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爭奪孩子三歲男童撫養權,女方全職媽媽,男方說我出錢了,孩子還有女方是我養活的

2021-05-04 22:56:25 字數 5783 閱讀 9773

1樓:伊菲兒君臨天下

你們之間互相的爭吵,互相的階段,沒有什麼意義,離婚了就把離婚的這些固定的條件放在桌面上來談,首先,你沒有生活**,這樣子,你的經濟收入肯定會很少,這樣子撫養孩子肯定會沒有什麼好的撫養條件,所以光憑這一點,也可以作為主要的一個條件,正常孩子不到三週歲,都是判給女方的,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南方有固定的收入,收入穩定,而且男方跟男孩還是比較好帶一些,你就注意途考慮,覺得對男孩的身心健康比較有意的話,還是應該隨父親一起生活

2樓:杞靖靖

孩子一直由全職媽媽帶到三歲,從有利於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起訴離婚如果孩子媽媽也要求孩子的撫養權,孩子撫養權判給你的可能性很小,孩子撫養權與你們婚姻存續期間男方出錢無關。

3樓:海子菡

法院判決孩子的監護權,一般是比較雙方環境和主觀,看看哪一方更加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孩子現在三歲,你可以從孩子的心理健康方面辯護,做出自己計劃,讓法院採納。

4樓:小清新

女方也有撫養孩子的權利,你把他家暴的證據拿出,孩子是不會給一個脾氣不好的人撫養,請律師,這樣比自己辯解靠譜些,孩子是你照顧的,你最熟悉孩子的生活習慣,沒工作,孩子上學了,你是可以工作的,男方再給點撫養費,生活是過得去的。並不是說男方掙錢多,孩子就必須給男方。

5樓:

女方沒有工作沒有經濟**,孩子就得判給爸爸扶養,都是為有利於孩子成長而決定的,父母應該仔細考慮清楚,不能只顧你們自己,應該為孩子的將來考慮

6樓:切聽風飲

沒什麼能力 生什麼孩子 在判給誰 誰有 經濟能力就判給誰 家庭暴力 女方選擇的 那隻能判給男方 如果擔心 男方帶不好 可以選擇 男方出錢 女方養活孩子 但是女方就要 上班自己要勤力一點不能讓孩子學習到女方很懶的毛病 要麼女方在組建家庭 要麼 等法院公正 判決吧

7樓:未來可期

找男方各種證據的同時,女方要在短時間內抓緊找到一份工作,要讓法官知道,女方又能力撫養孩子,而且女方一家人要和和睦睦,讓法官知道,女方可以給孩子一個健康和諧的家庭環境望採納

8樓:匿名使用者

這位朋友,你好!

你是男士還是女士?不管你們夫妻之間發生了什麼矛盾,孩子總是兩個人的。孩子將來的成長還需要父母繼續負責。

看起來你們兩個人在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心理諮詢師希望你們是從愛孩子的角度出發,而不是為了讓對方因為失去孩子撫養權而傷心。你們似乎不是商量這麼小的孩子跟著誰生活對孩子成長更加有利,而是爭奪。心理諮詢師真的擔心這個孩子,擔心他跟了父親就可能失去母親,或者他跟了母親就可能失去父親。

建議你可以找一個律師,希望律師可以幫助你。即使你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沒有成功,心理諮詢師也希望你為自己的孩子盡一份心。盡一份父愛或者母愛。

祝願你的孩子開學快樂,生活幸福!

9樓:大明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從法律上講,關鍵要看你們誰撫養孩子更加有利於孩子成長,比如經常一起生活、教育程度、工資收入等等,綜合考量,即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最好聯絡當地專業律師詳談幫助。

10樓:祝你平安

男方有三個問題,第一孩子小,第二,家暴,第三,有甲亢這三個原因都不適合養孩子。所以女方爭取撫養權。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是不承認一方養活另一方的問題的。全職太太的家務也是工作。相信法院會公正判決的(你不相信也沒有用)。

12樓:羅巍律師

你好,你可以找一些證人證明男方有家庭暴力,對於你是全職母親,你可以要求對方給你經濟補償。

《婚姻法》第四十條 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13樓:

我想問的是男的回家誰在煮飯,誰帶小孩,誰在做家務…對是女方在做。想一下請個抱姆一個月要開幾千塊錢,女方沒上班,沒掙錢做的事還比男的多,男的還家暴,離婚法律是公正的。

14樓:玄逸無咎

男方不承認,就要取證固證,證明其家庭暴力,乃至於諸般惡習,種種過錯,不利於孩子成長等等。

至於說判給誰,要看具體情況。子女年幼,隨母的可能性還是較大。

女方儘可能準備一些諸如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教育關注的證明。

15樓:阿森納

從兩個方面回答:

1、 從實際分析角度,很難作出參考意見,因為你做描述的客觀情況不足,從法院審判角度,大的原則是利於孩子的成長,其中一方的教育、經紀、穩定都需要考慮的,在兩方間作出選擇很難。

