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尊重事實嗎,法律事實和法律事件的區別

2021-03-12 01:55:59 字數 4388 閱讀 3369

1樓:草民學法

1、「以事實抄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bai法律在民事或行政訴訟之du中定紛止爭zhi、在刑事案件之中對於dao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客觀依據。

因此,法律必定尊重事實。

2、在司法程式之中的法庭調查環節,就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刑事、行政或民事審判合議庭遞交證據,說明真相的重要環節。

但是,當事人需要明白一點,客觀事實與當事人能夠證明的客觀事實未必一致,所以當舉證不利的時候,往往會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該不利後果,因此,在現今的法律社會,每一個人都應當有證據意識。只有這樣,當己方意欲維權之時,才能將客觀事實還原給人民法院,並取得理想的判決結果。

3、對於刑事案件而言,負有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舉證責任的一方為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辯護人一方可以就檢方所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與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之間的關聯性、證據能否證明或能夠足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充分發表己方的觀點,這亦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的法定權利。

綜上所述,無論從各個角度來看,法律都是尊重事實的,只要當事人能夠準確的拿捏住在法庭調查之中舉證、質證的原則和方法,便可以有效的維護己方的合法權利。

2樓:sb中的戰鬥機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3樓:天涯明月

法律尊重證據證明的事實

對現在的律師而言,尊重事實真相與為當事人辯護哪個更重要?

4樓:李右丞

尊重事bai實真相也是律師du的職業道德之一,但是zhi應當從屬

dao與維護當事人回

的權益。這個原則在答法治比較成熟的國家是無可置疑的法律原則,在我國很多時候不易被人接受。律師的身份是民間性的,非**性的,不承擔司法機關所從事的查明事實的義務和職責,也沒有這個能力。

在事實真相與當事人利益相沖突時,律師應毫不猶豫選擇後者。當然,這裡要求的是律師不主動損害當事人利益,並非要求律師屈從當事人意志去謀求非法利益。舉個例子,會見被告人時被告陳述了其他違法犯罪事實,那麼律師不能向司法機關舉報,但律師也不能為被告人去銷燬該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5樓:找法網律師

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是法律人執業的基本準則,律師也應當遵守這一準則。

為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是律師的職責,當然,如果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與事實和法律不符,律師可以拒絕辯護。

6樓:匿名使用者

律師是為抄了賺錢,不賺錢是不幹的,所以,現在很多律師都是給了錢,就不擇手段的為當事人辯護,當然,這個辯護,也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辯護,也是合法的,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根據法律辯護的,不是想怎麼辯護就怎麼辯護,他們總是拿出種種理由辯解,以求勝算。對於事實存在的東西,會想辦法辯解,開脫,是職業所在,並不僅僅是道德問題,如果都不為當事人做辯護,誰還聘請律師幹啥呢?

7樓:女神好閃亮

現在律師界都挺黑暗,人都是為錢

8樓:匿名使用者

金錢社會,道德無底線。

不要說職業道德了,任何道德,有幾個人還在守?

法律事實和法律事件的區別

9樓:中顧法律網

法律事實是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法律規範本身並不能直接引起具體法律關係的出現,只有當法律規範的假定所規定的情況出現時,才會引起具體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法律事實通常可以分為兩類:①法律事件,指能導致一定法律後果,而又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事件。如出生、死亡、風暴、洪水、**等。

這些事件都能在法律上導致一定權利和義務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例如人的死亡引起財產繼承關係的產生和婚姻關係的消滅。②法律行為,指能發生法律效力的根據人們意志所為的行為。

包括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由此可知,二者是總體和部分的關係。通常在我們的學習中,比較傾向於比較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之間的區別,這要考查比較有實際價值。

10樓:南北

1.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法律事件是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

2.法律事實的一個主要特徵,它必須符合法律規範邏輯結構中假定的情況。只有當這種假定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人們才有可能依據法律規範使法律關係得以產生、變更和消滅。

3.法律事件又分成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前者如社會革命戰爭等,後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災害等,這兩種事件對於特定的法律關係主體而言,都是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事件。

4.由於這些事件的出現,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就有可能產生,也有可能發生變更,甚至完全歸於消滅。

法律行為是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所進行的活動,是有意識的活動,在做某事之前事先進行思考。表意行為包括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

事實行為理解為做某事之前沒有經過事先的思考,做的事情能夠產生法律效果,如撿到500萬元,事先根本沒有思考,但是撿到500萬,就與失主構成了返還財產的法律關係。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法律事件、事實行為的區別:‍

1.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其中行為還包括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事件和行為的根本區別是當事人有沒有意志、意思表示的內容。‍

2.法律事件‍

是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支配的一種事實,跟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無關,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認為事件。

注:是當事人的意志。

(1)自然事件:與人的意志完全無關。如打雷颳風下雨、**海嘯。

(2)人為事件:與人的意志有關係,但是當事人控制不了。如戰爭、罷工、動亂。

(戰爭是人挑起來的,但是當事人無法控制,若今天簽了一份合同,明天戰爭了,合同當事人都控制不了戰爭,合同約定的事項無法實現,那麼這是法律事件,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3.法律行為包括表意行為(法律行為)和非表意行為(事實行為)。

(1)法律行為(表意行為是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所進行的活動,是有意識的活動,在做某事之前事先進行思考。表意行為包括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

(2)事實行為(不表意行為)理解為做某事之前沒有經過事先的思考,做的事情能夠產生法律效果,如撿到500萬元,事先根本沒有思考,但是撿到500萬,就與失主構成了返還財產的法律關係。

法律上事實行為包括: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撿到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先佔、創作等。

12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事實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2)法律事件具有客觀性,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如自然災害、戰爭等;

(3)法律事實具有主觀性。

法律事實:

就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法律事實的一個主要特徵,它必須符合法律規範邏輯結構中假定的情況。只有當這種假定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人們才有可能依據法律規範使法律關係得以產生、變更和消滅

法律事件:

是指法律事實的一種。不依權利主體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和客觀現象。大部分是自然現象。如時間的流逝、自然災害、人的死亡和出生等

法律事件又分成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前者如社會革命戰爭等,後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災害等,這兩種事件對於特定的法律關係主體而言,都是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事件。但由於這些事件的出現,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就有可能產生,也有可能發生變更,甚至完全歸於消滅

參考與《法理學》教材

13樓:維納斯之幻翼

法律事實和法律事件的區別,法律事實的話是有證據的,法律事件是指一件事發生,但是還沒有正確的確鑿的證據

14樓:匿名使用者

通俗而言,事實就是發生了法律事實,比如兩個人坐下來簽了合同,合同這是法律事實。

事件就是人沒法控制,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比如革命。

1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自然的與法律相關的事件以及因人為產生的與法律相關的行為都是法律事實,前者是一種結果,後者是一種狀態。法律行為可以引發法律事件,進而形成一種法律事實。

如偷盜是一種法律行為,某人被盜是一個法律事件,之後某某行使的偷盜行為、某人被盜以及盜後某某被抓的事件,都已成為一個法律事實。

1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事實的種類。主要有兩種: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1)法律事件是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

法律事件可以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

(2)法律行為可以作為法律事實而存在,能夠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和消滅。行為可劃分為善意行為、合法行為與惡意行為、違法行為。

在研究法律事實問題,還應當看到複雜的現象:

①同一法律事實可以引起多種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②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引起同一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

在法學上,人們常常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實事所構成的一個相關的整體,稱為「事實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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