你自己來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採取仲裁方法的,你最後約定用廣州的仲裁機構,這樣方便你去應訴。

訴訟好還是仲裁好?

5樓:找法網

訴訟與仲裁各有利弊,主要表現如下:

1、受理案件程式: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需要達成仲裁協議之後才能申請仲裁;選擇起訴的話需要滿足起訴所要求的條件才可以起訴。

2、受案範圍:仲裁不能受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糾紛;訴訟受理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等民事糾紛。

3、法律效力:仲裁裁決和訴訟判決一樣,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所作出的義務的話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受案制度: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訴訟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一審審判組織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 二、重、再審審判組織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6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仲裁和訴訟具有共性,從巨集觀層面上講,二者都是第三方機構解決糾紛的程式性制度。但是,在發生、管轄、裁判者選擇、審理案件的規則與標準、審級等方面,二者的差異還是相當明顯的。

什麼是仲裁?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做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通俗一點來說,仲裁不是司法機構,而是民間機構。仲裁的法律工作者都是兼職的做案件審理工作,可以是律師、法律顧問,或者是退休的法律工作者。要仲裁的話,在100個仲裁員裡面,我方選一個仲裁員代表,乙方選一個仲裁員代表,還有個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幾個要點:

1、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仲裁協議是提起仲裁的前提。這體現了對當事人在糾紛解決事務上的意思自治的尊重。眾所周知,訴訟是解決各類糾紛的法定的、最終的途徑。

法諺有云:「司法乃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說的便是這個道理。採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無需當事人事先約定,這是訴訟與仲裁的一個顯著的區別;

2、仲裁機構是非司法性質的第三方糾紛解決機關。仲裁機構不是司法機關,不列入司法機關序列,具有成立、組織、活動等方面的獨立性;

3、仲裁機構針對特定案件的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勞動仲裁是專門的司法機構。跟仲裁不一樣。

什麼是訴訟?

訴訟[lawsuit / litigation / legal action] 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據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解決具體案件的活動。是人民或檢察官請求司法官本著司法權作裁判的行為。

中國大陸的訴訟程式一般實行二審終審制,分為一審和二審,但部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如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第一,仲裁沒有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限制。在約定仲裁機構時,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靈活選取。而在進行訴訟時,必須按照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規定,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和應訴。

對於訴訟來說,一旦糾紛發生,管轄法院基本就確定好了。之所以訴訟有管轄制度的規定而仲裁沒有,主要原因是訴訟是一種法定的糾紛解決方式,全國有近4000個法院,出於流程完整與成本節約的考量,需要將案件分流到特定的法院,以節約成本。

此外,從方便查明案件事實與便利執行的角度來看,傳統的訴訟更重視訴訟參與人或爭訟的標的,所以,按照被告或爭議財產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法院就合情合理了。

仲裁的考慮與訴訟頗有不同。因為仲裁是當事人自願提起的流程,所以,賦予當事人根據業務需要選擇不同的仲裁機構的權利便理所當然。相比於訴訟,仲裁更為關注爭議事件本身。

所以,仲裁製度沒有也不適合有管轄制度的約束。

第二,仲裁申請人有權指定仲裁員來審理案件,但訴訟當事人無權指定法官。迴避制度是訴訟當事人對法官的消極選擇許可權,即不選擇某法官或某些法官審理自己的案件的制度。

傳統的訴訟理論認為:訴訟是法官居中審理案件的過程,法官必須持中立立場,無需事先了解案情。既然這樣,那任何一個法官均可勝任案件的審理。

但是,民商事案件型別多種多樣,隨著資訊化程序的發展,民商事爭議的技術含量與日俱增。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具有複合背景的裁判者的要求也與日俱增。

相比於知識結構相對單一的法院,仲裁員普遍具有較高的職稱和更為多元的背景。在賦予仲裁申請人選取仲裁機構權利的基礎上,再賦予其選擇具有特定專業能力的仲裁員進行仲裁的權利,會更有利於糾紛的解決。

第三,不同於嚴格以法律為審理案件標準的法院,仲裁機構的審理標準更為靈活。如上文所說,仲裁員的背景較為複合,有利於解決專業性糾紛。此外,各仲裁機構都有許可權制定自己的仲裁規則。

而對於法院來說,制定自己的組織規則的許可權顯得不可望亦不可及。

第四,不同於訴訟的四級法院兩審終審制,仲裁採取的是一裁終局制度。我國法院共分四個級別,分別為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為了防止一次訴訟程式可能發生的錯誤,並規避可能存在的訴訟中的主場優勢問題,我國規定了訴訟普遍採取兩審終審制度。

而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審的期限為6個月,並可延長,二審的期限為3個月,也可延長,如果案件進入再審、重審或抗訴環節,審理流程可能會從頭開始。所以,當一個案件進入訴訟程式之後,其時間成本便不容忽視。

而仲裁的一裁終局制度保證了仲裁裁決一經做出,便具備了強制執行效力,可以為爭訟人節約大量的時間成本。

最後介紹下網路仲裁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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