2、從答辯角度,女方要證明自己有謀生的手段,要證明男方的甲亢嚴重,要去比較自身比男方的優勢在哪,並出具證據以說服法官。

當然,三歲孩子正常會傾向於全職媽媽,但不可因此而不充分準備應訴。

16樓:功綺波

從你們的闡述中,我認為如果男方真有家暴,在法庭上就這一點就可以提出離婚。孩子的撫養權自己握在手裡要孩子的撫養權。。可以這麼說。因為你有家暴,所以我不放心把孩子的撫養權歸於你。

17樓:立春

男方有甲亢就會脾氣很大,會有暴力傾向,這些都是疾病的原因,難道你不能帶著丈夫去看病嗎?明知道丈夫有甲亢,為什麼還要離婚?法庭上不會因為男方脾氣大和有家暴就叛離婚的。

還有,你三年沒上班那也是事實啊。所以這場離婚官司,法院可能不會判。因為如果是疾病的原因,法院會讓他先去治病。

治好了病再說。丈夫所做的一切都是因為疾病的原因,不容易控制自己的情緒,但是能治好的。好好的陪著他治病吧。

夫妻就應該相濡以沫。這樣的原因不該離婚。

18樓:王安定

你的家庭裡父母的感情破裂,知道是這個第三者的錯,可你爸爸不也有責麼!感情不是一個人的事,兩個人沒有感情硬在一起就是折磨,你的父母如果只是為了你不離婚,你的愧疚感也會是自己不好受。既然你爸爸已經找到了他的伴侶,你要明白自己不是軟柿子,你可以離她遠點,或者告訴他你的底線,如果她還是在惹你,就離她遠一點眼不見為盡。

將來你長大了也要建立家庭,不能陪你母親一輩子,如果她能找個好男人,照顧她你也會少操心。自己要做個負責任的好男人。孝順父母,照顧妻兒。

不要再去想那些已經沒有任何意義的現實,好好的活在當下。

訴訟離婚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法規?

1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首先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有關資料,到法院進行立案。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

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第二:答辯階段。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第三:**審理階段。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攜帶如下證件:1、起訴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各一份,結婚證原件和影印件各一份。2、訴訟狀,需要提交兩份,如果有財產糾紛,可以提交財產的證據,如果有子女撫養糾紛,需要提交孩子的出生證明原件和影印件或戶口本的原件和影印件。

20樓:匿名使用者

花錢問律師,或者請律師吃飯

一審判決不離婚,六個月後再次提起訴訟一般都判決離婚的法律依據

21樓:凌亂心扉

中國國法律並無第二次起訴離婚必定判決離婚的規定,實踐中法院要確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夫妻間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會從當事人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統合分析。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案情】

李某因與孫某感情不和,遂以雙方婚前缺乏瞭解,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於2023年3月1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孫某離婚。

同年5月2日法院判決未准許雙方離婚。2023年11月27日,原告李某以雙方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孫某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分歧】

對於能否受理原告的起訴,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自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未與對方分居生活滿一年,不符合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條件,對其請求法院不予受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受理,經調解無效後,可直接判決雙方離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司法實踐中,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為利於改善雙方當事人的關係,促進家庭的和睦,社會的穩定,對一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者一方沒有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達到破裂程度的案件,法院會作出不准許離婚的判決,以期雙方當事人審慎對待婚姻家庭問題,能夠重新和好。

在上述情形下,一部分離婚案件當事人能夠彼此改正缺點,加強交流和溝通,增加夫妻感情密切程度,和好如初。但也有部分當事人待該離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六個月後,持有相關訴訟材料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對方離婚。本案即是如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新情況,如一方使用家庭暴力導致對方隨時有受到嚴重傷害的可能。根據上述規定,原告自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後,再次持有相關訴訟材料訴至法院要求與對方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共例舉了14條來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條件,其中第7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注:該內容與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相牴觸,應屬於無效),

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那麼,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未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是否能適用上述規定呢?

筆者認為,婚姻最本質的因素和基礎應是夫妻間的感情,夫妻共同生活是基於感情的必然要求,這也是婚姻關係的重要內容。如果雙方沒有了夫妻感情這一基礎,繼續維護徒有虛名的婚姻關係,沒有實際意義。

自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夫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雖然雙方分居生活未滿一年,另一方當事人再次起訴與對方離婚,也足以說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此情況下,如果調解無效,法院應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如果僅是因為雙方分居生活未滿一年而不予受理或者延期至雙方分居生活滿一年後再予以受理,那是對司法解釋《意見》第七條一種機械、教條性的理解與運用,同時也違反了法律關於立案受理的規定。

人的感情是無法用法律管制的。作為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不能人為過多的限制離婚,這樣導致的結果可能會降低當事人婚姻生活質量,會使其家庭生活潛伏著危機,使矛盾進一步激化,甚至會釀成**,這對於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一種折磨和痛苦。這對其子女的成長也會帶來消極影響,亦會有損法院公信力的提升。

(作者單位: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

中國法院網——由本案**判決不準離婚再次起訴的處理

起訴離婚1歲孩子的撫養權問題,起訴離婚1歲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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