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裡什麼樣的行為可以定義為自私

2021-05-05 06:49:53 字數 5762 閱讀 6966

1樓:鼕鼕夏夏又一年

自私首先就是「霸佔」不許他曖昧別的女生,佔足他所有時間,包括他。最重要的是不在乎別人感受,不管會不會傷害到別人,反正就一根筋了,後果他也猜想到了,甚至會造成兩個人的傷害,包括是財產、家挺、聲譽。有時候,感情就是那麼自私,但為了對方還是需要好好想想。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非常重要,尤其是戀人之間。我覺得,戀人之間最自私的行為應該是做某些事之前,不與對方溝通,我行我素,毫不顧及對方的感受。或者雙方有了矛盾,礙於面子不與對方解釋和溝通,有意的不給予對方應有的迴應,這些行為都是自私的表現。

還讓你隨叫隨到。男人愛上女人的時候,首先會尊重女人,想跟她約會的時候會提前說,想見她的時候,都會尊重她的時間,不會在她累了的時候,或者臨時起意的時候讓女人出現在自己面前。交往中,如果男人讓你隨叫隨到,他心情好的時候就想馬上見到你,而不顧你在做什麼,說明他很自私,只顧自己,根本在乎你。

並且不在乎你的感受。男人愛上女人的時候,是想圍著她轉,會在乎她的感受的,而不會自顧自己,說話沒有分寸。交往中,如果男人做事不跟你商量,說話很衝,感覺不在乎你的感受,他只顧自己痛快,那麼是非常自私的,也不夠愛你。

一個愛你的男人,遇到什麼事都會跟你商量,而一個不愛你的男人,就會只顧自己。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在情感裡aa制的行為可以定義為自私。

在我看來,兩個人在一起談戀愛那就是一個整體,如果其中一個人非要aa制那就說明他很自私,當一個人非常愛另一個人的時候會把自己的一切都奉獻出來,根本不會糾結aa制這種小事情,連錢都不願意花那這個人肯定不愛我。

aa制在如今的社會當中並不是什麼稀罕事兒,特別是在90後、00後這兩代人,我發現他們已經把aa制運用到了極其自如和稀鬆平常的程度。兩個人在戀愛裡、婚姻裡仍然堅持aa制的我見過很多,他們不是分手了就是離婚了,有的甚至還離了不止一次婚。

我認識一對夫妻可真是郎才女貌,當年還不到三十歲很有營銷頭腦,日子過得比一般年輕人殷實得多,當我得知他們aa制是一次朋友聚會,男的說前一天家裡剛買了個新茶几花了三千塊,把發票當著我們的面給了他漂亮的妻子,他妻子卻說:「回頭我給你一千五」。

看我們疑惑的表情,男的就說他們家買什麼東西都是aa制,從談戀愛的那天起就非常認同aa制,那時候他們已經有了個三歲辦的兒子,當我再聽說他們的訊息時他們已經離婚一年半了。

結婚前兩個人做婚前財產公證我能理解,而且這對很多人來說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兩個人如果把日子也過成aa制,真的無法想象兩個人相處怎麼可以不傷感情。

愛情兩個人可以空談,兩個人甚至可以不食人間煙火,但具體到婚姻里居家過日子,是時時刻刻都需要談錢的,如果買個菜都要像給同事捎帶一樣算計到元角分,計較到你還欠我塊兒八毛,「你的、我的、我的、你的……」久而久之兩個人根本沒有任何情分可言。

總之aa制看起來非常公平、非常時髦,但用在感情當中卻是非常自私自利的,在我看來aa制的感情很難長久、很難幸福。

3樓:劇影追蹤

我覺得一個人只為了得到別人的愛情,但是從來都不付出,在他們眼裡自己的物件就應該毫無保留的為自己付出,這種行為就是叫做自私。

4樓:情感小木屋

一言不合就不理對方,自己不開心了就向對方發脾氣,絲毫不顧及對方的感受,這種行為完全是以自我為中心的,會讓對方覺得特別累,特別辛苦。

5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不管對方是否喜歡自己,以一定的手段強迫對方和自己在一起的行為叫做自私。這種人一般都有一定的控制慾和心機,會運用一些特殊方法來追求或者強迫並不喜歡自己的物件。

