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和破產重組分別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2022-02-06 00:18:15 字數 5300 閱讀 8361

1樓:華律網

破產清算與重整的主要區別在於: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均參與重整。

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一定情況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

破產清算程式中的管理人主要進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擔任的角色更像是監督人,對重整活動進行監督。3、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除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外,還可採取向重整者無償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經營或資產等方法。4、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5、重整程式具有強制性。6、債務人的職權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債務人可自行管理財產,負責制定、執行重整計劃。除非債務人存在破產欺詐、無經營能力等情況。在破產清算中,債務人不可管理其財產,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樓:張明君律師

區別有很多。

1、設立目的不同。前者在於挽救企業,後者在於使企業消滅;

2、價值功能不同,前者積極預防債務人破產,體現使破產企業財產增值的功能,後者體現的是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極地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

3、具體措施不同。前者採取一些保護性的措施,對企業的財產、債務及經營事務進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資、對債務履行的合意推遲和減免、企業的合併和分立等等,後者要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分配,主要有拍賣、強制變賣、折價**等措施;

4、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同。前者力圖使債務人復興,保留並提高企業的財產和營運價值,債權人自然能獲得更大的利益,後者中的債權人只能以債務人現有財產為限而受清償,而且財產變價可能使企業損失巨大,債權人最終能從破產財產中獲得的清償極為有限。

如能提供詳細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有什麼區別?

3樓:美好星空萬里

公司破產,也可能是破產重組,如果重組成功,有可能公司重生,如果重組不成功,就可能要進行破產清算。

破產重組(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都屬於破產程式。兩者的區別在於:

1、設立目的不同。

破產重組是挽救企業延續,破產清算使企業消滅後的程式。

2、價值功能不同。

破產重組的目的是積極預防債務人的破產,體現其財產增值的功能,而破產清算的目的是消極地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體現的是對破產後財產的分配功能。

3、具體措施不同。破產重組採取一些保護性的措施,對企業的財產(債務及所屬事務)進行必要的整合,而破產清算是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分配如拍賣、折價等。

4、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同。破產重組使債務人能夠在低谷中復興,使其改善提高後能獲得更大的利益,破產清算中的債權人只能以債務的形式分配財產,一般會使企業有損失。

擴充套件資料 

破產特徵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到期債務"是指已經到了履行還債義務期限的債務;"清償"是指全部償還;「不能清償」是指沒有按期清償的各種可能性。債務人資不抵債並不能當然認定為「不能清償」。

(2)存在多數債權人

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只需採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式即可。當存在多數債權人時,如採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式,由於債權人競相請求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可能造成部分債權人得不到償還或只得到少量償還的情況,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因而需要一種特殊的程式——破產程式,以保證各債權人的損益公平。

(3)債權人公平受償

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決定了債權人無法實現全部債務。而按照「同質債權、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須依照法定順序,按照同一比例,將債務人的財產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分配,以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償的債務

4樓:莫念v勿忘

您說的破產重組是經濟學術語,法律術語是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一樣屬於破產程式。

區別在於:

第一,設立目的不同。前者在於挽救企業,後者在於使企業消滅;

第二,價值功能不同,前者積極預防債務人破產,體現使破產企業財產增值的功能,後者體現的是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極地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

第三,具體措施不同。前者採取一些保護性的措施,對企業的財產、債務及經營事務進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資、對債務履行的合意推遲和減免、企業的合併和分立等等,後者要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分配,主要有拍賣、強制變賣、折價**等措施;

第四,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同。前者力圖使債務人復興,保留並提高企業的財產和營運價值,債權人自然能獲得更大的利益,後者中的債權人只能以債務人現有財產為限而受清償,而且財產變價可能使企業損失巨大,債權人最終能從破產財產中獲得的清償極為有限。

拓展資料:

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

通常,債權人們不得不同意經理們的重組方案。因為,一旦立刻讓企業破產,實施財產清算,企業的財產可能所剩無幾,而經過重組以後,企業有可能度過蕭條期,產生出豐厚的利潤。面對這兩種選擇,債權人很難不讓步。

