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不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行政處罰有效不

2023-06-30 11:25:05 字數 787 閱讀 8877

1樓:高輝律師

執法人員不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行政處罰肯定有效。但當事人有申辯和陳述的權利。

法律分析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對於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陳述權、申辯權使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權利對等;陳述權、申辯權使行政相對人增加了事中救濟的方式,同時也強化了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權利保護的義務。

但是行政訴訟法對於陳述權、申辯權受到侵害時,是否可以單獨提起訴訟,仍不清楚明瞭。未明確註明陳述權、申辯權本身的被侵害或者被疏忽而進行獨立救濟,即行政相對人針對行政主體漠視陳述權、申辯權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應當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這與現代法治精神高度契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一條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2樓:賴淑然建森

執法人員不需要聽取當事人陳述的。行政處罰肯定有效。當事人可以去法院申辯和陳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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