6樓:箬淺箬漾

我覺得在情感裡不考慮對方的感受盲目行動不為他人著想的行為,或者是對方特別介意的事情,你去幹了可能會讓對方陷入尷尬的場景,類似於這樣的行為就可以定義為自私。

7樓:不運動會s星人

只考慮自己的行為可以認定為自私,不管做什麼,都以自己的喜好為標準,不考慮對方的喜好,不在乎對方的興趣,完全以自我為中心。

8樓:一行白鷺

只會要求你聽她的,從來不會聽你怎麼說。比如你加了一晚上班沒睡覺,第二天她還是拉著你去逛街,就算你說自己很困不想去,她也會不依不饒逼著你去。

9樓:崔寶光

在情感當中,不管遇到什麼問題,都不去解決,而是用冷暴力。在遇到任何問題,都是在迴避,而不是去承擔。這樣的行為,在感情裡可以定義為自私。

10樓:

就是做事情只想著自己,完全不顧對方的感受,同時還覺得自己在感情裡是付出的一方,其實自己一直是在索取,他看不到對方的付出,這樣就可以被定義為自私。

11樓:diamond碩

我覺得在一段感情中,一個人只知道照顧自己,而不知道照顧對方,每天只想著自己的事情,而不想著對方的事情,就可以被定義為自私。

12樓:拉不拉卡

總是想著自己而不想著對方,有好吃的第一口總是自己吃,去哪玩總是自己想去哪就讓對方陪自己去哪,很少過問對方的想法和意見,做事常常不考慮對方的感受。

13樓:動畫心理

你愛上了一個人,但是你怎麼知道你是不是把你對一個人的關注和渴望當成了愛?可能你沒有意識到,你只是需要一個伴侶或需要一人陪伴,也許這不是你的愛,而是一種自私的愛。

怎樣的人才算自私?自私的定義是什麼?

14樓:匿名使用者

親愛的樓主

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下面是本人的回答

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

是不是不能擁有就倍感遺憾,是不是思念就讓我們更覺留戀,感情是沒有的答案的問卷,苦苦的追求並不能讓生活更加圓滿,也許一點迷撼,一絲傷感,會讓這份答卷更久遠,收起心情走吧,錯過花你將收穫雨,誰說喜歡一樣東西就一定要擁有,有時候,有些人為了得到他想要的東西,費盡心機不擇手段走向極端,也許他是得到了,但是在追逐的過程中,失去的東西也是無法計算的,付出的代價也是無法彌補的,也許那些代價是沉重的。

其實、喜歡一樣東西不一定要擁有它,有時候為了追求一樣東西而令自己身心疲憊不堪,這樣是不是很不划算的,再者、有些東西也只是遠觀不能近瞧,雖然得到了,但是你一旦擁有就知道了它的價值所在,因此,得到的東西不一定是最好的,放棄的也不一定都是最壞的,有一首歌這樣唱道,原來暗戀也很快樂,至少不會毫無選擇,從不覺得感情的事多難負荷,不想佔有就不會太坎坷;不管你的心是誰的,我也不會受到挫折,只想做個安靜的過客。所以、無論是喜歡一樣東西也好,喜歡一個人也罷,與其讓自己負累,還不如輕鬆的放棄和麵對,喜歡一樣東西,就要學會欣賞它,珍惜它,使它更彌足珍貴,喜歡一個人,就要讓她快樂,讓她幸福,使那份感情更誠摯,如果你做不到,那就放手吧,學會放棄,因為放棄也是一種美麗。

如果本人的回答有不準確的請見諒

15樓:匿名使用者

私,是使用頻率很高的概念。一個概念,並非因為人們經常使用而便於給它定義,作為研究,怎樣才能比較科學地定義以概括其全部本質特徵呢? 美國學者威爾遜在《新的綜合》一書中,甚至將生命的最基本單位基因也說成是「自私」的。

按威爾遜使用「自私」概念的意義推而廣之,一棵小草同另一棵小草爭奪養料,鳥吃蟲,貓吃老鼠,一隻狗同另一隻狗爭搶骨頭,人吃豬肉,食穀物,這統統是「自私」的表現。儘管威爾遜也承認基因既無意識,也無情感。實際上,威爾遜是將任何生物體表現的有利自身、且以損害其它生物體為代價的「客觀行為」統稱為「自私」。

威爾遜在什麼意義上使用自私這個概念,那是他自己的事。但我為了研究的方便,只限於在人類社會中人與人的關係上使用自私的概念。

自私,作為人的屬性之一,作為廣泛而複雜的社會現象,既可表現為人的客觀行為,又可表現為人的主觀意識、觀念、動機。由於人的意識、行為的統一性,自私可兼指行為、觀念二者;又因為人的行為、意識之間可能脫節,空間時間上發生分離,或以矛盾的形式出現,它又可獨指行為或觀念。那麼,究竟從主觀意識方面給自私定義好呢?

還是從客觀行為方面給自私定義好呢?