破產重組,最廣義的涵義包括企業倒閉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佈完全解體,資產全部變賣,進行償債。因而會產生一種企業淘汰方式的資產重組。

破產不只是企業倒閉、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組和調整。狹義的破產重組使企業依法進行財務整頓後存活下來。調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債權人以及債務人進行的和解存活。

可見,重組和調整均是資不抵債而需要破產的企業,經過財務整頓,實現資本結構重組,以及經過領導班子的調整,生產、經營計劃的轉變,而獲得重生。這種破產重組與調整作用是:

一是有利於債權人避免在破產清算中因資不抵債而受損;

二是有利於職工防止企業解散引起的大量失業及其帶來的社會**;

三是有利於企業避免因破產而信譽受損。儘管如此,破產的清算形式仍是破產的主要形式,它促進了資產的流動、再配置和再組合,起著結構調整和扶優汰劣的作用。在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破產是市場經濟中一種正常現象,每年破產倒閉的企業動輒數十萬家。

但是,在中國市場經濟不發達,破產機制不完善,破產立法不健全的進行條件下,企業破產的難度相當大,甚至比企業兼併實施難度還要大的多。正因為如此,國家政策鼓勵「多兼併,少破產。」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

5樓:華律網

破產重組屬於破產程式。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

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公司破產,也可能是破產重組,如果重組成功,有可能公司重生,如果重組不成功,就可能要進行破產清算。公司破產要經以下法定程式:

(1)申請。(2)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布公告。

(3)和解破產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請或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額等事項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定後,終止破產程式的一種制度。(4) 宣告(5)清算: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6)破產終結。

6樓:國海**

你好,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的區別:

1、二者行為目的有差異

破產重組是對企業挽救的行為操作,操作的當,公司可以進行正常執行;一旦決定破產清算,企業完全沒有了存在的可能。

2、對其價值的態度有差異

破產重組的態度是積極預防債務人的破產,爭取實現各資產增值的現象;破產清算是消極地不再看好任何增值機會,且將財產進行債務人償還分配。

3、具體措施有差異

破產重組屬於採取保護性的措施,對企業的財產進行整合重組;破產清算是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分配如拍賣等。

4、債權人獲得利益差異

破產重組如果使公司重回正軌,那麼債務人在之後則可以獲得更高的利益;破產清算中的債權人只能以債務的形式分配財產,有時甚至發生虧損的可能。

7樓:未來法律

您好,1,重組並不是法律概念,不是必須在公司破產後才能進行,是在公司經營出現困難時,經營管理人可以自主選擇進行重組,目的是保護公司的經營秩序。

(1)重組是公司本身主動的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行為,或者是公司引入第三方資金以挽救公司經營

(2)重組方式通常包括:收購兼併,股權轉讓,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資產置換等

(3)重組失敗,公司可以再行制定其他重組方案或者引入其他資金,並不表示公司必然破產

2,重整屬於法律上公司破產後的救濟措施之一,目前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1)重整是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後,由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向法院申請

(2)重整計劃是由債務人提出後,由債權人會議決定是否通過實行

(3)如果重整計劃未通過,則意味公司進行破產程式

8樓:張明君律師

區別有很多。

1、設立目的不同。前者在於挽救企業,後者在於使企業消滅;

2、價

值功能不同,前者積極預防債務人破產,體現使破產企業財產增值的功能,後者體現的是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極地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

3、具體措施不同。前者採取一些保護性的措施,對企業的財產、債務及經營事務進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資、對債務履行的合意推遲和減免、企業的合併和分立等等,後者要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分配,主要有拍賣、強制變賣、折價**等措施;

4、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同。前者力圖使債務人復興,保留並提高企業的財產和營運價值,債權人自然能獲得更大的利益,後者中的債權人只能以債務人現有財產為限而受清償,而且財產變價可能使企業損失巨大,債權人最終能從破產財產中獲得的清償極為有限。

如能提供詳細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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