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關於處罰程式的規定,論述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程式

2021-03-03 22:26:35 字數 6100 閱讀 3298

1樓:沙漠也長草

第一節 簡易程式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 一般程式

第三十六條 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三節 聽證程式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稽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論述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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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程式簡介

行政處罰程式,是指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在作出處罰決定和執行處罰決定過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驟和方式,包括處罰決定程式和處罰執行程式。行政處罰程式是國家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給行政相對人提供發表意見和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處罰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式。行政處罰程式的制定在我國是改革開放的產物,是尊重和保護人權的重要體現。

《行政處罰法》在第五章中分別規定了「簡易程式」「一般程式」和「聽證程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簡易程式,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了一般程式,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了聽證程式。

(一)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

1、表明身份。它是表明處罰主體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續,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或委託書。

2、說明處罰理由。執法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說明其違法行為的事實,說明其違反的法律規範和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3、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辯,執法人員要予以全面的口頭答辯,使當事人心服口服。

4、製作筆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客觀狀態當場製作筆錄。

5、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

1、立案。行政主體通過行政檢查監督發現行政相對方個人、組織實施了違法行為,或者通過受理公民的申訴、控告、舉報,或由其他資訊渠道知悉相對方實施了違法行為,應先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3、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4、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並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5、做出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法》三十

八、三十

九、四十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式

1、聽證程式的概念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式,不是一種與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並列的獨立、完整的行政處罰程式,而只是普通程式中的一道特殊環節,它是指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在違法案件調查承辦人員一方的參加下,由行政機關專門人員主持聽取當事人申辯、質疑和意見,進一步核實和查清真相,以保證處理結果合法、公正的一種程式。

2、聽證程式的組織

(1)聽證的申請與決定。當事人要求挺正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這是啟動聽證的必要程式。

(2)聽政通知。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聽證的決定後,應當在聽證開始的七日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當事人舉行挺正的時間、地點和其他有關事項,以便當事人作充分準備在聽證會上申辯和質證。

(3)聽證的形式。除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祕密國際祕密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

(4)舉行聽證會。舉行聽證時,首先由主持人宣佈聽證會 、聽證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然後由調查取證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針對被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經過調查取證人員與當事人的相互辯論,由聽證主持人宣佈辯論結束後,當事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最後由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會結束。

(5)製作聽證筆錄。對在聽證會中出示的材料、當事人的陳述以及辯論等過程,應當製作筆錄,交付當事人、證人等有關參加或向他們宣讀。

「缺少程式的執法是不公正的執法。《行政處罰法》中處罰程式的制定,即「簡易程 、序」「一般程式」和「聽證程式」,一改以往重實體輕程式的做法,在程式上進一步強調了程式性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是我國行政法律制度的進步,其實質是尊重行政相對人的意見。特別是有關表明身份、說明理由、告知權利、聽證、迴避、合議等行政法律的許多重要程式制度,使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前,有義務告知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和理由,行政相對人有權就處罰的事實和適用法律表達意見、提供反駁證據。

行政機關有義務聽取和採納合理的意見,使行政機關通過公開、民主的方式達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二、行政處罰程式的雙重保障作用

行政處罰程式作為行政程式在行政處罰領域的特殊運用,十分典型地體現了其對民主和效率的雙重保護功能以及它在處罰權與公民權之間的平衡與調和作用。一方面,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是行政權居於主導地位的過程,公民在強大的行政機關面前顯得十分弱小。因此,為了在處罰權與公民權之間設定一個援衝地帶,在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中摻入一定的民主因素和建立某種事前制約機制,行政處罰程式保障公民權利的功能就顯得十分重要。

另一方面,行政處罰的實證過程又是一個迅速執法的過程,違法行為應當儘快予以追究,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應當始終處於確定和穩定狀態。因此,行政處罰程式又必須具有促進行政效率的功能。正如美國一名行政法學家所言:

