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定上班必須提前十五分鐘打卡,這符合勞動法嗎

2021-05-04 17:58:30 字數 3171 閱讀 7315

1樓:蟈蟈吉祥

每天15分鐘的打卡,沒有計算在工作時間內,沒有為勞動者支付加班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1、基本原則

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

2、勞動是公民的權利

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從事勞動的同等的權利:

(1)對公民來說意味有就業權和擇業權在內的勞動權;

(2)有權依法選擇適合自己特點的職業和用工單位;

(3)有權利用國家和社會所提供的各種就業保障條件,以提高就業能力和增加就業機會。對企業來說意味著平等地錄用符合條件的職工,加強提供失業保險,就業服務,職業培訓等方面的職責。對國家來說,應當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必要的保障。

3、勞動是公民的義務

這是勞動尚未普遍成為人們生活第一的現實和社會主義固有的反剝削性質所引申出的要求。

4、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2)平等保護:全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各類勞動者的平等保護,特殊勞動者群體的特殊保護;

(3)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論它存在於勞動關係的締結前、締結後或是終結後都應納入保護範圍之內;

(4)基本保護:對勞動者的最低限度保護,也就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

5、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

(1)雙重價值取向:配置是否合理的標準是能否兼顧效率和公平的雙重價值取向,勞動法的任務在於,對勞動力資源的巨集觀配置和微觀配置進行規範;

(2)勞動力資源巨集觀配置:即社會勞動力在全社會範圍內各個用人單位之間的配置;

(3)勞動力資源的微觀配置:處理好勞動者利益和勞動效率的關係。

2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反之,每天15分鐘的安全早會,沒有計算在工作時間內,沒有為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3樓:格子裡兮

1、上班前15分鐘的工作安全會,如果計算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或者按照加班支付了加班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2、反之,每天15分鐘的安全早會,沒有計算在工作時間內,沒有為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不違反勞動法的,只要工作時長和休息時間符合要求就是不違法的,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5樓:海星de魔力

易法通解答: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因此,公司制定上班應提前15分鐘打卡否則要扣工資的規定涉及你們勞動者切身利益,若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且有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的,那該規章制度是不違法的,否則是違法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6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勞資問題解決專家樑偉權老師」認為:這個沒有符合不符合,關鍵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但是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經過工會或者職代會討論通過、員工簽名確認、規章制度內容必須合法,只要符合這三個,那麼公司的制度就可以起到約束作用。

7樓:匿名使用者

本身不違法。上班時間是由具有公司自主規定權利的公司規章制度決定的,只要是合情合理就可以由公司自行規定,像你說的情況,規定是九點半上班,實際是9點15上班。但是有多少公司都是要求9點甚至8點半上班呢。

可由公司自主規定的。

但是,你疑惑的地方可能潛在於另外一個問題 我注意到你是酒店行業,那麼下班時間是什麼時間?只要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長不超過48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就都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的。15分鐘應該不是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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