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程式的程式發動,破產 重整 和解程式申請如何協調

2021-08-04 16:18:55 字數 1446 閱讀 8327

1樓:華律網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式。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八、進入重整期間後,經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十、法院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十一、《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十二、《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執行。

十三、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式。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2樓:強少

按照新破產法的規定,重整程式的申請人分為兩種情況:

(1)破產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請,可以由債務人或者債權人提出。

(2)破產案件受理後,破產宣告前的後續重整申請,初始申請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可以債務人或者持有債務人註冊資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數名出資人提出。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破產法的規定的,應當裁定許可債務人進行重整並予以公告。

破產、重整、和解程式申請如何協調

3樓:手機使用者

該申請權

來的提起是有條件的,源其法律依據是新企業破bai產法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

du根據當事人的申請zhi目的和法律規定進dao行審查,決定債務人進入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程式。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和解。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同時存在不同主體分別申請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的,人民法院應按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的先後次序裁定受理何種程式申請。另需要注意,在債務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同時,當事人不得申請在重整、和解之間轉換程式。

企業破產重整程式,什麼是企業破產重整程式

一 公司出現 破產法 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二 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式。三 法院對 重整申請 進行審查。四 法院指定管理人。五 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六 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七 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八 進入重整期間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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