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權利隨便調動員工職位嗎,公司是否可以隨便將員工調崗

2022-01-03 04:56:17 字數 5027 閱讀 1773

1樓:維維豆奶

這種情況要以合同為準。《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是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勞動合同除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以上規定可以看出, 除必備條款外, 法律允許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其他事項。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是必備條款,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的條件屬於約定的其他條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又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樓:大超love雪子

簽了合同之後企業是不能隨意調動您的職位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2、如果你與用人單位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並且明確了你的工作崗位和職責,那麼調崗當屬變更合同內容,當然要與你商議並徵得你的同意。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的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

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推動了基礎。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5)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並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為了給勞動者患疾病時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3樓:職場小江湖

回答公司一般情況下是不會隨意調換員工工位,會提前告知員工,徵得同意後才調換,建議溝通協商解決。

提問請問我可以因為這個事情而仲裁他嗎

請問我可以因為這個事情而仲裁他嗎

回答這個恐怕不行,如果是崗位調動也要具體情況分析才可以

提問因為我現在在於公司協商試用期被辭退賠償,部門領導直接讓我辦公室不要去了,且直接命令沒有協商,如果後期我的賠償公司不批我是否可以把這個事情加在仲裁期間呢?

因為我現在在於公司協商試用期被辭退賠償,部門領導直接讓我辦公室不要去了,且直接命令沒有協商,如果後期我的賠償公司不批我是否可以把這個事情加在仲裁期間呢?

回答寫可以寫,可以加在裡面,但是勞動法沒有法律依據,也就說仲裁估計不得參考這個。

提問好的,謝謝,最後請問一下,如果我的東西在我未離職之前,被公司丟掉了我能否問公司要求賠償,如果可以的話是按照原價嗎?[笑哭][笑哭][笑哭]

回答這個問題有點複雜 如果在工作時間,你個人因辦理工作事宜或者公司有明確規定,那麼應該是公司負責賠償。可是,如果你在工作時間辦理個人事情,或者由於個人的原因造成物品丟失,那麼責任還是應該由本人來負責的,涉及到一個舉證的問題,還有證明物品確實在公司的證據,這個看你的證據是否充足。

公司如果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其他過錯行為導致丟失物品,公司才承擔賠償責任,否則,一般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也就說,你的證據要充分,才能被接受,再具體,就只能建議你諮詢律師了,這種官司不太好打

提問好的,瞭解了謝謝

回答您的這個問題我已經全部解答完畢了,如果說你還有其他的問題,歡迎再次下單,然後請給你一個贊。

更多10條

4樓:鴿子最純

公司有權利對對員工工作崗位進行變動,但由於我國《勞動法》強調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公司在變動員工工作崗位時首先要受到與員工所籤的勞動合同的約束。你的勞動合同中註明的「乙方要按甲方需要在甲方從事事務工作」,這不是說公司可以隨意依據這一條調動你的工作,必須給出充分的理由,如你工作上有重大過失、不符合公司的績效管理制度等等。也就是說,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你不去不會違法勞動法,公司據此開除你是要依法給你進行補償的。

以上只是簡單的回答,供你參考。

5樓:職場導師薩沙姐

回答可以根據個人在工作中的情況提出調崗的要求提問如果領導不同意怎麼辦?

回答調崗這個行為本身就需要大家達成一致才可以操作如果領導堅決不同意,則不能進行調崗

提問就沒有什麼途徑維權嗎

提問好的

謝謝老師了

回答不客氣

更多8條

6樓:血刃

其實真正的原因不說大家心裡都明白。但是公司領導按照工作需要,調動崗位是可以的。這與勞動法沒什麼大的關係。希望你多與領導溝通,取得領導的諒解和支援才好。

7樓:素顏控

根據崗位需求及個人能力,調動員工崗位是企業人事管理正常的工作。僅因不住宿舍就要辭退有些勉強,與上級溝通一下。

公司是否可以隨便將員工調崗

8樓:遠望著陌生的你

為適應公司的需求,許多公司在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後,又會根據具體情況調整員工崗位。不過,按照勞動法律規定,除非公司與員工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可以單方調整員工崗位外,其他情況下通常需要跟員工協商之後才能調整崗位。

