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足額支付加班費,員工能否據此離職,並得到離職補償金

2022-01-10 06:15:34 字數 5515 閱讀 8574

1樓:許紫璇

如果你想離職的話,建議你可以先以書面形式對公司提出通知,最好是**信的方式。因為這樣在仲裁舉證的環節裡證明你有和他們溝通過。不過你要在發出信一週內堅持上班,一週後他們沒有給予你正面答覆時。

你可以停止上班然後開始走仲裁的流程。不過如果想仲裁的話,你要準備好一些相關的證明資料,比如:你的勞動合同,還有你的稱務證明(比如員工的工號牌或其它能證明你身份的東西,名片不能算,如果是書面的東西要有公司的公章才算有效)還有就是你要拿到能證明你工資收入的證明及你的出勤記錄的證明。

關於補償金的部分好像沒有明確的規定。。。不過說真的。。。不知道你們公司裡的工資結構如何設的,如果他們有在你們的工資結構中做有加班補助的一項。。

你就不能再向公司額外要求加班費用。還有。。就是真的告到仲裁的話。。。

一般對於加班費的問題。。仲裁也很難支援你的訴訟。。。。 不過如果是國家法定假日到是可以考慮一下。。

可是想想如果單純的因為加班費的問題離職的話。。是不是有點得不常失?這個還要自己想清楚哦。。。。

2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沒有足額支付加班工資應當依法讓其補足差額,如果是故意剋扣的應當依法讓其雙倍支付差額。但你不能據此作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而要離職補償金。是二碼事,這叫路歸路橋歸橋。

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加班費,勞動者提出辭職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有無法律依據?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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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的工資單還在就有依據

未足額支付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5樓:

這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過實際司法實踐中還要考慮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一個度的問題,對於顯著輕微(拖延時間很短,也不是長期性的,差額很少)的一般不支援經濟補償金,而是要求用人單位立即補發差額部分。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不按法定節日給付加班費,員工提出辭職,是否可以享受經濟賠償金?

6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不按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的情形,屬於不按勞動合同及相關法律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勞動者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王舸律師

公司不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費,屬於剋扣工資,如員工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

公司不支付加班費並單方修改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該如何算?

8樓:匿名使用者

你當然可以要1月到7月的加班費和6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不支付你加班公司屬於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你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從你和公司建立勞動關係開始計算,不是從08年1月1日開始(年限計算從1月1日開始的只有除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

並且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這個是由勞動行政部門來處罰的)。

你工資2600的話也就是2600x6.5=16900。

你這種情況向公司要公司肯定是不會給的,你可以先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並且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免費,並且只需要你證明和公司有勞動關係就可以,你手上拿的勞動合同就可以證明,其他的比如加班未支付加班費等由公司來舉證)

要求公司支付你:

1、1月到7月的加班費;

2、因為公司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要求自2023年12月到2023年7月31日的6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9樓:

1你有權要求求公司補齊加班費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

2不行,只能拿1個月的工資的補償金,因為新勞動法是2023年1月1日實施,只能適用新法以後的年限。

3由於是公司未經許可修改合同,你可以得到雙倍經濟賠償金,就是5200元。

4最好蒐集工資條。

因為不給加班費提出主動辭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10樓:張明君律師

當勞動者以用人單位不支付或不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為由主動辭職而要求經濟補償金時,應當考量下面兩個因素:

1、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主觀惡意;

2、用人單位是否足額支付了加班工資。

只有當這兩個因素同時都滿足時,裁判機構才可以令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必再考慮勞動者是否提前向用人單位主張過加班工資。

《勞動爭議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但是,該條解釋的核心點是「拒不支付」。

「拒不支付」系「對於僅有拖欠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行為,勞動者不能據此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只有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請求,而用人單位明確拒絕,或者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拒絕支付的,勞動者才能據此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這就要求勞動者辭職前,必須明確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加班工資的請求,只有當用人單位在收到支付請求而拒不支付後,勞動者再辭職的,才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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