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辭退員工可以不用補償,什麼情況下企業辭退員工可以不予以經濟補償?

2022-01-04 08:13:14 字數 5501 閱讀 5487

1樓:藕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在勞動者有以下過失的情況下提出的辭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賠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勞動者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匿名使用者

若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逍遙楚客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採取了欺詐的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勞動合同解除的;

8、勞動者開始依法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的;

9、勞動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被終止用工的;

10、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勞動者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看勞動法,一般人都看得懂的。

5樓:嘆笑一世傾城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什麼情況下企業辭退員工可以不予以經濟補償?

6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即使勞動者主動辭職,在某些情況下,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

1、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4、因以下原因導致合同無效: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5、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員工依據以上原因向企業提出辭職,員工仍然有權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因以上原因給員工造成損失的,企業還應當予以賠償。

7樓:北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8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樓:尼瑪尐

員工將情緒帶入工作中,導致工作懈怠,在上班時間做出一些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比如上網、玩網頁遊戲等,這種情況下企業辭退員工是否應該予以經濟補償呢?(公司制度規定此類情況予以辭退,但未明確註明不支付經濟賠償)

什麼情況下公司辭退員工不需要對員工經濟補償

10樓:湛然隨風

合同到期不續簽,且提前一個月通知了該員工

11樓:好聖君

合同到期和員工違法公司規定的,經勞動部門認定的

12樓:

看《勞動合同法》呀

裡面第三十九條是這樣規定的: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其中本法的二十六條是: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3樓:匿名使用者

1.試用期內的員工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6、

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辭退員工不用支付補償

14樓:善良的人在紐約

一、因勞動者存在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者存在過錯時,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勞動者存在存在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標準的。該證明必須是有一套標準的考核制度,並且公佈出來,勞動者也有權驗證的。

2、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制定必須合理合法,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違法的,與法律規定相違背,則該項規定不存在法律效力。

3、勞動者在工作時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且對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被用人單位得知並提出,而勞動者仍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的手段與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因違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因存在上述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因上述行為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還須賠償用人單位相應損失。

二、用人單位因經濟問題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用人單位因經營或其他問題導致客觀情況經濟變化的,需要裁減人員的,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發生以下情況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因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2、因企業轉型、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過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但仍需裁減人員的。

3、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如發生不可抗力或《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

用人單位因經濟問題裁員的,應當優先保留訂立無固定期限或較長期限勞動合同和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員工。如果是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調整而裁員的,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同時,因為勞動合同的終止,如果用人單位保持原待遇或提高待遇與勞動者續簽,勞動者拒絕的,也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反之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或降低待遇與勞動者續簽,勞動者拒絕的,則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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