實踐中按照勞動法律規定出現下面情況的即使事先沒約定公司也有權單方調整崗位:

1、是因為員工自己不能勝任工作的;

2、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還不能從事原工作。

因此,當出現上面兩種情況時,公司單方調整員工崗位可以得到法律支援,否則的話都需要按照下面的規定跟員工調整崗位:

1、人力資源部門先要提前確認給員工調崗前等需要進行協商變更的內容,主要包括:制定崗位變更的內容和變更的方式。

2、確定變更的內容之後,就以書面的形式向員工發出變更合同的意向,並對變更的法律依據及客觀事實情況要進行解釋說明。

3、跟員工達成一致,取得員工的同意,然後需要員工以書面形式確認,並在原勞動合同的變更頁上填寫變更內容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4、將變更後的勞動合同交予員工一份,即各執一份。

9樓:韓飛律師

不可以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崗位。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應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無效;

2、如果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兩個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需要用人單位提供相應證據。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10樓:劉建明律師

回答您好

提問你好

企業可以給員工臨時調崗嗎?

回答不能。公司不可以隨便調崗,必須跟員工協商達成一致才能調,一般崗位都是寫在勞動合同裡的,調崗嚴格來講就是調整勞動合同條款,因此原則上需要跟員工協商一致才能調。

提問那如果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3和勞動法中的第二十六中的第3中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是臨時不確定性的話,企業可以臨時調崗嗎?

回答特殊情況可以調崗,但是也要經過員工同意。

提問那員工不同意,單位可以強制員工停工休息,發放當地最低待遇嗎?

回答可以的

提問那在特殊情況下臨時調崗最長時間有限制嗎?

回答一般是半年左右。

提問那如果說它的規定是最長時間不超過12個月,12個月後在正式轉崗回答只要對方不同意,什麼時候你都是不可以隨意給人調崗的更多10條

11樓:善世服務外包

不可以隨意。需要與員工協商。

與員工親切面談並告訴員工調整的原因及依據,爭取獲得員工的理解和支援。調崗成功的關鍵並不在於把員工調整到某個崗位,而是調整後員工能一如既往,甚至更努力地為用人單位服務,獲得員工的支援是調崗最關鍵的步驟。

從實踐來看,面談無疑是種行之有效的方法。通過面談可以交流雙方對於這一問題的認識,以達到最終目的。

面談時,用人單位有關部門不應該生硬地告訴員工用人單位的調整決定,讓員工感覺用人單位高高在上,員工只能服從用人單位安排。

調崗後,要與員工簽訂變更協議。調崗必須簽訂書面變更協議,這對於確保雙方合法權益,防止日後發生爭議都很有意義。協議要寫明確雙方變更後的權利義務。

最後,調崗後要對員工進行崗位培訓。經過調崗後,出於對崗位和員工的負責,用人單位有義務安排崗前培訓。

內容一般有:新崗位說明書、新崗位的操作流程、與新崗位有關的專業知識等。-善世、善世服務外包

12樓:法律快車

不能。公司不可以隨便調崗,必須跟員工協商達成一致才能調,一般崗位都是寫在勞動合同裡的,調崗嚴格來講就是調整勞動合同條款,因此原則上需要跟員工協商一致才能調。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這也意味著,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

1、雙方協商一致;

2、採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意味著,假如合同約定「可根據需要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應當理解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勞動合同條款具有拘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公司可以隨便把員工調動嗎

一般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與單位的合同中約定了單位可以調整崗位,則單位的做法是合法的。但如果沒有約定,單位應與本人協商,如果在待遇上有變化而合同固定了待遇的,可視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可以要求繼續按原來的約定,也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的辭職應獲得補償或者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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