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違約金的問題法律方面

2021-03-07 23:36:43 字數 1269 閱讀 7629

1樓:匿名使用者

經查,在勞動法有一個解釋中明確提到如果發生公司分立合併的情況,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平等協商來重新簽訂合同。

所以,如果h不簽訂的話,可以不支付違約金

勞動部勞部發[1995] 309號檔案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違約金的約定是違反勞動法的,什麼時候提出辭職都不應當承擔違約金責任。因為《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唯一的 限制條件是提前一個月通知(是通知,不是申請)用人單位。

即將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將這一規定細化,規定不得以違約金的形式限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你只要想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提前一個月b公司,因為,h公司的權利義務被b公司繼受,他現在是合法的用工單位。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

一、勞動合同違約金支付的條件

實踐中,違約金的支付條件一般限定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範圍內。

本問題就屬於前一種即勞動合同期限未到,未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也無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現,一方當事人卻要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該支付違約金,以及如何支付。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且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沒有顯失公平的情況,違約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還有《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遼寧省勞動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等,都對違約金作了類似的規定。

但是2023年5月1日起實行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率先對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作了特別規定。《條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的,只限於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於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資購房的勞動者。

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規定一般員工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作了類似的規定。

二違約金的數額

違約金的數額設定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根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因素合理確定。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髮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

參考資料

關於違約金的問題

根據 勞動合同法 規定,用人單位出資讓勞動者去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違約金,但金額最高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支出的培訓費用,且按約定期限逐年遞減。因為你單位安排的進修是免費的,所以你辭職無需退還單位任何費用,只要按照 勞動合同法 規定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辭職就行。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規定關於培訓費用的條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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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法違約金的規定是,如果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或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要按約定支付給單位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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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亦稱違約罰款,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這種民事責任形式只有在合同當事人有約定或法律有直接規定時才能適用,當事人一方不能自行規定所謂違約金。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違反本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徑自約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期限的違約金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