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的意義有哪些,破產跟破產重組是什麼意義

2021-03-19 00:17:28 字數 2359 閱讀 4606

1樓:掘金知產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債務人,通過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協商,並藉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係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式。破產重整制度作為公司破產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己為多數市場經濟國家採用。它的實施,對於彌補破產和解、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防範大公司破產帶來的社會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破產重整的優勢有哪些?

1、破產重整是法庭內的重組,因此具有強制性。也就是說,一旦法院受理了破產重整,所有的其他訴訟程式的執行都將中止,如欠債權人的錢可以暫時不還,甚至擔保債權人對擔保物的執行也將不被執行;

2、市場化特徵更突出,如破產重整提出方主體多元化,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不僅債務人、債權人可提出重整申請,債務人的股東可在一定條件下提出重整申請,再如新破產法引進了企業破產管理人制度,對促進重整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觀,充分保障破產債權人的利益都有著積極的作用;

3、重整措施多樣化,債務人可以靈活運用重整程式允許的多種措施達到恢復經營能力、清償債務、重組再生的目的,如不僅可採取延期償還或減免債務的方式,還可採取無償轉讓股份,核減或增加公司註冊資本,將債權轉化為股份,向特定物件定向發行新股或公司債券,轉讓營業、資產等方法;

2樓:幸運的楓陽

破產重整又稱公司重整,或直接稱之為重整。從破產法立法沿革來看,重整制度是繼破產清算、破產和解以後產生的一種新興制度,萌芽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迅速發展於20世紀20、30年代的資本主義經濟危機中。隨著社會本位立法理念在破產法領域的逐漸深化,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後,全球範圍內出現了一場破產法改革運動:

建立和完善以企業復興為目標的再建型債務清理制度——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與破產清算將債務人的財產公平的分配給債權人的立法旨意不同,其更側重於拯救身陷困境的債務人,實現企業再建,尤其是在預防大型企業破產方面作用突出。因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重整:重整,是指在企業無力償債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保護企業繼續經營,實現債務清理和企業調整,使之擺脫困境,走向復興的再建性債務清理制度。

破產跟破產重組是什麼意義

3樓:華律網

所謂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一旦申請獲得批准,則債權人就不能向破產企業催逼債務。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暫停支付債務本錢,只支付利息,削減無擔保的債權。

破產重組,最廣大的涵義包括企業倒閉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佈完全解體,資產全部變賣,進行償債。因而會產生一種企業淘汰方式的資產重組。

破產不只是企業倒閉、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組和調整。狹義的破產重組使企業依法進行財務整頓後存活下來。調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債權人以債務人進行的和解存活。

可見,重組和調整均是資不抵債而需要資產的企業,經過財務整頓,實現資本結構重組,以及經過領導班子的調整,生產、經營計劃的轉變,而獲得重生。

4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公司想上市,但因為有各種限制並不容易,所以只好藉助已經上市的頻臨破產的公司的殼,花少量的**到快速上市的目的。

怎麼理解破產重整的概念和特徵? 5

5樓:

所謂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一旦申請獲得批准,則債權人就不能向破產企業催逼債務。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暫停支付債務本錢,只支付利息,削減無擔保的債權。

特徵:1、 破產整頓是以避免債務人破產為目的的預防措施。它是在債務企業已經出現破產原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已經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的情況下,適用的拯救企業的法律手段。

2、 破產整頓必須依照法定程式,在法定期限進行。破產對整頓制度的適用條件,整頓的申請人,申請期限,整頓程式開始的條件,以及對整頓的監督、整頓的期限、整頓的終結鬲、終結方式、後果等各個階段或各方面的程式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違反這些程式,整頓就不能開始或正常的進行。

破產整頓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兩年期滿,無論整頓是否達到預期的目的,整頓即告終結。

3、 破產整頓以和解成立並生效為前提並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主持。被申請整頓的企業應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並經人民法院的認可。如和解不成立或者不被人民法院認可,則整頓不能開始。

如果在整頓期間出現違反或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者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則應予終結;根據現行破產法規規定和現行體制,部分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仍然是企業整頓的申請權人和主持人,企業的整頓活動由其直接領導和組織實施。

4、 破產整頓必須在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監督下進行。為了保證整頓在符合法院程式,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條件下執行,破產立法把整個整頓過程置於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雙重監督之下。

破產重整程式的程式發動,破產 重整 和解程式申請如何協調

一 公司出現 破產法 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二 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式。三 法院對 重整申請 進行審查。四 法院指定管理人。五 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六 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七 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八 進入重整期間後,...

企業破產重整程式,什麼是企業破產重整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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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的法律特徵有哪些,破產有哪些法律特徵

公司破產的法律特徵 破產是一種概括的執行程式,目的在於剝奪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務人對其全部財產的管理處分權,讓全體債權人取得公平受償的機會。它有以下特徵 1 破產是一種法定償債手段。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如何分配債務人的財產,如何滿足多個債權人的清償要求,非有法律之特別規定,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