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中土地增值稅的加計扣除問題

2021-03-04 09:23:58 字數 3993 閱讀 4007

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能。說白了按260萬的20%計稅就是52萬

土地增值稅的扣除專案中的加計扣除什麼時候需要加計扣除,什麼時候不需要?

2樓:匿名使用者

房地產企業加計扣除,非房地產企業不加計扣除。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3樓:匿名使用者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新建住房並銷售,要加計扣除其土地開發與成本。

除此之外,不加計

誰能告訴我,在土地增值稅中 可以扣除專案中,的「加計扣除」是什麼意思。可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4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專案包括以下五項: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專案。分析上述五項扣除專案,前四項是納稅人實際發生並有準確數字的,但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專案卻不是企業實際發生的專案,而是計算土地增值稅中的一項特殊加計扣除專案。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六款規定,該扣除專案為「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之和的20%。

加計扣除專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享受。一是必須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從事房地產開發納稅人」不僅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還包括其他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和個人;二是必須實際從事了房地產開發業務,對只從事房地產二手轉讓的企業,不得減除加計扣除專案。

【例題】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其新建商品房一幢,取得銷售收入1.4億元,已知該公司支付與商品房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費及開發成本合計為4800萬元,該公司沒有按房地產專案計算分攤銀行借款利息,該商品房所在地的省**規定計徵土地增值稅時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比例為10%,銷售商品房繳納有關稅金770萬元。該公司銷售商品房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

a.2256.5萬元

b.2445.5萬元

c.3070.5萬元

d.3080.5萬元

【答案】b

【解析】銷售收入=14000(萬元),

扣除專案合計=土地使用權費及開發成本4800 +房地產開發費用4800×10%+相關稅金770+加計扣除費用4800×20%=4800+480+770+960=7010(萬元),

土地增值額=14000-7010=6990(萬元),

增值額與扣除專案比例=6990/7010=99.71%< 100%,

土地增值稅額=6990×40%-7010×5%=2445.50(萬元)。

5樓:天青色

也就是你的(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成本)*1.1就是你的全部扣除額

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加計扣除基數?

6樓:

根據土地增值稅來條例及其實源

施細則的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在計算增值額時,除可扣除有關成本費用外,還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三項支出之和加計20%的扣除。建造普通標準住宅**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包括20%加計扣除部分)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7樓:大平

(土地成本+開發成本)*20%。另外還有就是貸款利息的兩種扣除選擇!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土地增值稅bai條例及其實

du施細則的規

zhi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

dao納稅人,在計算增值額

回時,除可扣答除有關成本費用外,還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三項支出之和加計20%的扣除。建造普通標準住宅**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包括20%加計扣除部分)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 土地增值稅 為什麼加計扣除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令第138號)636f7079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431353930第六條規定: 「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專案: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專案。」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專案,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增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專案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增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徵用費、耕地佔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淨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專案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汙、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專案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週轉房攤銷等。

(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擴充套件資料

加計扣除是2023年出臺的檔案,原先的目的是為了降低房地產行業的稅收,降低房價,但是沒起作用。

根據土地增值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在計算增值額時,除可扣除有關成本費用外,還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三項支出之和加計20%的扣除。建造普通標準住宅**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包括20%加計扣除部分)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增稅加計20%扣除是有以下意思:

我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由於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繁多,核算比較麻煩,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特別是加計20%的扣除時,需要特別注意。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費用,不包括**以各種形式減免或者返還的金額。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款,應以納稅人實際支付土地出讓金減去因受讓該宗土地時**以各種形式支付給納稅人的經濟利益。

按照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上支出在「開發成本」中列支,收到返還的上述資金應衝減開發成本,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將上述實際支付的**代收費用從「開發成本」調入「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專案」,不享受加計20%扣除的優惠。

10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應該只有住宅才有加計扣除的,可以詳見土地增值稅的相關稅法規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加計扣除是2023年出臺的檔案,原先的目的是為了降低房地產行業的稅收,版降低房價,但是沒起權作用。

根據土地增值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在計算增值額時,除可扣除有關成本費用外,還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三項支出之和加計20%的扣除。建造普通標準住宅**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包括20%加計扣除部分)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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