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在交通事故中有調解員簽字的交警大隊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

2021-09-23 09:14:46 字數 6539 閱讀 3726

1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你問的是是否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交警大隊的調解文書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交警大隊的調解文書具有法律效力:

就是說如果保險公司願意遵守這個調解的話就遵守。但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就是說如果保險公司不願意遵守這個協議,他可以反悔不遵守,而且你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調解書只有法院和仲裁機構的調解書才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保險公司不賠我建議你直接起訴。可以單以保險公司為被告也可以以對方當事人和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

希望採納

2樓:風雨中的北湖

這個調解書應該由法律效力。而保險公司為什麼不給賠付,保險公司應該給個充分的理由。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調解書是真實有效的,從我經手的案件來看,保險公司審查很嚴,當然這也是必須的,不然的話就會有很多人鑽空子,其次,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如果保險公司有異議,可能會重新進行鑑定或進行調查;如果各種條件都具備,保險公司拒不賠償,可去法院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付。

4樓:張甜

有法律效力,如果不賠付,可以起訴到法院

交警大隊出具損害賠償調解協議書有沒有法律效果

5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有效果。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六十六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專案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擴充套件資料:

調解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一般來說,就肇事一方來說越早調解越好,但是過早提出調解要求,又很難得到受害人的響應。

就受害人一方來說,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則應該儘可能選在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製作完畢,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失經過正式評估機構評估,人身受到傷害的等傷口完全癒合並進行法醫鑑定之後提出較好。

一般來說,應該選擇在交警隊出具了責任認定書,各種損失經過評估,受害人傷口痊癒之後提出。

另外,調解的地點的選擇也同樣重要,交警隊、律師事務所、村委會、甚至是其他公共場所如茶館等都可以作為調解的地點。

需注意的是,調解地點一般不能夠選擇到一方當事人家裡或一方當事人享有絕對控制權力的地點進行,因為在那種環境下進行的調解,由於雙方力量的失衡,無法進行心平氣和的協商和談判。

調解的當事人

一般說來,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而可以參加調解的當事人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

其中,委託**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另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6樓:匿名使用者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見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賠償,不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式,也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式。

調解協議也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事故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交警隊的調解工作是在各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前提下進行的,如果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隊會協助各方出具調解協議書,各方按照協議書履行就行了。第二,如果不同意調解或者調解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交警隊不會強制調解。第三,如果擔心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不履行,可以在達成調解協議後申請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法院會根據申請,審查協議,作出民事裁定書。

日後當事人不履行的,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8樓:丘位元的箭傷

有,因為他們也是一道機關部門,本來公關交警師法就有著一家的義務,只是職責分別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如果已經簽字確認的情況下,是有效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雙方當事人咋調解書中籤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1樓:博愛傑傑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六十六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專案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12樓:華律網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主要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當事人的共同申請,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實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有關人員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對交通事故損害進行公平協商,以解決賠償爭議的活動。調解達成之後,雙方會簽訂調解協議。那麼調解書有什麼法律效力呢?

1、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約束力。法律規定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從性質上說,調解協議書是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具有合同的效力。

同時,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此,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當事人有法定的正當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書,從而強化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意識,維護調解協議書的嚴肅性。2、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調解協議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書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所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13樓:混f吃

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

1、調解協議性質屬於民事合同,一旦達成各方應當依約履行。

2、調解協議在訴訟中的作用是“證據”。

3、調解協議對保險公司沒有約束力。

有效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第五條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

(一)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無效:

(一)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下列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14樓:真心去飛翔

今天的嘉賓是來自:湘晉律師事務所的楊巧楊律師。   小雨:

首先,我們一起來聽一下今天的第一個案例。   【案例】   前一段時間,王某駕車不慎將一位行人徐某撞傷,經交警部門調解,達成了賠償協議,由王某一次性支付徐某醫藥費、誤工費等費用八萬餘元。可過了幾天,徐某反悔,要求王某再支付1萬元,並說如果王某不同意,則起訴至法院。

