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到新公司,但有了另一家公司更好的OFFER 如果離職會有問

2021-05-04 08:20:58 字數 2431 閱讀 6248

1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式辭職的,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這樣的離職是沒有問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如果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2、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員工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員工的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員工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員工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因為按勞動法規定,公司聘用未解除勞務關係人員需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試用期員工,一般只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手續辦理也相對較簡單。

2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遇到像你一樣的問題。不過我覺得要看自己如何選擇,如果現在這家公司待遇、環境、人際等各方面都不錯的話,不要輕易離開。畢竟到一個新的環境還需要適應一段時間。

但是到新的公司不久,如果沒有合約問題,要離開是比較容易的。另一家公司有好的機會也不要輕易放棄,關鍵是看自己如何權衡。

3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不會

要看你合同怎麼籤的

收到offer已辦離職,但是新公司反悔了怎麼辦?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給予賠償。

offer的全稱是offer letter,漢語解釋為錄用信、錄取通知。

首先搞清楚一份標準的offer letter是民法上的「要約」。

聽起來比較晦澀,大家只需要知道它並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對用人單位而言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只要勞動者同意並符合offer letter中的約束條件,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offer letter中承諾的內容如期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offer letter未訂立勞動合同則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馬奇同意了要約並符合要約中的約束條件,而且因為公司已在入職通知書中就工作崗位、薪資、入職時間作出了明確的表示,馬克也根據相關要求做了入職準備。a公司取消對馬奇的錄用,使得馬奇還需另外再找工作,在客觀上的確給其造成了一定損失。所以a公司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離職與入職時間重合,新公司說拿到離職證明後再給我offer,但是我已經開始在新公司上班了。 5

5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協商,原來公司的這一個月是有《合同法》依據的,一個月前提交申請,但是如果是實習期就不需要了。

也就是說,這一個月,你應該還在原公司上班。

近期拿到新公司offer後對原公司提出離職,一個月交接後去新公司報道被告知職位取消,推薦我收入差很

6樓:匿名使用者

新公司有給正式的紙質或者郵件offer麼?如果有,而且上面寫清楚報道日期,崗位,工資,而你報道的時候他們又反悔我覺得應該可以仲裁,具體可以問下12333。如果他們只給了你口頭offer,那就比較棘手,可能沒辦法了

在上一家公司已經離職兩個月了,現在下家已接到新公司offer,但是我說目前還在職?

7樓:峰兄話人力

既然說在職了,就不需要馬上提供離職證明吧。

可以和新公司說,辦理入職手續時,會提供離職證明材料。

這段時間,與上一家公司聯絡,並辦理離職手續。

祝愉快@

8樓:荊萊

您別說謊話,還是實事求是地說更好些。有時候,為了掩蓋一個謊言,需要編造很多謊言,實在是不值得。

既讓新公司要求提供離職證明,您就儘快辦好離職證明,然後去新公司上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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