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解除合同,試用期內解除合同

2022-01-04 06:15:55 字數 5655 閱讀 6936

1樓:112333束脩

試用期用人單位想解除勞動關係,仲裁援助告訴你,事情,沒有那麼簡單。

1合同約定試用期就可以隨意辭退嗎

其實在員工入職後,企業都會和員工簽署一份勞動合同,裡面約定一個試用期,說明試用期通過考核才能夠成為正式員工。其實企業就通過這一條給員工埋了許多坑,在試用期還未結束時就辭退員工,事實真的如此麼?

實際上試用期公司也不能隨意開除員工,除非滿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才可以:

即使企業告知其崗位能力不勝任,也需要出具足夠可靠證據和考核記錄(通常是很難出具,仲裁也很難認定),所以千萬別被企業嚇到,簽訂所謂的試用期就認為企業可以隨意開除。

2試用期幹了幾天就被辭退,有沒有賠償

可以賠償,記住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不賠償,但是出勤工資必須結清,所謂的企業收取培訓費都屬於違法行為。

如果企業沒有制度和考核依據(通常大部分企業都沒有),員工可以至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試用期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哪怕你只是幹了幾天如果企業只是口頭和簡單的認定你試用期不合格,你都可以與企業協商獲得半個月的工資補償。

最後,大家還要注意一點就是千萬別隨意的在試用期評估報告或者辭職申請上簽字,否則仲裁會判定你認可了試用期不合格這件事。

2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被辭退,理由是不能勝任工作是很多企業經常慣用的伎倆,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不能勝任工作需要用人方來提供相關證據,否則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3樓:一棵頑強的梭梭樹

你好,試用期內如果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需要或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話,是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說白了,試用期內的主動權由用人單位掌握,但即使解除合同,也要支付相應的工資。

4樓:杞靖靖

試用期間用人單位經監定符合條件即可簽訂正式合同,如不符合用人單位條件解除合同很正常。

5樓:

你說去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那就是沒問題的呀,一般的話如果你在試用期內經好多了話,一般都是可以走到結工資就可以了呀,如果是你沒到期就解除合同了的話,那你就是說他可以不給你工資的話。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六條相關規定,在試用期間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勞動者,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條款如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樓: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跟踞勞動法某一條是不需要補償的,別和他在這糾纏了,快去找一個適合你的工作去幹吧。

8樓:愛喝粥

勞動者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不能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解除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勞動條件,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試用期間,勞動管轄出於不穩定狀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款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合同違法,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支付賠償金,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9樓:海棠花開風自來

試用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屬於正常的,畢竟這是試用期,說明你不符合人家公司的要求

10樓:

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那你要是在社群內,你沒有完成這個工作,它是必須得給你解除的合同,你說兩個月呢,他也不用你了,不行趕緊找,好的單位,適合自己工作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不然必須給賠償金。

12樓:王元頁

單位如果沒正當理由解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違法解僱的賠償金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僱,單位不用提前三天通知如果是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僱,是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13樓:

試用期嘛,還沒有錄用你。對方有權利辭退你。試用期的意義就在於此。

14樓:

那就看合同裡寫了沒有。試用期有沒有工資。有的話就向他要。

15樓:

單位辭退你,應該給你經濟補償金。所謂試用期必須是勞動合同約定了的,才有可能存在試用期.而你與單位並無勞動合同,所以不存在試用期的約定。

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據證明。不能證明的,則視為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不合格被解除勞動關係沒有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款規定,勞動者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合同,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一、必須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滿,無論是否辦理轉正手續,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不能再以此解除合同。

二、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招錄職工,應當對崗位有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的具體要求,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評價,並有客觀記錄,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有可靠的證據。

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解除試用期內勞動者合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支付賠償金。

17樓:

他已經說了是裁員,所以再問他們會找其理由給你的。所以,表矯情了,他們那裡條件不行,不能容人……

大概是私企吧?以後找工作要注意這些問題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沒有辦法的,畢竟都是私營企業,老闆說的算。再去找一個適合你的單位吧!

19樓:幸運的關曉峰

法律雖賦予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也需遵循相關的程式規定,不得隨意為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程式規定: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裡的「說明理由」,法律並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y23]。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

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20樓:一灘新約

試用期內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21樓:klug學長

試用期內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2、試用期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一定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等等。

22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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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解聘?回答如果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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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辭職,不受限制,可以報考其他單位。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三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 非因法定事由 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 降職 辭退或者處分 三 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 保險待遇 四 參加培訓 五 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 提出申訴...

試用期辭退員工要提前多久通知,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需要提前通知嗎

一般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 是沒有規定試用期內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