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勞動合同法與臨時工的法律都規定了哪些

2022-01-01 02:56:47 字數 5073 閱讀 8688

1樓:病樹根

關於同工同酬的問題得改善,福利待遇基本相同。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 其範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關係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如果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與用人單位產生糾紛,可以通過掌握的《勞動合同法》臨時工方面的法律知識為自己維權。

而且目前來看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即臨時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

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2樓:量產機軍勢

我有一段勞動法學會關於這個問題討論的錄音,和整理稿,節選內容如下:

第三,再一次明確了同工同酬,比較難處理,同樣的活應當收入大體相同,會有差異,但不能差得太多。酬到底包括什麼,不是很清楚,工資的形式又很多,在一個企業裡面福利待遇算不算,有些福利待遇算進去大家還能接收,像降溫費啊,有時候福利待遇差別也挺大,能不能算同工同酬,這個說不清楚,不光我們說不清楚,國外也說不清楚。留待將來在具體化,現在是個帶有宣誓性的,現在說不清,但也不能差得太多,至少有個自然公正,大家一聽差距這麼大顯然不合適,大家都在一個範圍內。

大家都很關注,操作起來很難,自然公正,考慮他的結果對勞動者是不是有利是勞動法考慮問題的出發點。

第四關於三性,這次修改大家都比較關注,這次對勞動法的修改,當初三性是歸納得到的,各方面也沒有什麼爭議,後來勞動部曾經搞過對三性的界定,當初徵求立法者的意見,當時座哦了一個基本的界定,就是現在這個,幾乎一字不差。臨時性,不超過6個月,都是原來我們答覆勞動部那個文裡的,後來勞動部沒有**那個文,如果發了也能多少解決一些問題。這次改怎麼改的,有一個意見是三性變一性,其它都說不清輔助性替代性,包括有人提出三性變兩性,比較好操作,有些同志認為對前面的修改太大,輔助性,什麼是輔助性,現在都說不清楚,像會計,後勤,那個企業都有,能說是輔助的麼,是必要的。

現在還是保留了三性,現在這三性是可相容的,現在這三性是把握一性就可以,還是要都滿足,現在也沒有解釋清楚。我覺得,最後其實還要是把它轉化到臨時性上,這樣比較好操作,掌握也比較好掌握。

3樓:匿名使用者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解讀】本條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

實踐中,有的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工幹一樣的活,勞動報酬卻低很多,這樣很不公平。因此本條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目前勞務派遣領域中對勞務派遣工進行身份歧視的問題比較突出,集中體現為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之間雖從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資待遇相差較大。

有的企業中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的基本工資相差30%至40%。在繳納社會保險方面,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也有差別,正式上的社會保險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資的標準繳納的,而勞務派遣工的社會保險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的。有的用工單位是將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待遇和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費一併交給勞務派遣單位,再由勞務派遣單位根據自己的薪酬制度確定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待遇,因此對於用工單位而言,無法做到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的同工同酬。

某市總工會的調查報告顯示,同樣從事一線崗位工作,勞務派遣工的平均工資收人僅為正式工的81.52%。在一些企業中,從事同樣工作的勞務派遣工工資與正式工工資最多要差一半。

據對某礦區的調查,勞務派遣工在原煤一線生產人員中佔百分之八十以上,大多已成為熟練工人和中堅力量,但他們的工資實際和全民工、合同工有明顯的區別,突出表現在:基本標準工資低;看病要自費;沒有病假、探親假等。不論作表現如何,都不能評先進。

沒有療養、休養的權利,也不能申請困難補助。用工單位大量使用派遣員工,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派遣員工工資水平較低,且沒有正式員工的福利,使人工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這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用工單位應當保證勞務派遣工和正式工做到同工同酬。

新勞動法對臨時工的有關規定

4樓:乙小甲

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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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臨時工,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諸多弊端。臨時用工不穩定,隨時有可能被解僱,勞動者權益難以維護;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

對企業而言,僱用臨時工看似減少了用工成本,但每僱用一次臨時工,就意味著需要從頭開始培訓,無形中增加了培訓成本;加上臨時工多數都是非熟練工,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對企業長久發展顯然不利。

另一方面,臨時工容易成為相關方面推脫責任的渠道,這些事確實有可能是臨時工乾的,因為他們沒有長期意識,難以推動社會進步。

5樓:久久寶貝

可以申請補償的,勞動法中沒有「臨時工」這詞了,統一都是為「勞動者」,並應當同工同酬,同等待遇。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已工作14年,在07年才簽訂正式合同,學校方面明顯違規,老師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向學校索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而且學校方面也存在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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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6樓:bd小葵

勞動法中沒有「臨時工」這詞了,統一都是為「勞動者」,並應當同工同酬,同等待遇。所謂「超齡」也沒有這個規定,只有「至退休年齡」的相關規定。可見,單位以臨時工或超齡為辭退理由不是不成立的。

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使在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單位也是應當給予補償的。補償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7樓:孫法官說法

我國《勞動法》沒有臨時工的概念。勞動者符合法定年齡,為用人單位實際提供勞動的,即認為與用人單位實際建立勞動關係,屬於正式的勞動關係,受法律保護。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新勞動法對臨時工的規定

8樓:

企業這樣做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9樓:祁樂析伯

勞動法中沒有「臨時工」這詞了,統一都是為「勞動者」,並應當同工同酬,同等待遇。所謂「超齡」也沒有這個規定,只有「至退休年齡」的相關規定。可見,單位以臨時工或超齡為辭退理由不是不成立的。

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使在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單位也是應當給予補償的。補償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10樓:簡簡單單

1、勞動法沒有臨時工的說法,只有合同期限長短的規定。

2、《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新勞動法與舊臨時工,新勞動法對臨時工的條例

不論是新勞動法還是舊勞動法都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工人簽定勞動合同。根據新勞動法第十四條中的第三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在公司已工作四年而未簽定勞動合同,按新勞動法的規定應視為你與單位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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