「行政程式最基本的任務是如何設計一項制度既使行政機關 」官僚武斷和伸手過長的危險減少到最低限度,又保證其能夠靈活有效地進行管理。

(一)政處罰程式保障民主的功能主要通過平等原則、公開原則、公正原則來體現:

1.平等原則。行政處罰程式的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在程式階段不僅法律地位平等,而且法律地位趨向對等,以使相對一方從純粹的處罰物件變為可以利用其程式權利抗衡處罰機關的主體,從單純的被動者變為一定條件下的主動者,從而在一定程式上平衡雙方在實體階段法律地位嚴重不對等造成的巨大反差。

平等原則根本的特徵是弱化了處罰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之間的處罰-服從關係,確立了相對一方以某種方式參與處罰的實施過程,並有可能申訴自己的不同意見的機制,減少了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處罰的可能性。平等原則是保證處罰結果公正合法的基本前提。聽證程式、申請回避程式、要求告知程式等即集中體現了平等原則的特徵。

2.公開原則。行政處罰程式的公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增加行政活動的開放度和透明度,讓相對一方瞭解行政處罰的全過程以及處罰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救濟途徑等,以確認自己是否違法以及處罰是否合法。

公開原則是保證處罰結果公正合理的必備條件。只有當被處罰者知道處罰過程,能判斷處罰是否正確,並自覺地履行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才有力量。

3.公正原則。行政處罰程式的公正原則要求在實施處罰的每一個環節、步驟和方法上都以公正為核心,以保證行政處罰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公正原則既是行政處罰程式的出發點,又是其歸宿。英國的韋德教授認為,行政行為的合理主義和行政程式的公正主義是行政法的「兩根支柱,這無疑是極有見地的見解。英美行政法中的」正當程式「理論之所以較為發達,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顯然是與人們普遍重視行政程式有關。

行政程式的公正原則既包容了平等原則和公開原則的核心,又具有它們二者所不包含的內容。

(二)行政處罰程式保障效率的功能則主要通過下列各項措施來體現: 1.實行嚴格的時效制度。

在行政處罰的立案、調整、聽證、作出決定、送達、執行以及當事人申訴意見、要求迴避、申請複議、提起訴訟、履行規定等各環節遵循嚴格的期限規定。行政機關超過期限即不得再行處罰;相對一方超過期限即觀為自動放棄相應環節的程式權利。目前我國行政處罰的時效制度還很不健全,執行得也很不嚴格,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行政處罰的迅速、有效實施。

2.加強強制處置程式和強制執行程式。進一步明確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前的檢查、搜查、扣押、拘留等強制處置程式和作出處罰決定後的代執行、執行罰、直接強制執行等程式,並確保其得到嚴格執行。

3.採取其他有關配套措施。主要有複議、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允許授權或委託實施行政處罰;處罰管轄權可以依法轉移等等。

當然,行政處罰程式作為一個統一的有機整體,其每一項環節、步驟和方法固然可以在保障民主或保障效率方面有所側重,但卻不可能脫離處罰程式的整體功能而絕對地保障一方面,捨棄另一方面。如處罰程式中的時效規定固然對提高行政效率有重要作用;但從另一角度來看,行政機關超過法定期限實施的處罰無效,則又保護了相對一方的權益。再如聽證程式固然是保障民主的重要手段,但它又保證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一致,改善了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關係,調動了執法者與守法者雙方依法辦事的主動性與自覺性,推動了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從而在深層次上促進了行政效率的提高。

正如美國的韋德法官所言:「對行政機關而言,遵守程式會耗費一定的時間和金錢,但如果這能夠減少行政機構運轉中的摩擦也是值得的。因為程式促進了公正,減少了公眾的怨言,其作用是促進而非阻礙了效率。

」可以認為,設立完備的行政程式並保證其得到嚴格執行是解決民主與效率這一現代二律背反難題的一項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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