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對債權人代位權有什麼要求,專屬債務人自身,不能行使代位權的債權有哪些

2021-03-03 21:34:09 字數 4309 閱讀 1929

1樓:華律網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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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代位權,應當滿足四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其中,第2個條件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專屬債務人自身,不能行使代位權的債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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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債權人的代位權怎麼行使,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規定

4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債

權人行使代位權有幾種情形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物件。

關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權力的範圍,《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僅限於到期債權,過於狹窄,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該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效能。有鑑於此,對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到期債權為代位權行使的物件,應採取目的性擴張的方法加以解釋,主張可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包括:

(1)純粹的財產權利,如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基於無因管理而生的償還請求權,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消權,讓與權,清償受領權等

(2)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例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者撤銷權

(3)訴訟上的權利,例如,代為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訴訟上的權利。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行使代位權有什麼後果

1、對債權人本人的效力

對債權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因此,債權人可以直接從行使代位權所得利益中受償。

上述解釋第19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基於此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作預付的訴訟費用直接由次債務人負擔。

而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作支付的其他費用,如差旅費等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上述解釋第21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可見,代位權的行使以滿足債權人本人的債權為限度,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超出部分,債權人無權代債務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不足清償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不足部分,債權人無權要求第三人清償,只能另行起訴債務人。

2、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1)對於次債務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權的行使,對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不應有任何影響。次債務人的一切抗辯權均得對債權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第1款規定:

「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可向債權人主張。」

(2)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3、對債務人的效力

在訴訟中,債務人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如果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人民法院對代位權訴訟作出的終局裁判是否約束債務人,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債務人作為第三人蔘加了訴訟,則債務人受此裁判的約束,在將來的訴訟中不得提出與判決主文相悖的請求。

但是如果債務人未得到通知而沒有參加訴訟,因其沒有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未得陳述,因此,裁判對其沒有效力,如果債務人對裁判有異議,仍然可以另行起訴。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有哪些處分債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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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後,債務人能否對其債權進行處分,存在否定說與肯定說兩種觀點。持肯定說的學者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並非強制執行,不應對債務人處分其權利的行為進行限制。該觀點為大多數法國學者所採納。

持否定說的學者認為,代位權行使後,債務人不能再對其權利進行處分,以免妨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否則,一方面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另一方面是債務人拋棄、免除或轉讓其權利,代位權制度將無法發揮其作用。日本立法採納了本學說。

其非訟事件手續法第76條就裁判上代位進行了明文規定。我國和司法解釋對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債務人是否可以處分其權利沒有作規定。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應該借鑑日本立法,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對債務人處分其權利的行為進行限制。

1.依照合同法第73條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只能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而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須遵循嚴格的條件,在代位權的行使條件與方法上我國與法國的立法有很大的差異。

按照法國立法,債權人得行使債務人一切權利及訴權。債權人既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代位權,也可以通過直接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方式行使代位權,而且對代位權的行使沒有太多的限制。與此相適應,法國立法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後也沒有對債務人處分債權的行為進行太多的限制。

由於依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代位權,代位權行使的經濟成本較高,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其債權,容易導致債權人的代位權無法行使,既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又對債權人不公平。

2.代位權的行使,原因在於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次債務人也未主動履行債務,雙方均有過錯,尤其債務人往往有逃避債務履行的故意。

在目前債務人故意賴債不還,缺乏誠信的情況較為普遍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債務人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處分其債權,債務人極有可能利用法律規定的漏洞,故意放棄、轉讓其債權,逃避債務,使債權人根本無法在代位權訴訟中勝訴,也無法發揮代位權保全債權的功能。雖然代位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當債務人放棄其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以保護自己的權益,但這無疑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也增加了法院的負擔,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而且如果債務人故意將其債權有償轉讓他人或者延長債務的履行期限等,妨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債權人就不能申請撤銷,也沒有其他方法可以保障自己的債權。

如甲代位乙向乙的債務人丙追索到期債務,在甲提起代位權訴訟後,乙把其對丙的債權有償轉讓給丁,並把付款時間確定為兩年後,由於乙對丙不再享有債權,法院只能駁回甲的訴訟請求。在訴訟請求被駁回後,甲對乙的行為既不能申請撤銷(因為乙有償轉讓其債權行為,不符合行使撤銷權的條件),也不能馬上對丁行使代位權,因為乙對丁的債權尚未到期。在這種情況下,甲只有到兩年後乙對丁的債權到期且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時,才能再對債務人丁提起代位權訴訟,到那時乙故技重施,再將該債權轉讓出去,這樣甲永遠也不可能通過行使代位權保障自己的權益。

在司法實踐中,已經發生了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債務人轉讓債權,使債權人無法行使代位權的案例。在我國立法對代位權行使本身已經規定了嚴格條件的情況下,有必要規定進入代位權訴訟後,限制債務人對其債權的處分。但考慮到有時債務人處分其權利可能並不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對債務人處分其債權應留有餘地,故應規定經法院或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可以處分其債權。

這樣既可以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也可以適應各種具體的客觀情況的變化。

所謂代位權指的是什麼,代位權人是債務人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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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指債務人不行使債務人自己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使得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完全實現,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次債務人,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有哪些權利

抗辯權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一般不會影響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權利和利益。因為即使不行使代位權,他們也要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後,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等均可以對抗債權人。尤其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況下,次債務人不能以債權人與其無法律關係為由拒絕履行...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與次債務人間債務應是明確的到期債權嗎

是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 第十一條 內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 容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第3項要求即為債務...

公司債權人是什麼意思,債權人和債務人是什麼意思?

你好,在債的關係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隨著時代發展債權債務逐漸可以轉讓且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履行債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可以要求賠償。債權人單位可以是公民或法人和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