  楊:會受理,這是屬於一種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對其賠償存在爭議,可以到法院起訴,這是當事人的權利,不可剝奪。   楊:

在本案中,事故發生後,經交警部門協調,達成賠償調解協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之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見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賠償,不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式,也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式。調解協議也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事故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小雨:我明白了,發生交通事故後,有兩種途徑來協調損害賠償。一種是請交管部門來調解賠償,一種是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法院來裁決。

一般情況下,經過交警部門的協調,達成了賠償協議,如果有一方存在異議,當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是不是說明交警出面達成的賠償調解協議並不具備強制性的法律效力。   楊:

是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而其中的調解書是指由人民法院製作的生效調解書,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門的調解書。

因此,若對方反悔起訴至人民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從執行層面上來講,交警部門出具的調解書沒有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效力,如果對方沒有履行調解書的內容的,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調解後才能申請強制執行,而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對方不履行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小雨:

現在社會的節奏是越來越快了,交通事故的處理也是越簡捷越好,由交警部門調解達成賠償協議,和到法院訴訟相比,確實是給交通事故當事雙方節省了不少的時間和精力,也減輕了法院案件繁多的負重。不過有利也有弊,如果不同意賠償協議,就意味著要花更多的時間來應付訴訟。   楊:

是的,一般的交通事故我們都是建議由交警部門調解,達成賠償協議,因為這樣既簡單又快捷,同時,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也要考慮清楚後再在協議書上簽字,免得事後反悔。如果當事人雙方存在較大爭議的話,還是選擇直接起訴比較好。   小雨:

說到這起案例,我想起曾經有位市民這樣問我,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賠償協議,但肇事方的經濟能力有限,而且楊律師你剛剛也說了交警出具的賠償調解協議並不具備強制的法律效力,所以受害人,也就是這位市民比較擔心得不到應有的賠償,那麼能不能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後,直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嗎?   楊:不可以,必須到法院起訴,法院出具的調解書是要以原告向法院起訴為前提。

  小雨:上一個案例中我們說到是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交警出具的賠償調解協議,都可以向法院起訴。下面我們將要談到的是當事人和保險公司雙方就賠償事宜存在爭議的一個案例。

之前我們的楊律師說了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並不具備強制性。那麼保險公司會不會不認可這種賠償呢?**這個話題之前呢我們先來聽聽案例。

 【案例】  去年年底,李某駕駛車輛將騎自行車的劉某撞倒,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全責。在劉某出院後,經過交警部門協調,車主李某和被撞人劉某簽訂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車主李某需向被撞人劉某支付10萬元賠償金。後來車主李某拿這份調解書向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對該份調解書不予認可,理由是調解書內容未經其認可,部分賠償專案過高。

於是車主李某以保險公司不認可調解書為由,不同意按調解書向劉某賠償。請問此調解書有無法律效力?  小雨:

在這個案件中,李某駕車撞上了劉某,根據後來簽訂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李某須向劉某賠付10萬,但是後來保險公司不認可調解書,理由是調解書內容未經其認可,部分賠償專案過高,所以車主李某也拒絕履行賠償協議。請問楊律師,保險公司不認可協調書,是不是因為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並不具備強制性。   楊:

這兩者倒沒有很直接的關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是在交警部門的組織調解下,經雙方協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其性質屬於民事賠償合同。該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因此,劉某與車主均受該調解書的約束。車主應按調解書的內容給付10萬元的賠償款。

  這其中,保險公司不是調解書的當事人,不受調解書的約束,對調解書可以不予認可。但保險公司不認可調解書,並不意味著調解書無效,而是保險公司可以不按調解書的內容進行理賠,但是應該根據保險條款及相關法規對車主進行理賠。車主獲賠償金額不足10萬元的差額部分,由車主自己承擔。

  楊:完全不同,因為賠償調解協議是依據交警劃分的責任認定書,而保險公司理賠是根據相應的保險條款和相關法規,兩者性質不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我們也會常常聽到保險公司賠付不足的部分由車主自己承擔。

這個具體要看責任的大小以及賠付的一種標準。   楊:車主可以到法院起訴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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