有人側重從客觀行為及其效果方面給自私定義,認為「自私,是指人以損害他人、社會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自己利益要求的行為」。換言之,自私是一種損人利己的客觀行為。我將此定義稱為「自私的客觀行為定義。

」該定義符合人們在道德評價中著重行為效果的習慣,而且,許多人在許多場合是在損人利己的行為的意義上使用自私概念的。但是,該定義失之於簡單。

首先,按照該定義的規定,只有當人事實上表現出損人利己的行為時,人才可以被稱為自私。如果人沒有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那就不是自私的。然而,眾所周知,如同人可以有犯罪的意識,動機,但並非一定事實上表現犯罪的行為一樣,人有損人利己的意識,也並非一定事實上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

這是因為:

一、動機、意識指導行為的產生,其間尚有一個過程。在過程完成之前,一種動機、意識可能已經改變或消失,被另一意識、動機所取代;

二、一種動機、意識可能仍然存在,但由於外部環境的制約,或由於另一意識、動機的抑制,該意識、動機暫時沒有指導行為的產生而潛伏下來。因此,人沒有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但這並不等於他頭腦中一定不存在損人利己的意識、動機。由於客觀行為的定義沒有將此種情況包括進去,在解釋有些現象時,便顯得生硬、牽強附會。

例如,某人在某事上沒有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但在另一事上又表現了損人利己的行為。按客觀行為的定義,就只能這樣解釋:他由不自私變成了自私。

但事實上,這裡有兩種情況:一是這種客觀行為的變化是動機、意識相應變化的結果;二是行為雖然變化,但動機沒有變,動機是原來就存在,是連續的。按客觀行為定義來解釋第一種情況,是合理的,但解釋第二種情況,則顯然不妥。

其次,如果在嚴格的「損人利己」的意義上使用自私的概念,那麼,當有人遇難不幫或見死不救①時,這類行為也不能被稱為自私。因為行為者他既不損人,也不利己。而事實上,人們沒有例外地將此種行為稱為自私,這類行為者被稱為自私的人。

尤為重要的是,當人的行為的客觀效果表現為利己利人(互惠)

時,人是不是自私的呢?按照客觀行為的定義那也不能稱為自私。

但我們知道,利己利人的客觀行為效果,常常是從「為我」的主觀動機出發的結果(當然有其他情況)。當有人實施客觀上有利他人、社會的行為時,「利他者」很可能是為了從他人、社會那裡獲得相應報酬。「他的良好行為是一種老謀深算之舉,實質上是為了自己的及其親屬的利益。

」②觀念、動機是自私的。正因為是「為了我自己的及其親屬的利益」,所以,如果他的良好行為(利他)沒有能使他從對方獲取他認為的相應報酬,或少於他認為的相應報酬,那麼可以預期,他的良好行為將消失或減少,假如他能夠獲得相應的報酬,他的良好行為將繼續表現。這類行為,雖然僅從行為效果(利己利人)看,從靜態的意義上看,的確不便稱為自私,但如果從動態的意義上,從主觀意識、動機方面看,就有充分的理由稱為自私。

由此看來,僅從客觀行為方面給自私定義,雖然考慮到了行為動機的統一性,但由於沒有注意到觀念、行為的矛盾性與脫節的可能,故沒有概括人們使用自私這一概念的全部內涵,所以,有相當的侷限性。

從主觀意識、動機方面為自私定義怎樣?

無疑,從主觀意識方面為自私定義是有根據的:

一、只有人才具有鮮明的意識(當然是在相對的意義上),所以從主觀意識方面定義,可以將人的自私與其它動物的「自私」(本能)很好地區別開來。並且,這符合我研究自私只限於人的目的;二,從主觀意識、動機方面給自私定義,便於從動態的角度認識自私與人,從而避免客觀行為定義的侷限;

三、動機、意識比行為本身更有力,其邏輯是:通常情況下,人的行為總是人的有意識的行為,如果我們能夠真正消滅意識、動機,那就能同時消滅行為本身,但消滅了行為,卻並不等於消滅了意識、動機,而只要動機、意識仍然存在,它又可將消滅過的行為重新生產出來。

於是,我將自私定義為:當人同他人、社會發生利益關係時,他首先考慮的更看重的是自己的利益,當人認為自己同他人的利益不矛盾時,這種為自己利益考慮的動機即可指導客觀上利人利己的行為;當人認為自己的利益同他人、社會的利益相矛盾時,這種為自己利益考慮的動機就表現為犧牲他人、社會的利益來維護髮展自己的利益的行為。

對自私作如此界定,也許仍然沒有概括人們使用該概念的全部本質特徵。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對自私這一概念,必須作多角度、多層次的、動態的整體把握。為此,就必須將對人的主觀意識、動機與客觀行為兩方面的研究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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