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公司作為主動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2022-01-02 21:27:04 字數 811 閱讀 9189

1樓:匿名使用者

按每工作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如果是因為員工嚴重違紀則企業不必支付補償

2樓:胡偉楠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限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用有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七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的,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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