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區別

2021-03-20 04:19:28 字數 5601 閱讀 3710

1樓:媒力傳媒

一、 合營企業

企業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企業,即合營企業。

(一)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共有的控制。合營企業的特點是,合營各方均受到合營合同的限制和約束。

(二)一般在合營企業設立時,合營各方在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在所設立合營企業的重要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必須由合營各方均同意才能通過。

(三)約定可能體現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過在合營企業的章程中規定,也可以通過制定單獨的合同作出約定。

(四)共同控制的實質是通過合同約定建立起來的、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共有的控制。

(五)實務中,在確定是否構成共同控制時,一般可以考慮以下情況作為確定基礎。

1、任何一個合營方均不能單獨控制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2、涉及合營企業基本經營活動的決策需要各合營方一致同意。

3、各合營方可能通過合同或協議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個合營方對合營企業的日常活動進行管理,但其必須在各合營方已經一致同意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範圍內行使管理權。

二、 聯營企業

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即聯營企業。

(一)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二)實務中,較為常見的重大影響體現為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通過在被投資單位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的發言權實施重大影響。

(三)投資企業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於50%的表決權股份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形成重大影響。

三、 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會計核算

(一)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投資均採用權益法核算。

(二)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均不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當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則該被投資企業可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合營企業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該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決定。合營企業不同於聯營企業。

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不具有控制權;而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

2樓:

聯營公司是你出資比例佔該公司份額為20%~49.9999999%,反正是不到50%的比例,那你說的話,你的提議,人家只會參考,而合營,你佔得比例不多不少,剛好50%,你有一半的話語權,你只要不同意的事,公司肯定幹不了,這就是最根本的區別,絕對的白話,通熟易懂,希望可以幫到你

3樓:大雯子嘭

區別:合營企業:任何一個合營方均不能單獨控制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聯營企業: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共同點:

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投資均採用權益法核算。

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均不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聯營公司指由兩個或以上公司共同掌控的公司。根據公認的會計準則,若a公司對b公司的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但未達到有效控制的程度,b公司即是a公司的聯營公司。對聯營公司的持股通常在20%~50%之間。

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該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決定。

聯營公司和合營公司有哪些區別?

4樓:大雯子嘭

區別:合營企業:任何一個合營方均不能單獨控制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聯營企業: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共同點:

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投資均採用權益法核算。

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均不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聯營公司指由兩個或以上公司共同掌控的公司。根據公認的會計準則,若a公司對b公司的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但未達到有效控制的程度,b公司即是a公司的聯營公司。對聯營公司的持股通常在20%~50%之間。

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該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決定。

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和子公司一樣嗎? 如果不一樣他們有什麼區別。

5樓:魚樂

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當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則該被投資企業可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

合營企業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該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決定。

合營企業不同於聯營企業。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不具有控制權;而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

而子公司就是單獨控制了,也就是本企業可以控制其的生產經營決策

6樓:匿名使用者

聯營和合營的最根本區別是:站在本企業(股東之一)的角度,針對財務、經營決策方面的事項,如果本企業所持有的表決權不足以確保一項議案的通過,但足以否決一項議案的,則該被投資企業為合營企業;如果本企業所持有的表決權既不足以確保通過一項議案,也不足以否決一項議案,僅僅有參與決策的權力,則屬於聯營企業。

什麼是聯營公司、合營公司和聯營公司?三者之間有什麼聯絡及區別?

「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有什麼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一、 定義不同

企業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

控制的企業,即合營企業。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共有的控制。合營企業的特點是,合營各方均受到合營合同的限制和約束。

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即聯營企業。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二、權利不同

一般在合營企業設立時,合營各方在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在所設立合營企業的重要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必須由合營各方均同意才能通過。

投資企業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於50%的表決權股份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形成重大影響。

三、 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會計核算

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投資均採用權益法核算。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均不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擴充套件資料

淨額法可用於對兩個互為聯營企業的企業之間互相投資的會計處理。這個方法不考慮互相投資額,只考慮投資方在聯營企業享有的扣除由互相投資產生的股權收益後淨利潤的份額。

聯營企業不構成集團的一部分,因而其持有投資方的股份不是通常定義的「庫存股」。然而,以上結論並不依賴於將聯營企業的持股作為庫存股。

對於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應進行抵銷處理。同樣的程式也可以運用於權益法會計核算,結果與從權益中抵銷庫存股的會計處理相似,因而在確定每股收益時需扣除聯營企業之間交叉持股所對應的本企業股份數量。

集團在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中享有的份額是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該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股份之和。集團其他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所持有的股份不予考慮。

如果某一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擁有子公司、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採用權益法時考慮的損益、其他綜合收益以及淨資產則是該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財務報表中確認的部分,但是,在此之前為統一會計政策必須作相應調整。

8樓:林依然

一、 合營企業

企業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企業,即合營企業。

(一)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共有的控制。合營企業的特點是,合營各方均受到合營合同的限制和約束。

(二)一般在合營企業設立時,合營各方在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在所設立合營企業的重要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必須由合營各方均同意才能通過。

(三)約定可能體現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過在合營企業的章程中規定,也可以通過制定單獨的合同作出約定。

(四)共同控制的實質是通過合同約定建立起來的、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共有的控制。

(五)實務中,在確定是否構成共同控制時,一般可以考慮以下情況作為確定基礎。

1、任何一個合營方均不能單獨控制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2、涉及合營企業基本經營活動的決策需要各合營方一致同意。

3、各合營方可能通過合同或協議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個合營方對合營企業的日常活動進行管理,但其必須在各合營方已經一致同意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範圍內行使管理權。

二、 聯營企業

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即聯營企業。

(一)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二)實務中,較為常見的重大影響體現為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通過在被投資單位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的發言權實施重大影響。

(三)投資企業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於50%的表決權股份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形成重大影響。

三、 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會計核算

(一)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投資均採用權益法核算。

(二)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均不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有什麼區別

9樓:新院第一高富帥

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有以下兩項區別:

一、佔股份比

1、聯營企業

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

2、合營企業

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出資比例按照合同約定。

二、控制方法

1、聯營企業一般涉足於控制層面,分為母公司,子公司。

2、合營企業則是共同控制,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共同控制權。

擴充套件資料:

合營企業開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應注重經濟效益,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要求時才能被批准:

1、採用先進技術裝置和科學技術管理方法,能增加產品品種、提高產品質量和產量,節約能源和材料。

2、有利於企業技術改造,能做到投資少,見效快,收益大。

3、能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

4、能培訓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二、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1 有損國家主權的。

2 違反國家法律的。

3 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4 造成環境汙染的。

5 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能舉例說明一下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區別嗎,比如哪家公司和哪家

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聯營企業是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願 平等 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在聯營企業裡投資者對聯營企業有重大影響,持股比例一般在20 50 之間。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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