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與次債務人間債務應是明確的到期債權嗎

2021-04-20 09:01:07 字數 1367 閱讀 4374

1樓:北京儒德律師

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 內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

容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第3項要求即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間債務到期。未到期時,法律保護次債務人對於自己的債權的期限利益。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可以起訴次債務人嗎?

2樓:法律出版社_法訊網路

可以,但是對bai於超過債權人du

代位請求數額的債zhi權部分應dao當另行起訴。最高人民法院專《關於適用〈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 條規定,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

權訴訟中,如何判斷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確定的債權

3樓:催天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版條只提權到了:(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很明顯這裡並沒有要求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確定。

結合該《解釋》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可以看出司法解釋已經為不確定債權在庭審中確定化留下了操作空間。所以結論很明確:

僅憑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不確定這一點並不影響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

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的次債務人是誰

4樓:陳律師

次債務人,就是債務人的債務人。

一. 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原告是債權人,被告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

二. 債權人代位起訴,是一種法定的訴訟擔當,債權人所享有的訴訟實施權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

《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務人對債權人代位權有什麼要求,專屬債務人自身,不能行使代位權的債權有哪些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 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 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 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規定的代位權,應當滿足四個條件 1...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有哪些權利

抗辯權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一般不會影響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權利和利益。因為即使不行使代位權,他們也要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後,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等均可以對抗債權人。尤其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況下,次債務人不能以債權人與其無法律關係為由拒絕履行...

物上保證人對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是怎麼回事?最好舉例說明

追索權,又抄 稱償還請求權,是指襲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貨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款項的權利。也叫票據上的第二次權利。作為一種債權,票據權利由兩個請求權組成,當第一次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時可行使第二次請求權以資補救。這種制度體現樂票據法側重保護權利人以促進票據流通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