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和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是否矛盾呢

2021-03-04 09:32:43 字數 3578 閱讀 8097

1樓:篤定資源

不矛盾,兩者適用情況不同,具體解釋如下:

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這一原

則要求新的法律(注意這裡的新法通常是指實體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不發生效力,「老的按老規矩辦、新的按新規矩辦」,不能搞「秋後算賬」。

【舉例】10年前做a事件不受任何限制,此時則不存在違法之說.但是10年後的今天法律規定了,誰做了a事件就必須要拘留15天.這個時候,如果我以前做過a事件是沒罪,但是如果我在該項法律條文生效後做了a事件,那我就是要被拘留了。

2.新法優於舊法:是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是事件發生時,新法與舊法都已經頒佈了。新法與舊法對此都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新法。

【舉例】李某在2023年3月28日取得當月工資,在3月發放工資,計算個稅,扣除2000元,這體現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因為在2023年2月29日以前扣除的是1600元。

擴充套件內容:

新法、舊法適用的法理依據:

新舊法的區分是以法律生效的時間為標準確立的。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規定在先生效的,我們稱之為先法或舊法;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規定在後生效的,我們稱之為新法或後法。

一切法律都是根據當時的社會關係狀況制定的,隨著社會關係的發展變化,法律規範也需要不斷地修改或更新。法的修改或更新有許多不同的方式,有的是制定了新法律取代舊法律,有的是在相關的法律中作了重新規定,有些法律規範被明確宣佈廢止,有的沒有明確。

2樓:季晴

不矛盾。理由如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要求新實體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不發生效力。而新法優於舊法,是針對同一案件有不同法則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

拓展資料

新法優於舊法,是同一事項(過去賣東西和現在賣東西,現在按新規定)有不同的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是事件發生時,新法與舊法都已經頒佈了。新法與舊法對此都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新法。

舉例:李某在08年3月28日取得當月工資,在3月發放工資,計算個稅,扣除2000元,這體現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在2023年2月29日以前扣除的是1600元。

法律不溯及既往:這一原則要求新的法律(注意這裡的新法通常是指實體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以前的事)不發生效力,「老的按老規矩辦、新的按新規矩辦」,不能搞「秋後算賬」。

例如:10年前做a事件不受任何限制,此時則不存在違法之說.但是10年後的今天法律規定了,誰做了a事件就必須要拘留15天.這個時候,如果我以前做過a事件是沒罪,但是如果我在該項法律條文生效後,那我就是要被拘留了。

可以這樣理解,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中,實體從舊即體現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程式從新即體現了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新法生效,舊法廢止。需考慮「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法的適用原則上應適用行為發生時的法。「實體從舊,程式從新」;新法不能用於處理舊的事情即「法不溯及既往」;不能要求過去的人遵守未來還沒有制定的法。

法不溯及既往有三項例外:新法明確規定溯及既往且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統一出臺的稅收政策,由下級機關就個別標準作出規定,造成個別標準溯及既往;行政處罰從舊兼從輕。

新法生效,舊法仍有效,但新舊法部分規定不一致。既要考慮「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針對舊事),也要考慮新法優於舊法原則(針對新事)。

新法優於舊法,但如果新法有除外規定的,仍適用除外範圍內的舊法。此外,下位的新法不具有廢止上位的舊法的效力。

《行政強制法》中的規範基本上屬於程式法,因此,按照「實體從舊,程式從新」規則,從2023年1月1日起,開展行政強制活動一律適用該法,而不論查處違法行為發生在何時。

《行政強制法》相對於《稅收徵管法》而言屬於新法,按照「新法優於舊法」原則。《行政強制法》也應優先於《稅收徵管法》適用,兩者規定不一致時,原則上適用《行政強制法》。除非《行政強制法》本身有除外規定。

3樓:千瀲疏影

不矛盾。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新的法律(注意這裡的新法通常是指實體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不發生效力,「老的按老規矩辦、新的按新規矩辦」,不能搞「秋後算賬」。

新法優於舊法,是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是事件發生時,新法與舊法都已經頒佈了。新法與舊法對此都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新法。

兩者的應用注意事項:

法不溯及既往有三項例外:新法明確規定溯及既往且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統一出臺的稅收政策,由下級機關就個別標準作出規定,造成個別標準溯及既往;行政處罰從舊兼從輕。

新法優於舊法,但如果新法有除外規定的,仍適用除外範圍內的舊法。此外,下位的新法不具有廢止上位的舊法的效力。

更多關於資訊:黑龍江法院網_法不溯及既往和從舊兼從輕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屬於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嗎

4樓:劉小胖

不是。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規範之間的情況是不同的。就有關侵權、違約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原則。

歸責原則是指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公平責任等原則。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基本原則,因為不能要求人們遵從事後法。

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並非絕對。目前各國採用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也可以把這個原則稱為「有利原則」,它同樣具有其正當性或合理性基礎。

故此abc是正確的。法律責任的規則原則包括責任法定原則、公正原則、效益原則和合理性原則,並沒有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5樓:房地產律師許濤

歸責原則是指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公平責任等原則。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基本原則,因為我們不能要求人們遵從事後法。

司法解釋是否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6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解釋是否具有溯及力,具體的條文規定是沒有的,要看解釋本身的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本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1日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這就意味著證據規則不具有溯及力;而《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本解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1日後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這就意味著發生在解釋之前的行為,只要是在解釋實行之後進行訴訟的,就適用解釋的規定,因此該解釋是具有溯及力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解釋不存在這種問題

因為司法解釋是對法律的條文的文理.論理做出解釋這就意味著法律條文原義如此,這跟法律頒佈以前和以後是沒有關係的所以司法解釋當然對解釋之前所發生的行為具有溯及力

8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解釋是否具有溯及既往力,主要是看他解釋的法律條文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上學的時候老師是這麼說的

9樓:立場子

司法解釋一般不具有溯及既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定,第八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1日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 本解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1日後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不用再說了吧。

10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解釋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法律的規定適用於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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