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溯及既往是不是說法律對它生效以前的未經審判或審判尚未確定

2021-04-21 23:54:32 字數 3886 閱讀 8145

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這麼說吧,若法律生效前,未經判決的案件,依當時的法律處罰為輕時,該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這樣,不過有些會有溯及力。但都會說明的

法律中溯及力是什麼意思,為什麼刑法沒有溯及力,它主要用在那些法律中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溯及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 新的民事法律頒佈實施以後,對其生效之前發生而未依司法程式裁判的民事關係同樣適用的效力。

民法溯及既往,必須要由國家的法律作出明確規定,或者由有權解釋法律的機關作出解釋,這種法律規定或解釋,是不溯及既往原則下的例外規定。

刑法我國採用的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

4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學來看,溯及力是指,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其指定的範圍(時間與空間)內有對民事法律行為等行為的有無效力是否合法的決定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溯及力。

對於刑法的溯及力,各國採取不同的原則,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1)從舊原則,即刑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2)從新原則,即新法對於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具有溯及力。(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時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依照舊法處理。

(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依新法處理。

從舊兼從輕原則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適應實際的需要,為絕大多數國家刑法所採,因此我國也採用此原則。溯及力一般應用在民事法律的領域。

5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說,國家不能以明天的法來要求你今天的行為

6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新公佈的法律對 以前所做的事情 適用與否。我國刑法也有溯及力, 是從舊兼從輕原則。

法律溯及力的原則有( )

7樓:匿名使用者

1.對於刑法的溯及力,各國採取不同的原則,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

(1)從舊原則,即刑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

(2)從新原則,即刑法對於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具有溯及力。

(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時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依照舊法處理。

(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依新法處理。

2.上述諸種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適應實際的需要,為絕大多數國家刑法所採,我國刑法亦採此原則。

3.法律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就現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採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溯及力。

8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目前刑法一般是從舊兼從輕原則,還有其他的特例,如著作權法對權利保護期具有溯及力。

如果是多選題的話就是abcd都有

9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中國的刑法溯及力規則是從舊兼從輕

10樓:匿名使用者

abcd

我們國家大陸地區是d

為什麼刑法不能溯及既往,而刑事訴訟法可以溯及既往?

11樓:刑事案件諮詢

刑法不溯及既往,即刑法不得對它施行前發生的行為起到追及的效力,現行刑法不對其施行前的行為適用。因為行為人不可能未卜先知將來的刑法會怎麼規定,所以法律不能要求人們遵守將來可能施行的法律,

對於刑法的溯及力,各國採取不同的原則,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

(1)從舊原則,即刑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

(2)從新原則,即新法對於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具有溯及力。

(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時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依照舊法處理。

(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依新法處理。

上述諸種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適應實際的需要,為絕大多數國家刑法所採,我國刑法亦採此原則。我國修訂後的刑法典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根據這一規定,對於2023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2023年10月1日修訂刑法生效前實施的行為,應按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當時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現行刑法認為是犯罪的,只能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現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對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規定為犯罪為由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當時的刑法認為是犯罪,但現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則應適用現行刑法,即現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當時的刑法和現行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並且按照現行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即從舊兼從輕原則所指的從舊。但是,如果當時的刑法處刑比現行刑法要重,則適用現行刑法。

此即從輕原則的體現。

4.如果根據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了生效的判決的,該判決繼續有效。即使按現行刑法的規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處刑較當時的刑法要輕,也不例外。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適用當時的刑法。

對一種行為刑法的溯及適用,只限於未經審理或者雖經審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場合;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應根據刑法的規定加以改變,以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在貫徹從舊兼從輕原則時,還涉及如何對跨越新舊刑法的繼續、連續行為適用法律的問題。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關於檢察工作中具體適用修訂刑法典第12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指出:對於發生在2023年9月30日以前、2023年10月1日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修訂刑法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但行為連續或者繼續到2023年10月1日以後的,對10月1日以後構成犯罪的行為適用修訂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類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覆》也指出:「對於開始於2023年9月30日以前,繼續或者連續到2023年10月1日以後的行為,以及在2023年10月1日前後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訂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並且應當追訴,按照下列原則決定如何適用法律:1.

對於開始於2023年9月30日以前,繼續到2023年10月1日以後終了的繼續犯罪,應當適用修訂刑法典一併進行追訴。2.對於開始於1997 年9月30日以前,繼續到2023年10月1日以後終了的連續犯罪,或者在2023年10月1日前後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罪,其中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均沒有變化的,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併進行追訴;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已經變化的,也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併進行追訴,但是修訂刑法比原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和情節較為嚴格,或者法定刑較重的,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

」如果刑法可以溯及既往,社會就亂套了,不符合中國國情

12樓:黎長卿

因為刑法涉及的是定罪量刑問題i,事關人的人身自由,財產甚至生命問題,而刑事訴訟法涉及的只是保障刑法實現的程式問題

13樓:匿名使用者

實體法與程式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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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矛盾,兩者適用情況不同,具體解釋如下 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這一原 則要求新的法律 注意這裡的新法通常是指實體法 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不發生效力,老的按老規矩辦 新的按新規矩辦 不能搞 秋後算賬 舉例 10年前做a事件不受任何限制,此時則不存在違法之說 但是10年後的今天法律規定了,誰做了a事件就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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